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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五):第二部分1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 15:5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风险暴露的厚度(T)

  595.T是(a)比(b)的值。(a)是利息档次的名义值,(b)是资产池中资产的名义值。如果是利率互换或货币互换,银行必须把潜在的将来风险暴露考虑在内。如果该工具的现在价值不是负值的话,那么风险暴露的值就应当是其当前价值加上现在协议所规定的加项。如果该工具的现在价值是负值的话,就只能用潜在将来风险暴露部分来度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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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的资产数(N)

  596.实际资产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3)

  其中,EADI表示资产池中第i项资产的违约风险值。对同一债务人的多个风险应当合并(如,作为一个工具来处理)。如果是再资产证券化(对资产证券化进行证券化),该公式适用于资产池中的资产证券化的数目,而不是最先的资产池中资产的数目。

  资产加权平均违约损失率

  资产加权平均违约损失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4)

  其中,LGDI表示对第i个债务人的全部风险暴露的平均违约损失率。如果是再资产证券化,就要对被资产化的风险暴露使用100%的违约损失率。

  计算N和LGD的简易方法

  598.如果资产证券化涉及零售资产,根据监管当局的检查,在使用监管公式时,可以使用简化的形式:h = 0并且v = 0.

  599.根据下面提供的条件,银行在计算资产的实际数目和资产加权平均违约损失率时,可以使用简化的方法。令简化计算中的Cm代表相对于最大‘m’风险暴露的资产池的分额(如,15%的分额对应于0.15的值)。m的水平由每家银行自己确定。

  ·如果与最大的风险暴露相关的资产组合分额C1小于等于0.03(或资产池的3%),那么在使用监管公式时,银行可以令LGD=0.50,并令N等于下面的数值

  (5) .

  ·或者,如果C1是已知的,并且小于等于0.03,那么银行可令LGD=0.50,并且令N=1/ C1。

  (vii)流动性便利

  600.如果流动性便利满足第538段中的要求,就要按照具有100%信用转换系数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来处理。如果该流动性便利有外部评级,银行就可以依赖于以评级为基础的方法下的外部评级。如果该流动性没有评级,银行就要使用监管公式。

  601.如果合格的流动性便利只有在出现第540段所规定的市场混乱的时候才能使用的话,根据监管公式要给予20%的信用转换系数。也就是说,根据监管公式的规定,一家IRB银行要对该流动性便利确认20%的资本要求。如果合格的流动性便利有外部评级,而且银行使用的信用转换系数是100%,而不是20%的话,银行就可以依赖以评级为基础的方法下的外部评级。

  602.银行可以提供几种不同类型的流动性,便利可供在不同的条件下使用。同一家银行可以提供两种或更多种这样的流动性便利。由于在这些流动性便利中有不同的触发点,有可能银行会对资产池中的资产提供的流动性可能会重叠。换句话说,由于使用一个流动性便利可能会排除(或部分排除)对另外一个流动性的使用,流动性就有可能重叠。如果一家银行提供的流动性出现了重叠的现象,那么银行不需要为这种重叠的流动性持有双份的资本。而只需要为重叠部分的流动性(不管是流动性还是信用提升)持有资本就可以了。如果重叠部分的便利有不同的转换稀疏,银行必须对重叠的部分使用最高的转换系数。但是,如果重叠的流动性是由不同的银行提供的,每家银行都要按照最大金额的流动性便利持有资本。

  603.如果银行无法使用“自下而上”的方法或是“自上而下”的方法来计算KIRB的话,银行可以作为例外情况,根据监管当局的同意,暂时使用下面的方法。如果流动性便利满足第538段获540段中的规定,那么就可以使用根据标准法分配到资产池中资产的最高权重。如果该流动性便利满足第538段中的定义,对于最初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便利就可以使用50%的信用转换系数,对于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便利就可以使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如果该流动性便利满足第540段中的规定,就必须要使用20%的信用转换系数。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流动性便利的名义值都应当被扣除。

