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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六):第三部分(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 15:3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第三部分——监督检查

  677.本节将讨论委员会针对银行业风险制定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原则、风险管理指引和监督透明度及问责制度,以及如何处理银行账户中利率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有关方面(压力测试、违约定义、剩余风险、贷款集中风险和资产证券化)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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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监督检查的重要性

  678.新协议监督检查程序的目的,不仅要保证银行有充足的资本来应对业务中的所有风险,而且还鼓励银行开发并使用更好的风险管理技术来监测和管理风险。

  679.监管检查程序明确了银行管理层在开发内部资本评估程序和设定资本目标中的责任,资本目标须符合本银行的风险轮廓和控制环境。新协议中,银行管理层在满足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还有责任负责拥有充足的资本,以应对所面临的风险。

  680.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如何按自身的风险轮廓确定资本需求,并在必要时进行干预。这种做法的目的是在银行和监管当局之间形成有效的对话机制,以便在发现问题时可以及时、果断地采取措施来降低风险和补充资本。因此,监管当局应设建立机制,重点监控从风险轮廓或经营情况角度观察应予注意的银行。

  681.委员会注意到,银行为抵御风险所持资本的数量与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程序的执行力度及有效性有关。但是,增加资本不应被视为银行解决更大风险的唯一选择,同时还必须考虑到其他诸如加强风险管理、实行内部限额、提高准备和储备水平和改善内部控制等风险管理手段。更进一步地说,增加资本不能替代控制或风险管理中的根本性问题。

  682.第二支柱特别适合于处理以下三个主要领域的风险:第一支柱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例如贷款集中风险);第一支柱中未加考虑的因素(例如银行账户中的利率风险、业务和战略风险);银行的外部因素(例如经济周期效应)。第二支柱中更为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对第一支柱中较为先进的方法是否达到了最低的资本标准和披露要求进行评估,特别是针对信用风险IRB框架和针对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的评估。监管当局必须确保银行自始至终符合这些要求。

  B.监督检查的四项主要原则

  683.委员会已经确定的这四项主要原则,是对委员会依据《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和《核心原则评价方法》制定的现行监督指引文件的补充。在本部分最后列有与银行风险管理有关的这些指引文件的一览表。

  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一整套程序,用于评估与其风险轮廓相适应的总体资本水平,并制定保持资本水平的战略。

  684.银行必须能够证明他们确定的内部资本目标有充分的依据,并且这些目标符合其整体风险轮廓和当前的经营环境。银行管理层评估资本充足率时,需要考虑银行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具体阶段。银行应进行严格的、前瞻性的压力测试,以识别可能对银行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或市场条件的变化。银行管理层对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抵御各类风险负有首要责任。

  685.严格的程序具有以下五个主要特征: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

  ·健全的资本评估;

  ·对风险的全面评估;

  ·监测和报告系统;

  ·内部控制的检查。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

  686.一套健全的风险管理程序是有效评估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基础。银行管理层负责掌握银行所承担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了解资本充足程度与风险之间的关系,并根据相应的风险轮廓和商业计划,确保风险管理程序的规范性和复杂性。

  687.银行从战略目标出发,对当前和未来的资本需求进行分析,是制定战略计划程序重要的一环。战略计划应该清楚阐明银行的资本需求、预计的资本性支出、期望的资本水平和外部资本来源。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必须把资本计划视为能否实现其战略目标的关键要素。

  688.银行的董事会有责任确定银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并确保管理层建立一套评估各类风险的框架,开发一个将风险与资本水平挂钩的系统,制定监测内部政策合规性的方法。同样重要的是,董事会应采取并支持有力的内部控制,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确保管理层将这些方法和规定在整个组织体系中有效地传达。

  健全的资本评估

  689.健全的资本评估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确保银行识别、计量和报告所有实质性风险的政策和程序;

  ·将风险水平与资本联系在一起的程序;

  ·根据银行的战略重点和业务计划,设定与风险轮廓相符的资本充足率目标的程序;

  ·确保完整管理过程的内部控制、检查和审计程序。

  风险的全面评估

  690.资本评估程序应覆盖银行面临的所有实质性风险。尽管并非所有风险都可以精确计量,但仍然需要开发测算风险的程序。因此,尽管无法包括所有的风险,评估程序应考虑下列风险:

  691.信用风险:银行应有研究方法分析各类暴露所包含的信用风险,包括单个借款人或其他交易对手以及资产组合的信用风险。较复杂银行针对资本充足率的信用检查评估至少应该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风险评级系统、资产组合分析/汇总、资产证券化/复杂的信用衍生工具、大额暴露和风险集中。

  692.内部风险评级是监测信用风险的一种重要工具。内部风险评级应足以对所有信用暴露进行识别和计量,并作为该银行信用风险和资本充足率的总体分析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种评级系统不仅应对有问题的资产进行评级,而且应对所有资产提供详细的评级。在评估信用风险对对应的资本充足率时,应包括贷款损失准备。

  693.信用风险分析应足以识别出在资产组合层面的所有弱点,其中包括风险集中,同时应考虑到,使用诸如资产证券化、复杂信用衍生工具等机制管理贷款集中及其他资产组合问题的风险。另外,对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分析,还应考虑公众对监管当局实施《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情况的评价。

