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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五):第二部分10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 15:3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495.银行应该使用其他量化验证工具,并和外部数据源进行比较。分析必须建立在数据基础上,而数据要适合资产组合的情况,定期更新,并涵盖一个相关的观察期。银行对自己模型效果的内部评估必须建立在长期数据的基础上,涵盖整个经济状况,理想状态是涵盖一个或多个完整的经济周期。

  496.银行必须证明量化的验证方法和数据在评估时间段内是一致的,估计方法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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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包括数据来源和数据期)的变化必须清晰而全面地记录形成文件。

  497.由于银行对一段时间内模型实际表现和预期表现的评估,为将来提炼和调整内部模型奠定了基础,希望使用内部模型的银行建立起规定好的模型评审标准。在实际结果明显偏离预期结果和对内部模型有效性提出问题的情况下,这些评审的标准尤其重要。这些标准必须考虑经济周期和股权收益随经济周期发生的系统变化。根据模型评审结果对内部模型进行的所有调整,都必须被完好地记录形成文件,并且与银行模型的评审标准保持一致。

  498.为了便于通过将来的返回检测(back-testing)进行模型验证,使用内部模型法的银行必须创建并保持季度股权投资实际业绩的数据和使用内部模型得出的估计数据。银行也应该对内部模型使用的波动性估计及模型中使用的替代物是否适合进行返回检测。监管当局可以要求银行按不同时间尤其是较短的时间给季度的预测值打分,储存在这个时间段内投资业绩的数据,在此基础上进行返回检测。

  文件记录

  499.要让监管当局满意,关键是模型具有良好的预测能力,且使用模型结果计算的资本要求不会被歪曲。因此,所有内部模型和建模过程的关键因素应该全部、充分地记录形成文件。银行必须记录内部模型的设计和操作细节。记录的文件应该证明银行遵守定量和定性方面的最低要求,并且涉及到诸如模型在资产组合不同组成部分的使用、估计方法、建模各方的责任、模型的审批和模型评审过程的主题。尤其是文件记录应涉及下列内容:

  (a)银行必须记录内部建模方法的原理,必须能提供分析来证明模型和建模程序产生的估计结果,有意义地反映了银行股权持有的风险。内部模型和程序,必须定期评审以确定是否它们完全适合当前的资产组合和外部条件。此外,银行必须记录一段时间以来模型主要变化的历史,以及监管当局最新的监督检查后建模过程发生的变化。如果银行内部评审标准发生变化,这些变化与内部模型的评审标准保持一致,这一点银行必须记录下来形成文件。

  (b)在记录内部模型的过程中,银行应该:

  ·详细描述估计模型的参数、变量、数据源的理论、假设和数学及经验基础;

  ·建立严格的统计过程(包括利用模型时间段之外和样本之外的数据对模型效果进行检测)来验证选择的解释变量;

  ·显示模型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

  (c)使用替代物和映射的情况下,银行必须进行严格分析,并形成文件,以证明所有选择的替代物和映射结果都足以代表它们对应的股权风险。形成的文件应该显示单个投资与替代物影射采用的相关因素(如业务线、资产负债表特征、地理位置、公司历史长短、行业部门及子部门、运行特征)。总之,银行必须证明使用的替代物和映射都:

  ·有效地与持股或资产组合相互比较;

  ·采用历史的经济状况和市场状况得出,而历史的经济状况和市场状况与银行持股相关,在不相关的情况下,也已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是对已经持股的潜在风险进行全面的估计。

  12.披露要求

  500.为了有资格上IRB法,银行必须满足第三支柱下提出的披露要求。这些采用IRB法的最低要求包括:不满足这些要求银行将没有资格采用相关的IRB法。

  IV.信用风险---资产证券化框架

  A.资产证券化框架下所涉及交易的范围和定义

  501.银行在确定资产证券化产生的风险暴露所需监管资本时,必须采用资产证券化框架。资产证券化既有传统型的,也有合成型的(synthetic securitisations),还有具有以上两种类型共同特点的。由于资产证券化的结构可以多种多样,因此,在确定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所需资本时,必须要以它的经济内涵为依据,而不能只看它的法律形式。同样,监管当局在确定监管资本时,也要根据交易的经济内涵来确定这笔交易是否当应以资产证券化框架来处理。当银行不能确定一笔交易是否应被看作资产证券化时,最好咨询本国监管当局。例如,有些交易涉及从房地产(租金)产生的现金流,如果这笔交易是经过保证的,那么就可以被认为是专业贷款风险暴露。