  (viii)合格服务人现金透支便利

  604.根据各国自己决定,如果合同有规定的话,服务人就可以透支现金以确保支付给投资人的先进流不中断。但是,服务人应当有权全额索回该笔资金,并且该债权应当优于其它债权人而享有对资产池中资产的要求权。根据各国自己决定,这种服务人现金透支便利如果是无条件可撤销,并且不需要提前通知的,那么就可以使用0%的信用转换系数。

  (ix)信用风险缓释的确认

  605.当使用RBA时,银行就要按照第二部分第二章B中的规定来应用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在监管公式中,也是用类似的方法。如果信用风险缓释抵补了第一损失或按比例抵补了损失的话,银行就可以相应地按比例减少资本。对于所有其他情形,银行应当假设信用风险缓释抵补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最优先的部分(如,资产证券化最低级的部分的风险没有被抵补)。在监管公式中确认抵押品和担保的例子收录在附录5中。

  (x)提前摊还的资本要求

  606.作为发起行,必须要使用第555到566段中所规定的方法和处理方式来确定是否应对投资人利益持有资本。在IRB中,分配给投资人利益的资本是由下面三项的乘积确定的,即(a)投资人利益的名义值,乘以(b)相应的信用转换系数,再乘以(c)KIRB。银行必须要对涉及包含投资人利益的资产的自留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持有资本。

  V.操作风险

  A.操作风险的定义

  607.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strategic and reputational risk)。

  B.计量方法

  608.以下介绍的框架包含三种计算操作风险资本的方法。这三种方法在复杂性和风险敏感度方面渐次加强:(1)基本指标法;(II)标准法;(III)高级计量法(AMA)。

  609.委员会鼓励银行提高风险管理的复杂程度并采用更加精确的计量方法。下面的标准用于确定银行是否有资格使用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

  610.国际活跃银行以及操作风险较大的银行(例如从事专业化服务的银行)所选用的方法应与其风险轮廓和机构自身的复杂程度相适应。只要符合第640段和第641段规定的最低标准,银行可以对某些业务采用基本指标法或标准法,也可对另一些业务采用高级计量法。

  611.未经监管当局许可,银行一旦采用了高级法,就不能退回使用相对简单的方法。此外,监管当局如果认定一家已采用高级法的银行不再满足该方法的条件时,可以要求该银行对其部分或全部业务退回到相对简单的方法,直至该银行符合监管当局规定的重新返回高级法的条件为止。

  1.基本指标法

  612.采用基本指标法银行持有的操作风险资本应等于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乘上一个固定比例(用α表示)。资本计算公式如下:

  KBIA = GI x a

  其中,

  KBIA =基本指标法需要的资本,

  GI =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

  a = 15%,由巴塞尔委员会设定,将行业范围的监管资本要求与行业范围的指标联系起来。

  613.总收入定义为: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这种计算方法旨在(1)反映所有准备(例如,未付利息的准备)的总额;(2)不包括银行账户上出售证券实现的利润(或损失);(3)不包括特殊项目以及保险收入。

  614.鉴于基本指标法计算的资本比较简单,新协议中未对采用该方法提出具体标准。但是,委员会鼓励采用此法的银行遵循委员会于2003年2月发布的指引《操作风险管理和监管的稳健做法》。

  2.标准法

  615.在标准法中,银行的业务分为8个产品线:公司金融(corporate finance)、交易和销售(trading & sales)、零售银行业务(retail banking)、商业银行业务(commercial banking)、支付和清算(payment & settlement)、代理服务(agency services)、资产管理(asset management)和零售经纪(retail brokerage)。产品线详见附件6。

  616.在各产品线中,总收入是个广义的指标,代表业务经营规模,因此也大致代表各产品线的操作风险暴露。计算各产品线资本要求的方法是,用银行的总收入乘以一个该产品线适用的系数(用β值表示)。β值代表行业在特定产品线的操作风险损失经验值与该产品线总收入之间的关系。应注意到,标准法是按各产品线计算总收入,而非在整个机构层面计算,例如,公司金融指标采用的是公司金融业务产生的总收入。