  694.操作风险:委员会认为,对于操作风险的管理应比照其他重大银行业风险的管理严格进行。如未能对操作风险实施适当的管理,可能导致对一个银行风险/回报资产组合的错误描述,并可能造成银行的重大损失。

  695.银行应开发出一个管理操作风险的框架,并通过该框架评价资本充足率。框架应根据管理操作风险的政策规定,覆盖银行对操作风险的偏好和承受能力,包括操作风险向银行外部转移的程度和方式,框架还应制定银行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这类风险方法的政策。

  696.市场风险:市场风险评估主要基于银行自身对风险值(value-at-risk)的计量或市场风险标准法(参见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修订案1996)。同时,还应强调银行进行压力测试,以评估用于支持交易业务的资本是否充足。

  697.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计量利率风险时,应考虑银行各项的实际利率头寸,并考虑所有相关的重新定价和到期日数据。这些信息一般包括:各种金融工具、资产组合的余额和合同利率,本金支付,利率重定日,期限,利率可调项目中用于重新定价和确定合同利率上、下限的利率表。利率风险计量系统还应建立有关假设和技术的完整文档。

  698.不管银行使用哪种计量系统,也无论其复杂程度如何,银行管理层都应确保系统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因为计量系统的质量和可靠性主要取决于数据质量和模型使用的各种假设,所以管理层应特别重视这些方面的内容。

  699.流动性风险:流动性对于任何银行的持续经营都是非常重要的。银行的资本会影响到本行的流动性,在发生危机时尤其如此。每家银行都必须建立能够有效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系统。银行应根据其流动性资产状况和所处市场的流动性来评估本行的资本充足率。

  700.其他风险:虽然委员会注意到,诸如声誉风险和战略风险在内的其他风险难以计量,但仍希望银行业进一步开发出管理这些风险各方面的技术。

  监测和报告

  701.银行应建立一套系统,对风险暴露以及银行风险轮廓变化对资本需求的影响进行充分的监测和报告。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或董事会应定期收到有关银行风险轮廓和资本需求的报告。这些报告应确保高级管理层:

  ·对实质性风险的水平和发展趋势及其对资本水平的影响做出评价;

  ·对资本评估计量系统中关键假设的敏感度和合理性做出评价;

  ·确定银行持有充足的资本抵御各种风险,并满足既定的资本充足性率目标;

  ·根据银行报告的风险轮廓,评估未来资本需求,并对银行的战略计划作出必要调整。

  内部控制检查

  702.银行内部控制结构是资本评估程序的基础。对资本评估程序的有效控制,包括独立的检查和在适当情况下安排内部或外部审计。银行董事会负责确保管理层建立评估各类风险的系统,开发出将风险与银行资本水平挂钩的系统,制定监测内部政策合规性的方法。董事会应定期核查其内部控制系统能否充分保证银行有序和审慎地开展业务。

  703.银行应定期对其风险管理程序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完整性、准确性和合理性。检查范围包括:

  ·针对业务的性质、范围和复杂程度,银行资本评估程序的合理性;

  ·对大额暴露和风险集中的识别;

  ·银行评估程序所用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银行评估程序在范围界定方面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压力测试和对各种假设及参数的分析。

  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监测并确保银行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检查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

  704.监管当局应定期对银行评估资本充足率的程序、风险头寸、相应的资本充足水平和所持有资本的质量进行检查,并判断银行目前评估资本充足率的内部程序效果如何。检查的重点应该放在银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质量上,而不应以监管职能代替银行的管理职能。定期检查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的组合: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与银行管理层进行讨论;

  ·检查外部审计师的工作(前提是其工作重点针对资本问题);

  ·定期报告

  705.如采用的分析方法或假设存在错误,对资本要求产生实质性影响,监管当局要详细检查每家银行对资本需求的内部分析情况。

  风险评估充足性的检查

  706.监管当局应评估银行的内部目标和程序是否涵盖了银行面临的所有实质性风险。监管当局还应审查银行评估内部资本充足率所用的风险计量方法是否完善,以及银行在制定限额、评价各项业务的业绩和在总体上判断和控制风险时,如何运用这些方法。监管当局应审查银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的结果,以及这些结果与资本计划的关系。

  资本充足率的评估

  监管当局应检查银行的评估程序,以确定:

  ·银行选择的资本目标水平,是否全面并考虑了当前的经营环境;

  ·高级管理层对资本水平进行适当的监测和检查;

  ·资本构成与银行业务的性质和规模相适应。

  708.监管当局还应检查银行在确定资本水平时,是否充分考虑了无法预测事件的影响。这种分析应该包括大范围的外部条件和情况,银行采用技术的复杂性以压力测试也应符合银行的业务活动。

  控制环境的评估

  709.监管当局应检查银行管理信息报告和系统的质量、业务风险和业务数据汇总的方式,以及管理层对突发和变化的风险的记录情况。

  710.在所有情况下,确定单个银行的资本水平都应考虑该行的风险轮廓、风险管理程序及内控的有效性,诸如经济周期的影响和宏观经济环境等外部因素也应在考虑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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