  502.在传统型资产证券化的结构中,从资产池中所得的现金流量用以支付至少两个不同风险档次的证券(不同的档次代表不同程度的信用风险)。用以支付投资者的现金流依赖资产池中特定资产的收益,而非源于首创这些资产的机构本身。资产证券化中这种分档次的结构特点(stratified/tranched structures)与普通的优先/次级债券是有区别的。在资产证券化中,可以由低档次(次级档)证券承担损失而不致影响对高档次(优先档)证券的偿付。而在普通的优先/次级债券中,是一种对清算收入的受偿权先后次序的问题。

  503.在合成型资产证券化的结构中,至少要有两个不同风险档次的证券(不同的档次代表不同程度的信用风险)。资产池信用风险的转换,部分或全部是通过信用衍生工具或担保来实现的,他们能够对资产的信用风险进行规避。信用衍生工具可以分为资金来源预置型(如信用联系型票据credit-linked notes)或资金来源非预置型(如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s)。相应地,投资人的风险依赖于资产池中资产的收益。

  504.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就被称作“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方面:资产支持型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型证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信用提升(credit enhancements)、提供流动性(liquidity facilities)、利率互换或货币互换(interest rate or currency swaps)、信用衍生工具(credit derivatives)以及第169段所定义的分档次抵补的担保(tranched cover)等。准备金帐户,如现金抵押帐户,作为发起行的资产,也应当作为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来处理。

  505.资产池中被证券化的资产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种类:贷款、承诺、资产支持型证券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型证券、公司债券、股权类证券以及非上市股权投资。资产池中的资产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多种。

  B.定义

  1.银行所承担的不同角色

  (i)银行作为投资行

  506.行作为投资行不同于第507段所述的发起人、承销行和服务行,它承担了资产证券化的经济风险。

  (ii)银行作为发起行

  507.在计算风险资本中,如果一家银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就可以被看作是资产证券化的发起行:

  (a)该银行直接或间接地创造了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或者

  (b)银行作为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asset-backed commercial paper)过手过程中的承销人,或者以类似方式从第三方购买资产。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通常被看作是承销人,如果在实质上,它对该过程进行管理、提供建议、向市场发售证券或提供流动性和/或信用提升,它就会被进而看作是首创人。

  2.通用词汇

  (i)清收式赎回(clean-up call)

  508.清收式赎回是一种选择权,它允许发起行或服务行在资产池中的资产未被全部偿还的的情况下召回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如资产支持型证券)。在传统的资产证券化中,通常的作法是,当资产池余额或发行在外的证券余额下降到一定水平之后,由发起人买回余下的证券。在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中,清收式赎回采取的形式是规定一项条款,该条款规定原来信用保护失效。

  (ii)信用提升(credit enhancement)

  509.信用提升是一种合同安排,在这样的安排下,银行保留或承担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并且在实质上向合同中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某种程度的额外保护。信用提升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有些形式作为例子列示在有关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指引中。

  (iii)提前摊还(early amortisation)

  510.提前摊还的规定,是指,如果一旦实行的话,投资人有权在先前规定的证券到期日之前得到偿还。出于计算风险资本的目的,提前摊还的规定可以是有控制的,也可以是无控制的。有控制的提前摊还规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银行必须有适当的资金/流动性计划,保证在出现提前摊还的情况下有足够的资金和流动性。

  (b)在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包括摊还期,应当根据每月月初的应收帐款余额,按比例分摊利息、本金、风险、损失以及收回的已注销贷款。

  (c)银行必须设定一个摊还期,该摊还期必须足以让摊还期期初债务余额的90%得到偿还或被确认为违约;并且

  (d)偿还的速度不得快于按c中所列摊还期计算的直线摊还(straight-line amortisation)速度。

  511.如果提前摊还的规定不满足控制型提前摊还的条件,就被认为是非控制型提前摊还规定。

  (iv)超额利差(excess spread)

  512.多余利差是指信托机构或特别目的机构(SPE,在514段中有规定)的总财务收入加上其他收入,减去证券的利息、服务费用、注销金额以及其他优先信托或SPE费用。