  617.总资本要求是各产品线监管资本的简单加总。总资本要求如下所示:

  KTSA = S (GI1-8 x b1-8)

  其中:

  KTSA =用标准法计算的资本要求

  GI1-8 =按基本指标法的定义,8个产品线中各产品线过去三年的年均总收入

  b1-8 =由委员会设定的固定百分数,建立8个产品线中各产品线的总收入与资本要求之间的联系。b值详见下表:

  产品线b系数

  公司金融(b1)18%

  交易和销售(b2)18%

  零售银行业务(b3)12%

  商业银行业务(b4)15%

  支付和清算(b5)18%

  代理服务(b6)15%

  资产管理(b7)12%

  零售经纪(b8)12%

  3.高级计量法(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es,AMA)

  618.高级计量法是指,银行用以下定量和定性标准,通过内部操作风险计量系统计算监管资本要求。使用高级计量法应获得监管当局的批准。

  619.监管当局要求,在2006年底实施新协议之前一年,同时采用高级计量法的银行要用这种方法和现行资本协议计算监管资本。

  C.资格标准

  1.一般标准

  620.为具备使用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的资格,银行必须至少符合监管当局以下规定:

  ·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适当积极参与操作风险管理框架的管理;

  ·银行的风险管理系统概念稳健,执行正确有效;

  ·有充足的资源支持在主要产品线上和控制及审计领域采用该方法。

  621.银行用标准法计算监管资本之前,监管当局有权对该银行的标准法实施一段时间的初始监测。

  622.银行用高级计量法计算监管资本之前,监管当局也有权对该银行的高级计量法实施一段时间的初始监测。监测期内监管当局将确定该方法是否可信和适当。在以下关于高级计量法的资格标准讨论中,银行的内部计量系统必须基于内部和外部相关损失数据、情景分析、银行特定业务环境和内部控制等综合情况,合理衡量非预期损失。银行的计量系统必须能提供改进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的激励,以支持在各产品线中分配操作风险的经济资本。

  623.除这些一般性标准外,使用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算资本要求的银行也要遵守以下定性和定量标准。

  2.标准法

  624.鉴于一些国际活跃银行将希望采用标准法,具备足够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尤为重要。因此,国际活跃银行采用标准法必须符合如下标准:

  (a)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必须对操作风险管理功能进行明确的职责界定。操作风险管理功能用于开发出识别、监测、控制/缓释操作风险的策略;制定银行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和程序;设计并实施银行的操作风险评估方法;设计并实施操作风险报告系统。

  (b)作为银行内部操作风险评估系统的一部分,银行必须系统地跟踪与操作风险相关的数据,包括各产品线发生的巨额损失。必须将操作风险评估系统整合入银行的风险管理流程。评估结果必须成为银行操作风险状况监测和控制流程的有机组成部分。例如,该信息必须在风险报告、管理报告和风险分析中发挥重要作用。银行必须在全行范围采取激励手段鼓励改进操作风险管理。

  (c)必须定期向业务管理层、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操作风险暴露情况,包括重大操作损失。银行必须制定流程,规定如何针对管理报告中反映的信息采取适当行动。

  (d)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必须文件齐备。银行必须有日常程序确保符合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内部政策、控制和流程等文件的规定,且应规定如何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进行处理。

  (e)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流程和评估系统必须接受验证和定期独立审查。这些审查必须涵盖业务部门的活动和操作风险管理岗位的情况。

  (f)银行操作风险评估系统(包括内部验证程序)必须接受外部审计师和/或监管当局的定期审查。

  625.关于如何将当前产品线总收入列入标准法规定的类别,银行必须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成文标准。针对新的或处于变化中的业务活动及其相应的风险,银行必须对这些标准进行审查、调整。产品线归类原则参见附录6。

  3.高级计量法

  (i)定性标准

  626.银行在采用高级计量法计算操作风险资本之前必须符合以下定性标准:

  (a)银行必须具备独立的操作风险管理岗位,用于设计和实施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框架。操作风险管理功能用于制定银行一级的操作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和程序;设计并实施银行的操作风险计量方法;设计并实施操作风险报告系统;开发识别、计量、监测、控制/缓释操作风险的策略。

