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颁布《准则》 期货经纪公司有了紧箍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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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5日 09:35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本报讯 (记者 何晓晴) 报道:为引导期货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进一步夯实期货市场规范发展基础,在广泛征求业界意见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了《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对期货经纪公司提出了多处约束。 一、对经理层授权应指定范围
《准则》规定董事会如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则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会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仍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策。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也应明确授权范围、限额等,以有效地控制公司决策风险。 二、管交易的经理不能管结算 《准则》规定,期货公司的保证金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期货公司业务创新计划应经董事会审议并通过;要求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经理层有权抵制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公司制度的要求;规定期货公司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期货经纪服务时,不得放松风险控制方面的要求,并需定期向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提供服务的相关情况;规定分管市场开发和交易业务的经理层成员一般不应同时分管结算或风险控制业务。 三、突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准则》规定期货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超过一定交易金额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需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监管部门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管意见、整改通知和处罚措施应列入股东会的通报事项,公司制定的整改方案应列入股东会的审议范围;单独或者合并拥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审议事项和质询等等。 四、强调大股东诚信义务 《准则》规定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转移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产,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和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期货经纪公司、其他股东和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期货经纪公司的股东和最终权益持有人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会和董事会直接干预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结算、风险控制、财务会计、保证金管理和分支机构管理等经营管理事务。 五、明确独立董事制度 《准则》鼓励期货经纪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规定符合“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单个股东或最终权益持有人对期货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达50%以上、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的公司、有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参股”这四个条件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职权、发布独立意见的内容等作了详细规定。(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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