  (v)隐性支持(implicit support)

  513.所谓隐性支持指的是一个机构超过先前合同确定的义务对资产证券化提供支持。

  (vi)特别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entity (SPE))

  514.所谓特别目的机构指的是为特定目的而组建的公司、信托机构或其他类型的实体。其业务限于完成特别目的机构的任务,其结构在于将特别目的机构同发起人或资产出售人的信用风险分离开来。特别目的机构通常被用作融资工具,通过它将资产出售给信托机构或类似实体,换取现金或其他资产。这些现金或资产是由信托机构发行的债务融资的。

  C.确认风险转移的操作要求

  515.以下操作要求既适用于资产证券化框架中的标准法,也适用于内部评级法。

  1.传统型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要求

  516.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发起行就可以在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时将被证券了的资产剔除。满足条件的银行必须针对它们所保有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持有相应的监管资本。

  (a)与被证券化了的资产相关的重要信用风险已经被转让给了第三方。

  (b)出让方对被转让的资产不再拥有实际的或间接的控制。这些资产从法律上已经与出让方脱离干系(如通过出售资产或通过次级参与(subparticipation))。这种关系的脱离方式是:这些资产即使是在破产或接管的情况,都不再受出让方和债权人的制约。这些条件必须要由合格的律师提供法律意见来支持。

  (c)发行的证券不是出让方的义务。因此,购买这些证券的投资人只能对资产池中的资产要求权利。

  (d)受让人是特别目的机构,在该机构中对资产池享有权利的人有权没有任何限制地将该权利质押或交换。

  (e)如果出让人有下列情形,而被认为是对转让的信用风险暴露仍然具有实际控制:(1)出让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可以从受让人那里买回先前被转让的资产;或者(2)有义务保留被转让资产的风险。出让人保留收取本息的权利并不能构成对风险暴露的间接控制。

  (f)清收式赎回必须满足第518段中所列的条件。

  (g)资产证券化不包括以下条款(1)要求发起行系统性地改变资产池中的资产,从而使该资产池的加权平均信用质量提高。除非这种信用质量的提高是通过以市场价格向独立的或非附属的第三方出售资产实现的。;(2)允许在交易的一开始就增加发起行的第一损失责任(first loss position)或增加信用提升的程度;或(3)增加支付给除发起行之外的其他人的收益,如投资人和提供信用提升的第三方,以应对资产池中资产信用质量恶化的情况。

  2.对合成型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要求

  517.对于合成型资产证券化来说,只有满足以下条件,使用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如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来防范资产池中资产的风险才能在计算风险资本中得以承认:

  (a)信用风险缓释技术满足第二部分B中的要求。

  (b)合格的抵押品只限于在那些第116和117段中所规定的。

  (c)合格的担保人只限于那些在第142段中所规定的核心市场参与者。在资产证券化框架中,银行不能将特别目的机构当成合格的担保人。

  (d)银行必须将与资产池中资产相关联的重要的信用风险转让给第三方。

  (e)用以转让信用风险的工具不得包括限制转移信用风险数量的条件,如:

  ·根据事件重要程度限制信用保护或信用风险转让的条款(如某些重要性的临界值(significant materiality thresholds),一旦低于这个临界值,即使某个信用事件发生了,信用保护也不再有效。或者是某些规定,允许当资产池中的资产信用质量恶化到某种程度时终止信用保护。);

  ·要求发起行改变资产池中资产从而提高资产池加权平均信用质量的条款;

  ·为了应对资产池中资产质量恶化而增加银行信用保护成本的条款;

  ·增加支付给除发起行之外的其他方(如投资人和为应对资产池中资产质量恶化而提供信用提升的第三方)的收益的条款;

  ·在交易开始时增加发起银行自留的第一损失责任或信用提升程度的条款。

  (f)必须要得到合格的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确认在相关司法领域中合同执行的效力。

  (g)清收式赎回必须满足第518段中所列出的条件。

  3.清收式赎回的操作要求和处理

  518.如果清收式赎回不能满足下面的条件,在计算监管资本的时候,就必须要按照第520段中的规定来处理。如果满足下面的条件,就不需要持有资本:(1)赎回权的行使无论是在实质上还是在形式上都不能是法定的,而必须是发起银行有决定权的;(2)它的结构不能规避分配损失由信用提升或投资人持有的资产来弥补,或者它的结构用来提供信用提升;并且(3)赎回权只有在资产池中的资产余额不足原来总额或参考资产额的10%的价值时才能行使。

