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证券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5日 17:57 中国证监会网站 | |||||||||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证券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3]2号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各证券、基金、期货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及基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证券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60号,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就缴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只涉及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相互间收费标准的增减,对证券机构及投资者的收费标准仍维持不变。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调整后,相应调增上海、深圳交易所股票交易经手费标准0.005‰,调减基金交易经手费标准0.04‰及债券交易(不包括国债回购交易)经手费标准0.01‰。证券交易监管费按月缴纳,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须在每月20日之前将上一月度应缴证券交易监管费上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二、发行审核费由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含新发、增发、配股)、可转债及基金的企业在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时上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三、机构监管费以上年末注册资本金为计费依据,由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在每年4月份之前上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四、期货市场监管费按月缴纳,上海、大连、郑州期货交易所须在每月20日之前将上一月度应缴期货市场监管费上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五、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为: (一)以电汇、信汇方式缴费 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银行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二)以转账支票、银行汇票方式缴费 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 银行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请上述缴费单位按规定及时缴费,缴费单位缴费后请及时将通讯地址通知我会会计部。凡不按规定缴费的,我会将暂时停止受理其有关证券、期货业务。 联系单位:证监会会计部 联系电话:(010)88061689 88061330 联系人:王美玲刘云峰 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证券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二月九日 附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证券市场 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3]6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申请调整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的函》(证监函[2002]268号)收悉。经研究,按照补偿合理费用的原则,现就重新核定的证券市场监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证券交易监管费。对股票由按年交易额的0.045‰收取降低为按年交易额的0.04‰收取;对证券投资基金按年交易额的0.04‰收取;对债券(不包括国债回购交易)按年交易额的0.01‰收取。证券交易监管费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收取。 二、发行审核费。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含可转债)的企业,收取的发行审核费标准由每个企业3万元调整为20万元;考虑到基金发行程序与股票有所不同,审核费用也略低于股票发行的审核费用,收费标准为每个企业16万元。 三、机构监管费。由只对证券公司收取,调整为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均收取机构监管费。对证券公司由每年按注册本金的1‰收取,最低收费额1万元,最高收费额10万元;调整为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0.5‰收取,最高收费额30万元。对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0.5‰收取,最高收费额为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0.5‰收取,最高收费额为5万元。 四、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仍按年交易额的0.002‰,向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收取。 五、你会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六、你会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由你会向国家计委、财政部重新申报。你会2002年的收费,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1059号)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过去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三年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