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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七):第四部分(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 15:5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第四部分: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A.总体考虑

  1.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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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7.委员会相信,第三支柱的基本原理正确,应要求使用新协议的银行遵守信息披露的要求。监管当局可以采用一系列方法要求银行实施披露。在某些方法论的使用或某些工具及交易的认可方面,这些披露要求将作为标准。

  2.指导原则

  758.第三支柱的目的——市场纪律,是对最低资本要求(第一支柱)和监督检查(第二支柱)的补充。委员会通过建立一套披露要求以达到促进市场纪律的目的,披露要求将便于市场参与者评价有关适用范围、资本、风险、风险评估程序以及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重要信息。委员会认为,披露十分重要,特别是考虑到新协议银行采用内部方法论,这使银行在评估资本要求方面有了更大的自主权。

  759.根据第一支柱的要求,银行采用特定的方法计量面临的各种风险,并得出资本要求。委员会认为,共同的披露框架是将银行风险暴露告知市场的有效途径,并为增强可比性提供了一致、合理的披露标准。

  3.恰当的披露

  760.委员会清楚地认识到,各国监管当局规定披露要求的权限不同。市场纪律可以提供安全和稳健的银行环境,监管当局要求银行以安全和稳健的方式经营。考虑到安全性和稳健性,监管当局可要求银行披露信息。此外,监管当局有权要求银行在监管报告中提供信息,一些监管当局可以将这些信息全部或部分地对外公布。此外,各国监管当局加强披露要求的方法各不相同,从通过“道义劝告”与银行管理层进行对话(以期改变其今后的经营),到批评或罚款。根据监管当局的法律权限和披露缺陷的严重程度,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但是,除出现下列情况外,对于披露缺陷的反应一般不直接采用增加资本要求的方法。

  761.除上述一般性的干预方法外,新协议也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方法。如果将披露作为在第一支柱中获得较低风险权重和/或采用特殊方法的前提,因此也提供了直接的制裁措施(不允许采用低风险权重或特殊的方法)。

  4.与会计披露的相互关系

  762.委员会注意到,第三支柱披露要求与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并不矛盾。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范围更加宽泛。委员会努力将第三支柱的披露限定在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披露,不与会计准则宽泛的要求相矛盾。今后,委员会希望继续与有关会计组织保持这种关系,并关注这一领域的进展,以促进两种披露框架间的一致性。

  763.银行管理层有权决定披露的媒体和地点。如果根据会计或证券监管部门上市的要求进行披露,银行可以采用他们的披露方式,披露其中未包含的第三支柱要求披露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应解释会计或其他披露与监管要求的披露之间的实质性差别,解释不必采取逐行核对的方式。

  764.对于不是会计准则或其他要求要求的披露,银行管理层可以根据各国监管当局的要求,选择通过其它方式(如公众容易登录的互联网网页,或银行监管当局公开发布的监管报告)提供第三支柱的有关信息。但是,我们鼓励银行尽可能在一个地点提供所有的相关信息。另外,如果信息不是通过会计披露提供的,银行应说明其他信息的获取方式。

  765.承认会计或其他的披露要求,有助于理解披露的有效性要求。例如,年度财务报告中的信息通常都是经过审计的,与它同时公布的其他材料也必须与审计报告保持一致。另外,根据其他披露框架要求(如证券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所公布的附加材料(如管理层的概述和分析),为保证有效性通常都经过充分的审查(如内部控制评估等)。如果资料不是通过有效的方式公布,如一个单独的报告或网页中的一段,银行管理层应确保这些信息按照下面规定的总体原则,经过了适当的验证。另外,第三支柱的披露内容不要求经过外部审计,会计准则制定部门、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权力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5.重要性(Materiality)

  766.银行应判定哪些披露信息属于重要信息,如果信息缺乏或虚假信息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评估或决策,这样的信息就是重要性信息。这一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和许多国家的会计标准是一致的。委员会注意到,需要采用定性的方式结合特殊环境,判断金融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时,是否将某条信息看作重要信息(用户测试)。由于具体的规定可能会被钻空子,并且难以设定,委员会不对披露设定具体限制,委员会认为,用户测试是实现有效披露的基础。

  6.频率

  767.第三支柱规定的披露应该每半年进行一次,但下列情况除外:有关银行风险管理目标及政策、报告系统及各项口径的一般性概述的定性披露,每年一次。考虑到新协议增强风险敏感度、在资本市场上更频繁地报告的总体趋势,大的国际活跃大银行和其他大银行(及其主要分支机构)必须按季度披露一级资本充足率、总的资本充足率及其组成成分。另外,如果有关风险暴露或其他项目的信息变化较快,银行也要按季披露这些信息。在所有情况下,银行应尽快公布具体的信息。

  7.专有信息和保密信息

  768.专有信息(如关于产品或系统)具有下列特点:如果与竞争者共享这些信息,会导致银行在这些产品和系统的投资价值下降,并进而削弱其竞争地位。有关客户的信息经常都是保密的,这些信息作为法律协定、对手关系的一部分对外提供,将会影响银行对外公布的有关客户库信息,以及内部安排的详细情况,如使用的方法论、估计参数、数据等。委员会认为,下面的要求均衡考虑了有意义披露的需要和保护专有及保密信息的需要,在一些例外情况下,第三支柱要求披露的某些项目,或事关专有或属于保密信息,对外披露会严重损害银行的地位,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不披露具体的项目,但必须对要求披露的信息进行一般性披露,并解释某些项目未对外披露的事实和原因。上述有限的披露免除不与会计准则的披露要求产生冲突。

  B.披露要求

  769.第三支柱的披露要求见下表,附加的定义和例外见脚注:

  1.总体披露原则

  770.银行应具备一套经董事会批准的披露政策,政策应涉及银行决定披露内容的方法和对于披露过程的内部控制。另外,银行应有专门的程序评估披露的适当性,包括对有效性和频率的评估。

  2.适用范围

  771.第三支柱适用于使用资本协议银行集团最高层次的并表(详见第一部分:适用范围)。集团内单个银行的披露,通常不必按照下面的要求进行披露,但是如果集团公司认为集团内某银行需要披露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该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披露要按照下面的要求进行,以便银行意识到在集团内部转移资金或资本时,应遵守资本协议和其他限制。

  表1适用范围

  定性披露(a)集团中适用资本协议的母公司的名称。

  (b)通过对集团内下列各实体的描述,从会计并表和监管并表的角度,简要介绍两者存在的不同。(a)全面并表的实体;(b)按比例并表的实体;(c)做扣除处理的实体;(d)产生盈余资本的实体;(e)既未并表又未扣除的实体(如投资按风险加权处理)。

  (c)集团内资金或监管资本转移的限制或主要障碍。

  定量披露(d)并表集团的资本中所包含的保险子公司的盈余资本的总额(采用扣减或其他方式)。

  (e)未并表所有子公司(如做扣除处理)的总体资本缺口,及这些子公司的名称。

  (f)公司在保险实体的股份总额(如当前账面价值),这些股份不是从资本中扣减、而是采用风险加权处理,或是按照集团内部的其他方法;这些实体的名称;注册国或所在国;在这些实体的股权比例,如在这些实体中的投票权与股权比例不同,也要披露。另外,简要说明采用这种方法与采用扣除或集团内部其他方法对监管资本的定量影响。

  3.资本

  表2资本结构

  定性披露(a)简要介绍所有资本工具的主要特征及情况,特别是创新、复杂或混合资本工具的情况。

  定量披露(b)一级资本总量,并单独披露以下内容:·实收资本/普通股;·资本公积;·在子公司股本中的少数股权;·创新工具;·其他资本工具;·保险公司的盈余资本;·从一级资本中扣除的商誉及其它扣除项。

  (c)二级资本和三级资本的总额。

  (d)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扣除额。

  (e)合格资本总额。

  表3资本充足率

  定性披露(a)对银行针对目前和未来业务,评估资本充足率的方法进行简要论述。

  定量披露(b)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标准法或简单标准法下的资产组合;·IRB法下的资产组合:·公司(包括监管应对标准之外的专业贷款)、主权和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格的循环零售贷款;·其他零售贷款;·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c)IRB法下股权投资风险的资本要求:·市值法下的股权投资;·简单风险权重法下的股权投资;·内部模型法下银行账户中的股权投资(使用IMA法计算银行账户股权风险暴露的银行)。PD/LGD方法下的股权投资。

  (d)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标准法;·内部模型法——交易账户。

  (e)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基本指标法;·标准法;·高级测量法(AMA)。

  (f)总资本充足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集团最高层次的并表;·主要银行子公司(根据资本协议的规定,单独计算或次级并表)

  4.风险暴露和评估

  772.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以及银行识别、测量、监测、控制这些风险的技术,是市场参与者对银行进行评估的重要因素。本部分涉及几种重要的银行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银行账户股权和操作风险,同时包括了信用风险缓释和资产证券化的有关披露,这两方面都会影响银行的风险轮廓。如可行,使用不同方法评估监管资本的银行应单独披露有关内容。

  (i)定性披露的总体要求

  773.银行必须对每类单独的风险领域(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股权风险),描述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包括:

  ·策略和过程;

  ·相关风险管理职能的结构和组织;

  ·风险报告和/或测量系统的范围和特点;

  ·规避和/或缓释风险的政策,监测规避/缓释工具持续有效性的策略和过程。

  (ii)信用风险

  774.信用风险的总体披露向市场参与者提供了银行总体信用风险暴露的一系列信息,有关资本评估技术的披露提供了风险暴露的特性、资本评估方法的信息,以及评估所披露信息可信度的数据。

  表4信用风险:所有银行的总体披露

  定性披露(a)与信用风险有关的总体定性披露要求(见上)包括:·逾期及不良贷款的定义(出于会计的目的);·专项和一般准备的计提方法和统计方法的描述;·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政策的论述;

  定量披露(b)信用风险暴露的总额,以及按照主要信用风险暴露类进行划分的一段时期的平均值。

  (c)风险暴露的地域分布,根据主要信用风险暴露的类别进行划分。

  (d)风险暴露的行业或交易对手分布,按主要信用风险暴露类别进行划分。

  (e)整个资产组合按剩余合同期限进行分类,按主要信用风险暴露类别进行划分。

  (f)每个主要行业或交易对手的:·逾期及不良贷款贷款的总额;·专项和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的计提额,当期冲销额。

  (g)按照主要地域划分的损失和违约贷款量,如果可能,相关的专项和一般准备。

  (h)贷款损失准备变化的调整。

  表5信用风险:标准法和IRB法监管风险权重下资产组合的披露

  定性披露(a)标准法下的资产组合:·所选用外部评级机构和出口信用评级机构的名称,选用的原因和变化情况;*·机构采用的风险暴露类型;·描述将公开评级结果转换为银行账户可比资产的过程;·机构对每个风险档设置的评级符号。

  定量披露(b)·标准法下的风险暴露,银行每个风险档的余额(评级和未评级的)和扣减额;·IRB法监管风险权重下的风险暴露(高波动性商业房地产,按照监管修订的标准确定的专业贷款产品和简单风险权重法下的股权),银行每个风险档的暴露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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