  519.如果清收式赎回的赎回权行使之后,起到了信用提升的作用,那么这种权利的行使就被认为是一种由银行提供的隐性支持,并且将被按照有关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指引来处理。

  520.如果清收式赎回不满足第518段中所列的条件,就要持有相应的资本。对于传统型资产证券化来说,资产池中的资产就当成没有被证券化一样来处理。对于合成型资产证券化来说,银行必须针对被证券化的资产持有资本,就好象它们没有受到任何信用保护一样。

  D.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处理

  1.最低资本要求

  521.银行必须对他们所面临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持有监管资本,包括提供信用风险缓释以及资产证券化交易、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自留次级档次的证券、提供流动性或信用提升等。下面有具体规定。回购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将被按照自留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来处理。

  (i)扣减

  522.当要求银行从监管资本中扣除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时,扣减数额应当是在一级资本中扣除50%,二级资本中扣除50%(一种情况除外)。

  523.银行应当从一级资本中扣除那些已经资本化并作为一项资产记入资产负债表,并被确认为监管资本的一部分的预期未来利差收入(如,只有利息的应收票据)。这种资产被称作资产证券化框架下的“资本化资产”

  (ii)隐性支持

  524.当银行对资产证券化提供隐性支持的时候,银行至少要针对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资产持有资本,就如同这些资产没有被证券化一样。另外,银行应当公开披露(a)它提供了非合同式的支持,以及(b)银行提供这样的支持对资本的影响。

  2.使用外部信用评估的操作要求

  525.有关使用外部信用评估的下列操作标准,既适用于资产证券化框架中的标准法也适用于内部评级法:

  (a)为了有效计算风险权重,外部信用评估必须要全额考虑和反映银行债权的信用风险。如,如果银行的债权既包括本金又包括利息,那么评估就必须要考虑和反映与本金和利息及时偿还相关的信用风险。

  (b)除以下情形外,外部信用评估必须要按照第68到第70段的规定,由本国银行监管当局认可的合格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来进行。与第61段第3条相反,合格的信用评估必须是公开可得的,也就是说,这种评级是公开发表并可以得到的,并且包括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转移矩阵中。相应地,对资产证券化合格的评估不包括那些只是国内和国外有法律利益或类似条件的机构才能得到的评估。另外,“私人评级(private ratings)”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行,即使交易的所有各方都能得到它。

  (c)合格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必须证明在资产证券化方面具有专长,这要以很好市场接受程度来证明。

  (d)银行在应用由合格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所作的外部信用评估时,对于同一类型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应当保持连续性或一致性。而且,在同一个资产证券化结构中,银行不能在一个或多个档次的信用风险暴露中用一家的信用评估,而在另外的信用风险暴露中(不管是自留还是购买的)使用另外一家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估。而第一家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可能对该资产证券化评级也可能没对其评级。

  (e)如果使用了两家合格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并且其对同一个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信用风险评估结果不同的话,按照第66到8段中的规定来处理。

  (f)当信用风险缓释直接提供给特别目的机构的时候,如果提供者被评为A-或更高的级别,并且反映在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的外部信用评估中的话,那么就应当使用与该风险暴露的评估相对应的风险权重。为了避免重复计算,对于信用风险缓释不需要持有额外的资本。如果信用风险缓释的提供者被评为A-,那么该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就应当被看作是没有评级的。

  (g)如果特别目的机构未能得到信用风险缓释,而是在某个给定结构(如资产支持证券档次)中的特定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中使用的话,银行应当在处理这些风险暴露时按照未评级来处理,然后使用第二部分B或第三部分中所规定的信用风险缓释处理方法来确认这种风险的防范方式。

  3.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标准化方法

  (i)范围

  526.银行如果对资产池中证券化资产的信用风险采用标准法的话,就必须在资产证券化框架下使用标准法。

  (ii)风险权重

  527.风险加权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值,等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额乘以按照下表确定的相应的风险权重。对于表外风险暴露来说,银行应当使用信用转换系数,然后再对转换后的数值进行风险加权。如果某一风险暴露的长期评级为B+或以下的话,或者该风险暴露未评级的话,应当按照第522段中的规定从资本中进行扣除。这种扣除也同样适用于除A-1/P-1, A-2/P-2, A-3/P-3以外的、以及那些没有评级的所有风险暴露。