  (b)银行必须将操作风险评估系统整合入银行的日常风险管理流程。评估结果必须成为银行操作风险轮廓监测和控制流程的有机组成部分。例如,这类信息必须在风险报告、管理报告、内部资本分配和风险分析中发挥重要作用。银行必须在全行范围具备对主要产品线分配操作风险资本的技术,并采取激励手段鼓励改进操作风险管理。

  (c)必须定期向业务管理层、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操作风险暴露和损失情况。银行必须制定流程,规定如何针对管理报告中反映的信息采取适当行动。

  (d)银行的风险管理系统必须文件齐备。银行必须有日常程序确保符合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内部政策、控制和流程等文件的规定,且应规定如何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进行处理。

  (e)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流程和计量系统必须定期接受内部和/或外部审计师的审查。这些审查必须涵盖业务部门的活动和操作风险管理岗位情况。

  (f)外部审计师和/或监管当局对银行操作风险计量系统的验证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核实内部验证程序运转正常;

  ·确保风险计量系统的数据流和流程透明且使用方便。在认为有必要并在适当的程序下,审计人员和监管当局要能轻易获得系统的规格和参数信息。

  (ii)定量标准

  (a)高级计量法的稳健标准

  627.鉴于操作风险计量方法处于不断演进之中,委员会不规定用于操作风险计量和计算监管资本所需的具体方法和统计分布假设。但银行必须表明所采用的方法考虑到了潜在较严重的概率分布“尾部”损失事件。无论采用哪种方法,银行必须表明,操作风险计量方式符合与信用风险IRB法相当的稳健标准(例如,相当于IRB法,持有期1年,99.9%置信区间)。

  628.委员会认为,高级计量法稳健标准赋予银行在开发操作风险计量和管理方面很大的灵活性。但银行在开发系统的过程中,必须有操作风险模型开发和模型独立验证的严格程序。委员会将于2006年底之前审查操作风险方法的进展情况,看业内实践的进展能否对潜在损失得出可信且一致的评估结果。

  (b)具体标准

  629.本节描述一系列定量标准,用于计算操作风险最低监管资本的内部计量方法。

  (a)任何操作风险内部计量系统必须与委员会在第607段规定的操作风险范围和附件7规定的损失事件类型一致。

  (b)监管当局要求银行通过加总预期损失(EL)和非预期损失(UL)得出监管资本要求,除非银行表明在内部业务实践中能足以准确计算出预期损失,即,若要只基于非预期损失得出最低监管资本,银行必须说服向所在国监管当局自己已计算并包括了预期损失。

  (c)银行的风险计量系统必须足够“分散”(granular),以将影响损失估计分布尾部形态的主要操作风险因素考虑在内。

  (d)在计算最低监管资本要求时,应将不同操作风险估计的计量结果加总。只要银行表明其系统能在估计各项操作风险损失之间相关系数方面计算准确、实施合理有效、考虑到了此类相关性估计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压力情形出现时),且高度可信,并符合监管当局要求,监管当局就允许银行在计算操作风险损失时,使用内部确定的相关系数。银行必须验证其相关性假设。

  (e)任何风险计量系统必须具备某些关键要素,以符合本节所示的监管当局的稳健标准。这些要素包括内部数据的使用,相关的外部数据,情景分析(scenario analysis)和反映银行经营环境和内部控制系统情况的其他因素。银行需要在总体操作风险计量系统中拥有一个可信、透明、文件齐备且可验证的流程,以确定各基本要素的相关重要程度。该方法应在内部保持一致并避免对定性评估或风险缓释工具的重复计算。

  (c)内部数据

  630.银行必须按照本节所示的标准跟踪收集记录内部损失数据。对内部损失事件数据的跟踪记录,是开发出可信的操作风险计量系统并使其发挥作用的前提。为建立银行的风险评估与其实际损失之间的联系,内部损失数据也十分重要。建立此种联系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将内部损失数据作为风险估计实证分析的基础,二是将其作为验证银行风险计量系统输入与输出变量的手段,或者三是将其作为实际损失与风险管理、控制决策之间的桥梁。

