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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六):第三部分(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 15:39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最低标准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711.使用符合资本监管目标的某些内部方法、信用风险缓缓释技术和资产证券化手段,银行必须满足包括风险管理标准和披露的要求,特别是披露银行计算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监管当局必须确保银行自始至终满足这些条件,并将此类检查作为监管当局检查程序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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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2.委员会认为,检查银行最低标准和合格标准是原则二下监管当局检查程序的一部分。在制定最低标准时,委员会已经考虑了银行业的现行做法,因此希望这些最低标准为监管当局提供基准指标,这些基准指标和银行管理层对有效风险管理和资本分配的期望是一致的。

  713.监管当局在标准法某些条件和要求的合规性检查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此,尤其要确保将使用可降低第一支柱资本要求的各种工具视为稳健、经过检验并且有明文规定的风险管理程序的一部分。

  监管当局的反应

  714.完成上述检查程序后,如果监管当局对银行风险评估和资本分配的结果不满意,就应采取原则三和四明确的一系列措施。

  原则三:监管当局应鼓励银行资本水平高于监管资本比率,应该有能力要求银行在满足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另外持有更多的资本。

  715.第一支柱的资本要求将包括一部分超额资本(buffer),用于应对影响整体银行业的不可预见性因素,针对银行的各类不可预见性因素将由第二支柱负责处理。第一支柱的资本要求,对有良好内部系统及控制、多样化的风险轮廓、达到第一支柱资本要求、第一支柱较好地覆盖了各项业务的银行,可以提供合理的保证。当然,监管当局还需考虑是否充分包含了市场的特殊情况。监管当局一般都要求(或鼓励)银行持有高于第一支柱资本标准的超额资本从事经营活动,银行应保持超额资本的原因:

  (a)银行出于自身的目的,会在市场上需求一个有利的信用等级,第一支柱设立的最低要求有助于帮助银行在市场上取得一个较低的信用等级。例如,大多数国际化银行倾向于得到国际认可的评级机构的较高的评级结果。所以,出于竞争的考虑,银行很可能选择在高于第一支柱所要求的最低资本水平之上经营。

  (b)在正常的业务情况下,业务类型和规模都会发生变化,不同的风险要求也会发生变化,从而引起整体资本比率的波动。

  (c)银行追加资本金的成本会比较高,特别是要在短时间内迅速完成或在市场情况不利的时候更是如此。

  (d)银行资本金降到规定的最低标准之下是严重的问题,这会导致银行违反有关法律和/或促使监管当局按规定采取纠正措施。

  (e)可能存在第一支柱未考虑、但单个银行或整个经济面临的风险。

  716.监管当局可以采用多种手段确保每家银行经营过程中,都保持充足的资本充足率。在这些手段中,监管者可以规定临界比率、目标比率,建立更高的类别(如:资本雄厚和资本充足)以区别不同银行的资本水平。

  原则四:监管当局应尽早采取干预措施,防止银行的资本水平降至防范风险所需的最低要求之下;如果银行未能保持或补充资本水平,监管当局应要求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717.如果监管当局认为银行未达到上述监管原则中规定的要求,就应考虑采取多种备选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加强对银行的监督、限制银行支付股息、要求银行制定和实施令人满意的资本补充计划、要求银行立即追加资本。监管当局应该有权决定使用最符合银行具体环境和经营环境的措施。

  718.增加资本并不总是解决银行困难的根本性措施。然而,实施某些措施可能会花费时间(如:改善系统和控制)。所以,增加资本可作为一种临时性措施,同时应采取改善银行状况的根本性措施。一旦这种改善银行状况的根本性措施得到落实,其有效性得到监管当局认可,就可以取消增加资本的临时性措施。

  C.监督检查的具体问题

  719.委员会对银行和监管当局监督检查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做出了规定,这些问题包括第一支柱未直接涉及的主要风险,以及监管当局应确保第一支柱某些方面切实发挥作用的重要评估。

  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

  720.委员会继续认为,银行账户中的利率风险是潜在的重要风险,需要安排资本。但是,业界反馈的意见和委员会继续进行的工作都表明:不同的国际银行在风险的性质和监测管理程序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考虑到这种因素,委员会认为,应将银行帐户中利率风险纳入新框架中第二支柱。当然,如果监管当局认为,各家银行在风险性质和风险监测和计量方法方面大致相同,也可以规定强制性的最低资本要求。