  528.发起行自留风险、提供流动性、确认信用风险缓释以及循环风险暴露的证券化所进行的资本处理将分别予以规定。对于清收式赎回的处理则在第518段到520段中规定。

  长期评级种类

  外部信用评级AAA到AA-A+到A-BBB+到BBB-BB+到BB-B+及B+以下或未评级的

  风险权重20%50%100%350%扣减

  短期评级种类

  外部信用评级A-1/P-1A-2/P-2A-3/P-3所有其他级别以及未评级的

  风险权重20%50%100%扣减

  投资人可以确认对于投资级以下风险暴露的评级

  529.只有第三方投资人,而不是实质上作为资产创造者的银行,处于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风险权重的目的,可以确认相当于BB+到BB-的外部信用评级。

  发起行扣减投资级以下级别的风险暴露

  530.第507段中所定义的发起行,必须扣减所有自留的投资级以下(如BBB-)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iii)对于未评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一般处理方法的例外情况

  531.如前表所示,未评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一般要扣减。但有以下例外(a)最高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和( b)在资产支持商业票据中处于第二损失责任或更好的地位并且满足第534段中所规定的要求的。

  (a)未评级的最高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处理

  532.如果在传统型和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中,最高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没有评级的话,只要任何时候都能知道资产池中资产的组成,那么持有该风险暴露或为其提供担保的银行,就可以使用所谓的“对应法”(“look-through”approach)来处理。

  533.在“对应法”中,未评级的最高级风险的风险权重,等于资产池中资产的平均风险权重,并且这要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如果银行不能确定资产池中资产的风险权重,未评级的资产应当扣除。

  (b)在资产支持商业票据计划中处于第二损失责任或更好的地位的风险暴露的处理方法

  534.如果满足下列条件,那么协办行在资产支持商业票据计划中所提供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即使没有评级,也不需要扣减:

  (a)风险暴露从经济意义上来说处于第二损失责任或更好的地位,第一损失责任必须能够很好地保护第二损失责任;

  (b)相关的信用风险必须相当于投资等级或更好;并且

  (c)持有未评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机构,必须不能自留或提供第一损失责任。

  535.如果满足了以上条件,银行在适用风险权重的时候就要选择两者之一中比较高的权重:(1)100%或(2)资产池中任一资产中风险权重最高的。

  (c)合格流动性便利的风险权重

  536.对于第538段中所定义的合格流动性便利,该信用风险转换后所得数值的风险权重等于该流动性便利所包括的资产池资产的最高风险权重。

  (iv)表外风险资产的信用转换系数

  537.出于计算风险资本的目的,根据下面的标准,银行要确定表外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是否是‘合格的流动性便利’或服务人现金透支便利。为了计算风险资本,所有的表外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都使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

  (a)合格流动性便利

  538.如果满足以下最低标准,银行就可以将表外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作为合格流动性便利来处理:

  (a)流动性便利的文件必须明确地识别和限制该流动性被使用的情形。特别是,该流动性便利不能在被用来弥补已发生损失的同时还被用来提供信用支持(如以超过面值的价格购买资产),或者该流动性的使用已经是确定的了(如果经常性、持续性地使用流动性便利就能知道这一点)

  (b)该便利必须要进行资产质量测试,以免该便利被用来抵补第414段到419段中所规定的违约的信用风险。

  (c)在所有相关的信用提升(流动性便利将从中受益)被使用完以后,该流动性便利不能被动用;

  (d)该流动性便利的使用(如按照购买协议购买的资产或按照贷款协议发放的贷款)不能有延期或放弃的规定。

  (e)如果资产池中资产的质量降到了投资级以下,当出现IRB法中所定义的违约情况时,可以动用的便利金额应当减少或提前终结。

  539.如果满足了以上条件,该银行可以对一年期以内的合格流动性便利给予20%的信用转换系数。对于一年期以上的给予50%的信用转换系数。

  (b)只有在出现市场混乱的时候才可以使用的合格流动性便利

  540.对于那些只有在市场混乱时(如某种资本市场工具在任何价格下都不能卖出)才可以使用的流动性便利来说,银行可以给予0%的信用转换系数。如果要按此标准处理,必须先要满足第528段中的条件。另外,在出现普遍的市场混乱的情况下,银行为了支付资本市场工具(如商业票据)持有人而透支的资金,必须是要有资产做抵押的,并且要按照这些资本市场工具持有人的债权给予不同的级别。