  631.在内部损失数据与银行当前的业务活动、技术流程和风险管理程序之间的联系界定清晰的情况下,其相关程度最高。因此,银行必须建立文件齐备的程序,以持续地评估历史损失数据的意义,包括在何种情况下采用主观的推翻(overrides)、规定放大倍数或其他调整措施,采用到何种程度以及谁有权做此决定。

  632.用于计算监管资本的内部操作风险计量方法,必须基于对内部损失数据至少5年的观测,无论内部损失数据直接用于损失计量还是用于验证。银行如果是初次使用高级计量法,使用3年的历史数据也是可以的(包括2006年老资本协议和新资本协议同时适用的1年)。

  633.银行收集内部损失数据的流程必须符合以下标准,才可用于计算监管资本:

  ·为有助于监管当局的验证,银行必须将内部损失历史数据按照附录6和7中监管当局规定的组别对应分类,并按监管当局要求随时提供这些数据。对向特定业务和事件类别分配损失应设立客观标准,并有文件说明。但对于内部操作风险计量系统中对这种按组别分类的做法应用到何种程度,则由银行自行决定。

  ·银行的内部损失数据必须综合全面,涵盖所有重要的业务活动,反映所有相应的子系统和地区的风险暴露情况。银行必须要证明,任何未包含在内的业务活动或风险暴露,无论是单个还是加总,都不会对总体风险估计结果产生重大影响。银行收集内部损失数据时必须设适当的总损失底限,例如10000欧元。

  ·除了收集总损失数额信息外,银行还应收集损失事件发生时间、总损失中收回部分等信息,以及致使损失事件发生的主要因素或起因的描述性信息。描述性信息的详细程度应与总的损失规模相称。

  ·如果损失是由某一中心控制部门(如信息技术部门)引起或由跨业务类别的活动及跨时期的事件引起的话,银行就应确定如何分配损失的具体标准。

  ·如果操作风险损失与信用风险相关,并在过去已反映在银行的信用风险数据库中(如抵押品管理失败),则根据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在计算最低监管资本时应将其视为信用风险损失。因此,对此类损失不必计入操作风险资本。但是,银行应将所有的操作风险损失记录在内部操作风险数据库中,以与第607段提出的操作风险定义范围和附录7列举的损失事件类型保持一致。任何与信用风险有关的损失,应该在内部操作风险数据库中单独反映出来(如做标记)。

  (d)外部数据

  634.银行的操作风险计量系统必须利用相关的外部数据(无论是公开数据还是行业集合数据),尤其是当有理由相信银行面临非经常性、潜在的严重损失时。外部数据应包含实际损失金额数据、发生损失事件的业务范围信息、损失事件的起因和情况、或其他有助于评估其他银行损失事件相关性的信息。银行必须建立系统性的流程,以确定什么情况下必须使用外部数据以及使用方法(例如,放大倍数、定性调整、或告知情景分析的改进情况)。应定期对外部数据的使用条件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修订有关文件并接受独立检查。

  (e)情景分析

  635.银行必须对外部数据配合采用专家的情景分析,求出严重风险事件下的风险暴露。采用这种方法合理评估可能发生的损失,要赖于有经验的业务经理和风险管理专家们的知识水平。例如,专家提出的评估结果可能成为假设的损失统计分布的参数。此外,应当采用情景分析来衡量,偏离银行的操作风险计量框架的相关性假设时,造成的影响有多大,特别是评估多项导致操作风险损失的事件同时发生的潜在损失。对这些评估结果应通过与实际损失的对比,随时进行验证和重新评估,以确保其合理性。