  721.修订后的利率风险指导原则,将银行内部系统作为计量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主要工具,并强调了监管当局所应采取的措施。为便于监管当局进行跨银行的利率风险暴露监测,银行必须通过内部计量系统,采用标准利率冲击,将内部计量结果以与资本相关的经济值的形式提供给监管当局。

  722.若监管当局认为银行所持资本与其利率风险水平不相称,必须要求银行降低风险或增持一定数量的额外资本,也可同时采用两种方法。如辅助文件《利率风险管理和监管原则》所述,如银行在标准利率的冲击下,其经济值下降幅度超过其一级资本、二级资本之和的20%(200个基本点),监管当局必须特别注意这类“异常值银行”(‘outlier banks’)的资本充足情况。

  操作风险

  723.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中用于计算操作风险的总收入,只是计量银行操作风险的一个代用指标,在某些情况下,如银行的利润或收益低,则会低估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根据辅助性文件“操作风险管理和监管良好做法”,监管当局应考虑,第一支柱计算出的资本要求是否与单个银行操作风险相符,比如通过与其他在规模和业务上类似的银行进行比较。

  信用风险

  IRB法的压力测试

  724.银行应确保持有足够的资本,以满足第一支柱的要求和IRB法信用风险压力测试得出(表明资本水平不足)的结果(见第396至399段),监管当局应检查压力测试的执行情况,直接用压力测试的结果,判断银行是否应在高于第一支柱最低监管资本充足率水平之上经营。监管当局应针对银行资本不足的程度,做出相应的反应,通常是要求银行降低风险和/或持有超额资本/准备,确保目前资本水平能够同时满足第一支柱的要求和压力测试反映出的结果。

  违约定义

  725.银行在估计PD、LGD和EAD时,必须使用违约参考定义。但是,正如第416段介绍的,各国监管当局将发布指导性文件,根据自己的判断对违约参考定义作出解释。监管当局将评估违约参考定义在各银行的使用情况及其对资本要求的影响。监管当局应根据第418段,特别注意出现参考定义的差异的影响。

  剩余风险

  726.新协议允许银行利用抵押、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等手段冲抵信用或交易对手风险,以降低资本要求。当银行为降低信用风险使用缓释技术时,这些技术带来的风险可能影响风险缓释的效果。银行因此面临的风险,诸如法律风险、文档风险或流动性风险,也是监管当局所关注的。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能发现,不论是否满足第一支柱的最低资本要求,自己面临的与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反而比预想的还要大。这些风险包括:

  ·难以及时获取抵押品或将其变现(遇到交易对手违约时);

  ·保证人拒绝或延迟支付;

  ·未检验文档的无效性

  727.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当局将要求银行将信用风险缓释的相关政策和规程制定成书面文件,以控制这些剩余风险。银行可能需根据监管当局要求提交这些政策和规程,并必须严格检查这些政策的适当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728.在有关信用风险缓释的政策和规程中,银行必须考虑在计算资本要求时,是否充分认识到了第一支柱允许使用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价值,并必须证明本行的信用风险缓释管理政策和规程与认定的资本优惠水平相适应。当监管当局对这些政策规程的作用、适用性和应用不满意时,可以要求银行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要求银行针对剩余风险持有额外的资本,直到信用风险缓释规程中存在的缺陷得到调整,达到监管当局的要求。监管当局可要求银行:

  ·对持有期、监管折扣或波动性的假设做出调整(相对本行的折扣方法);

  ·不全部承认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在整个信用资产组合上或针对特定的产品线);

  ·明确持有的额外资本

  贷款集中风险

  729.风险集中是指,任何可能造成巨大损失(相对于银行的资本、总资产或总体风险水平),威胁银行健康或维持核心业务能力的单个风险或风险组。风险集中可被视作银行发生主要问题最重要的原因。

  730.风险集中可以产生于银行资产、负债或表外项目(无论产品或服务),既可以出现在交易过程中,也可以由不同类别风险暴露的组合而产生。由于贷款是大多数银行的主要业务,贷款集中风险经常是银行中最实质性的风险集中。

  731.贷款风险集中产生于共同或相关的风险因素,这些因素面临压力时,对每个产生集中的交易对象的信用等级都将产生负面的影响。第一支柱对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没有涉及这部分集中。

  732.银行应具备有效的内部政策、系统和控制,以识别、测量、监测和控制本行的贷款风险集中。在第二支柱框架下评估资本充足率时,银行应认真地考虑本行的信贷风险集中程度,这些政策应覆盖银行可能面临的各种不同的贷款集中风险,包括:

  ·单个交易对手或一组相互关联的交易对手的主要风险。在许多国家,监管当局对这类风险设定一个限额,通常是大额风险的限额。对一组交易对手的大额风险限额,银行也可以将设立一个用于管理和控制所有这些大额风险的累计限额;

  ·对同一经济行业或地域的交易对手的贷款风险;

  ·对财务状况依赖于同类业务或商品的交易对手的贷款风险

  ·因银行信用风险缓释业务产生的不直接的贷款风险(如,单一化的抵押品产生的风险或单个交易对手提供贷款保护产生的风险)。

  733.银行管理贷款风险集中的框架,应以书面文档的形式予以规定,其中包括对与银行有关的贷款风险集中的定义,这些风险集中和相关限额的计算方法。定义限额时,应结合银行的资本、总资产或存在有效的计量指标时的总体风险水平。

  734.银行管理层应定期进行主要贷款风险集中的压力测试,检查测试的结果,以识别可能对银行运营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市场条件的潜在变化,并做出反应。

  735.在贷款风险集中方面,银行应确保符合委员会信用风险管理原则(2000年9月)及其附录中的指导原则。

  736.在监管过程中,监管当局应评估银行贷款风险集中的程度、银行管理水平和根据第二支柱要求银行资本充足率内部评估水平,评估还应包括对银行压力测试结果的检查。如银行未充分考虑该行贷款风险集中产生的风险,监管当局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资产证券化

  737.除了银行在决定资本充足率时,要按第一支柱的要求考虑交易的经济内涵外,监管当局将监测银行的考虑是否充分。因此,针对特定的资产证券化风险的监管资本,可能超过新协议第一支柱规定的资本要求,特别在单个银行的总体资本要求不足以反映其所面临的风险时。

  738.另外,监管当局可以检查银行资本需求的自我评估是否切合实际,自我评估如何在资本计算及某些交易文档中得到反映,以决定资本要求是否与风险轮廓相符(如替代条款)。监管当局也将检查银行在其经济资本计算中持有的头寸,是否考虑了期限错配问题。另外,监管当局可以检查银行对资产库中资产间实质关系的评估,以及这些评估如何体现于计算中。如果监管当局认为银行的方法不够有效,将采取相应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取消或减少对发起资产的资本减让,或提高对资产证券化风险的资本要求。

  风险转移的重要性

  739.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目的,绝不是转移信用风险(如融资),即便如此,信用风险的转移也是有限的。但是,发起行为降低资本要求,从事资产证券化所导致的风险转移已引起了各国监管当局的重视。如果风险转移不充分或不存在,监管当局可以要求发起行持有高于第一支柱要求的资本,或者不允许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降低资本要求。因此,监管当局希望,发起行为了获得一部分的资本减让,应将部分风险转移给第三方。这样,所减免的资本与有效转移出去的信用风险量有关。下面这些例子中,监管当局考虑了风险转移的程度,如保留或回购大量的风险,或通过资产证券化以为我所用的方式有选择转移的风险。

  740.根据风险均衡程度,发起行决定保留或回购重要的资产证券化风险,这可能会影响资产证券化转移信用风险的目的,特别是当监管当局认为大部分信用风险和资产库名义值,可能自始至终转移给至少一个独立第三方时。当银行以造市为目的回购风险时,监管当局认为,发起行购买一部分交易是适当的,但不能购买全部交易。监管当局认为,发起行出于造市目的所购买的头寸,应在一定时期内卖出,这样才能保持转移风险的真正目的。

  741.识别非重要风险的转移、特别是与质量好、未评级的暴露有关的转移的标志是,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质量较差的未评级资产和风险暴露中主要的信用风险都保留在发起行。相应地,监管当局通过监管检查,可以提高特定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或提高银行的整体资本要求。

  市场创新

  742.因为资产证券化的最低资本要求可能无法解决全部潜在问题,监管当局应注意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新特征,评估包括检查新特征对信用风险转移的影响,并在第二支柱框架下采取适当的措施。第一支柱框架下的反应是注意市场创新,可以采用一系列操作要求和/或有针对性资本处理的形式。