  (c)合格服务行现金透支便利

  541.根据各国自己的决定,如果合同规定的话,服务行可以透支现金以保证支付给投资人的现金流的连续性,只要服务行可以将预先垫付的资金全额索回,并且在对资产池中资产的债权中,该项债权优于其他债权。根据各个国家自己的决定,这种可以无须事先通知的、可以无条件取消的服务人现金透支便利,可以适用0%的信用转换系数。

  (v)信用风险缓释的确认

  542.下面的处理方法适用于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获得信用风险缓释的银行。信用风险缓释包括保证、信用衍生工具、抵押和表内轧差。这里的抵押指的是用于防范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而不是指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资产池中的资产。

  543.当银行而不是发起人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提供信用保护是,必须要象对待投资人那样计算受到保护的资产所需要的资本。如果银行给未评级的信用提升提供保护的话,它必须象直接持有这些未评级的信用提升那样来处理它所提供的信用保护。

  (a)抵押

  544.合格的抵押品限于那些在信用风险缓释标准法中确认的品种(第116和117段)。特别目的机构提供的抵押品可以被确认。

  (b)保证与信用衍生工具

  545.第165段中所列机构提供的信用保护可以得到确认。特别目的机构不能被确认为合格的保证人。

  546.如果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满足第160段到第164段中所规定的最低条件的话,银行就可以在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所需资本时将这些信用保护考虑在内。

  547.对于受到保证或保护的部分的资本需求,可以按照第166段到第171段中所规定的标准法中的信用风险缓释来计算。

  (c)期限错配

  548.为了确定期限错配所需监管资本,资本需求应当按照第172段到174段的规定来确定。当资产池中的资产的期限不同时,取期限最长的资产为整个资产池的期限。

  549.期限的错配可能出现在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中,如,一家银行使用信用衍生工具将特定资产池的信用风险转移给第三方。合成型资产证券化的发起银行必须按以下方式来处理。银行必须要扣减所有未评级或评级在投资级以下的自留风险。对于所有其他的资产证券化风险,银行必须要使用第172段到第174段中所规定的期限错配处理方法。

  (vi)提前摊还规定的资本要求

  范围

  550.如下所述,发起行在出现以下情形时,要对投资人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全部或部分权益持有资本:

  (a)该银行出售资产所形成的资产证券化具有提前摊还的特点;并且

  (b)被出售资产具有循环的特点。这其中包括那些允许借款人的提款金额和还款金额在协定的幅度内变化的信用额度(如信用卡应收帐款和公司贷款承诺)。

  551.资本要求应当反映启动提前摊还规定的各种机制。

  552.在有些资产证券化结构中,资产池中包括既有循环信用风险又有定期贷款的信用风险,银行必须要将相关的提前摊还处理方法(在第556到第566段中有规定)应用于包括循环信用风险的那部分资产。

  553.在以下情形下,银行无须为提前摊还计算并持有资本:

  (a)在补充型结构(Replenishment structures )中,资产池中的资产不具有循环的特点,并且提前摊还的特点使得银行不能再往资产池中增加新的资产。这种补充型结构不包括在本部分中,并且在提前摊还处理中无须增加额外的资本。

  (b)有些具有提前摊还特点的循环资产交易模拟定期的结构特点(资产池中资产的风险不会溯及发起行),这种交易也排除在这种处理方式之外。而且,在有些结构中,银行将一个或多个信用额度证券化,即使提前摊还已经发生,投资人还要面临借款人将来提款的风险,这种情形也要排除在提前摊还处理方法之外。

  资本要求最高限额

  554.如果银行要按照提前摊还来进行处理的话,那么它所有资产所应该持有的资本应该有一个最高限额。该最高限额等于以下两者中较高的(1)自留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所要求的资本,或(2)如果该资本没有被证券化它所应该持有的资本。任何资本化资产(如将来的利差收入)的扣减,都要在该最高限额之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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