  (f)业务经营环境和内部控制因素

  636.除了使用实际损失数据或情景分析损失数据外,银行在全行层面使用的风险评估方法,还必须考虑到关键的业务经营环境和内部控制因素,因为它们会改变银行的操作风险轮廓。这些因素将使银行的风险评估更具前瞻性,更能直接反映银行的控制和经营环境的质量,有助于银行按风险管理目标从事资本评估,更及时地发现操作风险的改善和恶化信息。出于满足监管资本要求的需要,银行在风险计量框架中使用这些因素时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要将每次因素调整成为有意义的风险要素,应基于实际经验,并征求专家对相关业务领域的意见。无论何时,只要有可能,就应将这些因素转换成为可计量的定量指标,以便进行验证。

  ·银行的风险估计对这些因素变动的敏感度和不同因素相对权重的设定必须合理。除了反映因风险控制改善导致的风险变化情况外,该框架还必须反映因业务更加复杂或业务量扩大导致的潜在风险上升问题。

  ·该框架及各种实施情况,包括针对实际评估所做调整的理由,都应当有文件支持,并接受银行内部和监管当局的独立审查。

  ·银行应随时间变化,通过与内部损失的实际结果、相关外部数据和所做的适度调整相对照,对流程和评估结果进行验证。

  (iii)风险缓释

  637.高级计量法允许银行出于计算最低监管资本的需要,在计量操作风险时认可保险的风险缓释影响。保险的缓释作用不超过操作风险总资本要求的20%。

  638.银行能否享受这种风险缓释作用,取决于是否符合以下标准:

  ·保险人的理赔支付能力评级最低为A(或相当的评级)。

  ·保单的初始期限必须不低于1年。对于剩余期限少于1年的保单,银行必须做出适当折扣以反映保单剩余期限的递减,剩余期限为90天以下时做100%全部折扣。

  ·对撤消保险合同或对合同不进行续保的情况,保单上须规定最少多长时间提前通知。

  ·无论对监管当局对银行采取的监管措施,还是对于倒闭银行的接管方或清算人来说,保单都不规定除外条款或限制条件;

  ·保险覆盖的项目与银行的实际操作风险损失暴露之间对应关系明确;

  ·保险由第三方实体提供。在涉及银行的专属保险公司或附属保险公司的情况下,风险暴露应划到符合资格标准的独立第三方实体,例如,通过再保险方式。

  ·认可保险作用的框架合理,文件齐备。

  ·银行披露因保险作用而减少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639.在高级计量法下,银行对保险作用的认可方法也需要通过保险金额折扣安排反映以下要素:

  ·保单剩余期限,如果短于1年则按以上原则处理;

  ·保单的撤消和不续保的期限安排;

  ·赔付的不确定性以及保单覆盖范围的错配现象。

  D.局部使用

  640.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允许银行就部分业务使用高级计量法,对其余业务使用基本指标法或标准法(“局部使用”):

  ·银行全球并表业务的所有操作风险均无遗漏;

  ·银行所有适用高级计量法的业务都符合高级计量法的定性标准;而适用较简单方法的业务也符合相应方法的要求;

  ·银行实施高级计量法之时,大部分操作风险应由高级计量法计算。

  ·银行向监管当局提供在所有重要的法人机构和业务部门计划推行高级计量法的时间表。银行提出该计划的动机,应当是今后实施高级计量法既现实又可行,而非出于其他原因。

  641.经监管当局批准,选择局部使用方法的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类型、法律结构、地理位置或其他内部因素确定对其哪部分业务使用高级计量法。

  VI.交易账户.A.交易账户的定义

  642.以下给出的交易账户的定义将代替现有的定义,现有定义来自于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参见引言部分第一节,第二段“风险测量框架”)。

  643.交易账户包括为交易目的或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和商品的头寸。这些金融工具必须在交易方面不包含任何限制性条款,或者是能够完全规避风险,才能符合进入交易账户计算资本的条件。此外,银行对这些头寸应经常进行准确评估,应积极管理投资组合。

  644.金融工具是指给一方产生金融资产,给另一方产生金融负债或股权工具的合约。它既包括原生金融工具(或现金工具),又包括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包括现金资产、获取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的权利,还包括按照潜在有利条件交换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以及股权工具。金融负债包括移交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以及按照潜在不利条件交换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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