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垄断是有害的,有些垄断是健康的。有害的垄断,无需通过立法和成立政府部门对付,因为它本来就是政府造成的;而那些健康的垄断,遇到了反垄断法,就会诱发市场以外的、本不必要的较量,这些较量对经济没有任何好处。
中国最近准备推出反垄断法,其内容是从教科书上抄来的。这是不可思议的误会。那些内容与其说是市场竞争的理想状态,不如说是为了方便教学而采用的花架子,是不能在
真实世界中当作制定政策的依据的。
反垄断法的目标,是追求“完全竞争”。经济学上的“完全竞争”,有一系列苛刻的前提,包括产品无差别、价格不受产量影响、厂商进出行业无须成本等。全部是不切实际的假定,目的只是为了画一条水平的供给线,为了好看。必须倒过来理解:既然在真实世界中,这些条件从来得不到满足,世上就不可能存在“完全竞争”。在真实的经济中,绝大部分是不同程度的垄断企业,而其中有些是有害的,其他则是健康的。
哪些是有害的垄断呢?政府制造的垄断,即凭借政府的行业准入限制形成的垄断企业。什么是行业的准入限制呢?是政府的营业法规,它规定这门生意只准某某人做,不准其他人做,否则就是违法犯罪,就要判刑坐牢。
有人在深圳兜售香港的电话卡,用户打电话到香港然后接驳到美国,能便宜很多。卖卡的人被抓起来了,判刑坐牢,罪名是扰乱电信市场秩序;不少私营快递公司的服务非常好,但经常见他们遭到截查逮捕,罪名是扰乱邮政市场秩序。诸如此类的准入限制数不胜数,运输、电力、教育、医药、外贸……全是有害的垄断。
问题是,这些垄断恰恰就是政府本身造成的。没有政府,就不会有这些垄断。要是政府真想拆除这些垄断,只要用一张纸,花一分钟,就能废除那些准入限制;要是无意拆除,那么无论推出多少部法典,都会绕过这种垄断。也就是说,制定反垄断法的真正目标,恰恰不是靠反垄断法所能达到的。
只有一种政府制造的垄断是可取的,那就是专利保护。受专利保护的商品,只有凭专利持有人的授权才能生产,否则也是违法犯罪,也要罚款坐牢。但由于专利保护能激励发明创造,所以得到广泛的支持,没有哪部反垄断法会反对专利。
除此以外的垄断,也都是健康的。包括:一、个人对天然资源的垄断,如有些人的土地下发现了石油,二、个人对人力资本的垄断,如明星的脸蛋和嗓子;三、消费者用钞票投票投出来的垄断,好像微软的视窗操作系统。
政府没有禁止谁研发操作系统,但如果大部分用户最终还是选择了微软,那么它就是健康的垄断。得益的是消费者,受损的是被淘汰的竞争对手。如果用反垄断法来对付微软这种垄断,被淘汰者会叫好,消费者会受损。
几年前,微软在反垄断官司失利的时候,国内不少学者也跟着叫好。后来上诉法院不仅推翻了地方法院对微软不利的判决,还罕有地炒掉了那个不称职的地方法官。国内的学者只是扫兴地散去,没有反省一下,自己当初的言论是不是错了,错在哪里。
反垄断法的另外一个目标,是反对勾结定价行为。然而,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勾结,不仅难以取证,而且即使存在,也不能证明这种勾结是不健康的。因为根据具体的技术和供求情况,厂商有可能就须要那样的产品定价、那样的生产结构。
反垄断法要反“勾结”,但究竟什么是“勾结”,谁也说不清楚。人们喜欢的就说是“合作”,不喜欢的就说是“勾结”,如此而已。两家互相“勾结”的企业,只要更改一下商业登记,合并成一家企业,企业之间的“勾结”,就顷刻变成企业内部的“合作”。
是的,有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授权政府审批企业合并,但政府凭什么判断企业规模该有多大?其实,只要政府不设置准入限制,那么行业内部就是自由竞争的。任何过高当的利润,都很快会被新进入者抹平。而无论企业之间缔结何种契约,都不是立法者有资格在事前作善恶判断的。
如何评价中国即将推出反垄断法、成立反垄断机构?有话直说:它们一方面对有害的政府垄断无能为力,另一方面对健康的垄断必定造成干扰,导致本来在市场中展开的企业竞争,转到了会议室、法院、经济学院和政府机关里进行。处下风的竞争者用不着提高产品质量也能打击对手,政府官员的经济干预权(即腐败机会)增加,律师和经济学者坐收咨询费,吃亏的是消费者和本来单凭产品就能打败对手的好企业。
本文经编辑后发表于2004年1月22日《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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