欧盟反倾销法律制度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5日 11:16 民营经济报 | |||||||||
欧盟在1968年制定了第一部反倾销法,这个法律的具体规定后来经过多次修改。现行的法律是1996年生效的,目的是将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中的基本规则纳入欧盟的法律。这个法律称为第384/96号条例。 在欧盟,处理反倾销案件的机构主要有欧盟委员会、部长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和欧盟初审法院。
欧盟委员会是反倾销法的主要执行部门。它有权开始和结束调查、征收临时和固定反倾销税,还有权接受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 理事会并不自动接受欧委会的建议。只有理事会才能决定征收固定反倾销税。它主要负责制定规章和通过最终裁决。 咨询委员会主要对反倾销的调查和应采取的措施方面向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 初审法院设在卢森堡,对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有管辖权。对于不服欧委会裁决的出口商来说,这实际上是个上诉法院。 欧盟的反倾销法规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先得确定出口国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如果不是,欧委会就会认为其国内价格不能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可靠依据,而会采取其它的办法。 欧盟一直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从1998年开始态度有了变化。在涉及我国和俄罗斯的反倾销调查中,欧委会不再必然认为非市场经济待遇是适当的。 欧盟反倾销法还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符合共同体的利益。因此,即使欧委会作出倾销和损害都存在的裁决,但如果欧委会认为征税不符合共同体的利益,那么它仍有可能不采取任何措施。例如,在对我国的松香案中,欧委会认为征税对松香用户的负面作用超过了给欧盟工业带来的利益,因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金陵/编制)(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