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星级家园缺斤短两 业委会状告开发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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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 08:30 人民网-华东新闻 | |||||||||
张和平 潘贤群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浙江温州市104名业主向社会提供了一份维权教案。这份教案提出两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开发商不兑现售楼广告,该不该承担违约责任?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该如何加以保护?
“四星级家园”“缺斤短两”,惹恼业主 1997年初,温州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温州市东郊开发建造“银都花园”,其中包括74幢别墅和30套跃层楼。 开发商在广告及售楼宣传中称,“银都花园”将按“四星级家园”模式打造,区内实行全封闭星级物业管理,设有红外线报警、卫星电视及自发电设备,拥有超市、医疗保健、银行等生活设施,小区绿化率达38.6%。此外,还将建造3个网球场、一个游泳池和一个4500平方米的俱乐部等。 这一堪称当时“温州之最”的住宅小区,每幢别墅售价200万余元,每套跃层楼售价80万余元,比周边同类房价高出一倍多。但冲着广告中对环境、设施的承诺,仍有104名业主购房。 1999年业主们入住,发现实际情况与开发商承诺大相径庭:首先,开发商在别墅区围墙及内侧通道增建别墅,并将地盘改建为绿地出售,使“全封闭、全方位管理”成为一纸空文,偷盗事件接二连三;其次,网球场、游泳池、俱乐部全部出租用以商业经营,业主无权享用;超市、医疗保健、银行也不见踪影,连酱油、烟都得到区外购买…… 针对严重的“缺斤短两”行为,业主多次交涉均无结果。为此,他们联合授权,委托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银都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对簿公堂。 2001年12月,银都“业委会”向温州市鹿城区法院起诉。2003年10月,“业委会”撤诉并转而向浙江省高院起诉,针对开发商8项“缺斤短两”问题,向法院提出诉讼赔偿,共计5070.6万元。 对这起全省首例以“业委会”名义起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浙江省高院予以受理,并于今年3月9日开庭审理。 两大焦点:广告承诺能否成为购房合同条款?业委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 此案争议共两大焦点。一是“广告承诺能否成为购房合同条款”。开发商的辩护律师认为,广告宣传资料如要作为房屋合同条款,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即开发商对“开发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本案开发商被指控未履行的8项承诺,零碎地出现在1997年至1999年的相关资料中,不能视为具体、明确,也就不能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条款,不构成违约。“业委会”则认为,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要约邀请。开发商对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对商品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此案争议的另一大焦点是“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被告律师认为,“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代表业主对小区物业管理行使民主监督的群众自治组织。此案是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当是商品房的买卖双方,与“业委会”不存在纠纷。由“业委会”作为案件的原告主体,显然不合适。 银都“业委会”方则认为,小区内配套设施是业主共有财产。由于住户人数众多,不可能每人都参与共有财产管理,“业委会”在代为管理共有财产的同时,遭遇与共有财产有关的诉讼,可以代表小区产权人、使用人,进行起诉、应诉或参与调解等维权行为。 拭目以待:购房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 业内人士认为,这场官司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首先,小区“业委会”代表广大购房消费者诉讼,既可有效维权,又可大大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为购房消费者提供了借鉴。 此案从一个侧面提出“如何保护购房消费者权益”这一问题。目前,房地产领域或多或少存在商品房和公配设施“售后走样”的现象。开发商不惜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代价,通过各种不当手段,偷改原有的规划设计及功能指标。据统计,这类情况的发生率高达70%至80%。因此,应尽快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防范和惩处机制。目前,浙江省高院尚未就此案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