  隐性支持

  743.对交易的支持,无论合同形式的(如担保交易初期使用的信用提升)还是非合同形式的(隐性支持),都可以采用很多方式。如,合同形式的支持可以包括超额担保、信用衍生工具、延长账户(spread account)、有合同的追索债项、次级票据、向特定部分提供的信用缓释工具、费用利息收入或保证金延期收入及超过面值10%的清收式赎回(clean-up call)。隐性支持包括从资产库中购买质量恶化的信用风险暴露、向证券化信用风险暴露库中注入打折的信用风险暴露、用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证券化资产、用能够系统地提高证券化资产库质量的资产进行资产替换或注入。

  744.与合同形式信用支持相比,隐性(或非合同形式)支持条款引起了监管当局的高度关注。在传统的资产证券化结构中,隐性支持条款削弱了允许银行将证券化资产排除在监管资本计算之外的破产隔离(clean break)标准;在合成型资产证券化结构中,隐性支持条款会消除风险转移的价值。银行通过提供隐性的追索,向市场发出信号,即风险仍然在银行的账户上,未能有效地转移,从而使银行的资本计算低于真实风险的资本要求。因此,各国监管当局应对提供隐性支持的银行采取相应的措施。

  745.一旦发现银行向资产证券化提供了隐性支持,银行将被要求持有与未证券化的标的资产水平相当的资本要求,并要将自己被发现提供非合同形式支持的情况和因之而产生的后果(上面提到的)向外披露。这样做的目的,是要求银行持有与其信用风险相称的资本,并阻止银行提供非合同形式的支持。

  746.但是,如果发现银行多次提供隐性支持,将要求银行将不良行为对外披露,监管当局将采取相应的措施,监管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一种或多种:

  ·监管当局可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不允许银行获得对证券化资产的资本优惠处理;

  ·通过对标的资产规定风险权重转换系数的方式,要求银行对所有的证券化资产持有资本,仿佛银行已提供了承诺;

  ·要求银行在计算资本时,将所有证券化的资产视为仍在资产负债表中来处理;

  ·要求银行披露隐性支持的条款和/或超过最低风险资本要求以上的监管资本。

  747.监管当局在确定隐性支持上应保持警觉,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以缓释隐性支持的作用。调查之前,将禁止银行利用计划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延期偿付权)来降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反应将达到改变银行隐性支持条款的目的,并帮助市场正确理解有关银行在合同债项之外主动提供未来追索的意愿。

  剩余风险

  748.与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大体上一样,监管当局将检查银行认定信用保护的方法是否恰当。针对资产证券化,监管当局尤其将检查针对第一损失信用提升(credit enhancement)保护的适当性。这些头寸中,预期损失不是风险的主要部分,可能通过调整价格由保护购买者持有。这样,监管当局希望银行在经济资本政策中考虑这部分预期损失,如果监管当局认为保护方法不够有效,将采取相应的措施,措施包括针对特定交易或某类交易增加资本要求。

  赎回条款

  749.某些允许他们赎回资产证券化交易或未到期信用保护的条款,可能导引银行不得不对相关暴露的损失或信用质量恶化负责,监管当局希望,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不要采用这些条款。

  750.除了上述主要原则外,监管当局希望银行只出于业务经济性的考虑,执行清收式赎回,如当信用暴露的成本超过其收益时。

  751.资产证券化交易中,任何与明显为了提前中断交易无关的时间赎回(time call),不作为期限错配,当银行打算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采用这种赎回时,必须提前通知监管当局。各国监管当局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在银行进行赎回前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就银行所知,采用这一条款不会必然导致银行必须承担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损失;

  ·支持银行决定采用时间赎回的合理解释;

  ·关于采用这种条款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影响的说明

  752.必要时,监管当局可以根据银行的总体风险轮廓、当前的市场条件或采用赎回对银行风险轮廓的影响,要求银行进入引导(follow-up)交易。

  753.与日期有关的赎回,赎回日期应不早于资产证券化标的暴露的有效期限或加权平均期限,因此,监管当局可以设定第一次可能赎回的最短期限,如假定存在资本市场资产证券交易的前期的沉淀成本( up-front sunk cost)。

  提前摊还

  754.监管当局希望银行持有足够的资本和流动性计划,以应付有计划和提前的摊还。如果监管当局认为银行的资本和流动性计划不够有效,将采取适当的措施。措施至少包括要求银行获得专门的流动性或提高提前摊还的转换系数。

  755.监管当局可以通过检查银行如何决定最短的摊还期,来检查有控制的摊还过程,提前摊还时需要支付账面余额的90%。如果监管当局认为银行的措施不够有效,将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提高与某个特定交易或某类交易有关的转换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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