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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5日 13:37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简称“委员会”)是中国证券业协会(简称“协会”)内设的议事机构,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委员会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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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协会工作目标和工作部署,围绕"自律、服务、传导"三项基本职能,坚持求实、创新,完善投资银行业务自律体系,向各有关方面反映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和推动投资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委员会的职责

  (一)协助协会组织、引导和督促会员遵守投资银行业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二)研究、论证业内相关政策与方案;

  (三)草拟或审议投资银行业行业自律公约,有关规则、执业标准和工作指引;

  (四)组织专题研究,向协会提供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

  (五)对违反法规和协会自律公约或规定的会员公司及从业人员,向协会提出相应的自律处罚建议;

  (六)协助调解会员之间的业务纠纷;

  (七)协助开展投资银行业的教育培训;

  (八)促进投资银行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协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委员

  第四条委员会成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声望和良好的执业信誉;

  (二)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与丰富的证券从业经验;

  (三)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

  (四)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五)履行委员职责,完成委员会布置的工作;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代表委员会或接受协会授权签署有关文件;

  (三)主持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主持起草投资银行业自律管理准则;

  (五)主持专题研究与方案论证;

  (六)代表委员会向协会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七)履行协会及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二)根据主任委员的授权主持委员会的活动;

  (三)主任委员缺席时由主任委员授权代行其职责;

  (四)履行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会议;

  (二)参与制定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参与起草协会有关投资银行业的自律管理准则;

  (四)参与委员会组织的专题研究和方案论证会;

  (五)承担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六)密切联系会员单位,广泛了解投资银行业务动态、情况和问题,通过委员会向协会反映行业发展意见和建议;

  (七)履行协会和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委员会构成应符合代表性、专业性要求。

  第九条委员会组成

  委员会委员人数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原则上不超过二十名,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至三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会由业内人士组成。

  第十条委员会可聘请资深专家作为委员会的专家顾问。专家顾问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员总数,经主任委员批准,专家顾问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和参加委员会的专项活动。

  第十一条首届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协会会长聘任。以后各届委员会委员由前一届委员会协商提名,报协会会长批准后聘任。

  第十二条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任期两年,可连任,但不得超过三届。委员会每届更换其中的三分之一,更换人选办法及更换人选由委员会提出,报协会批准、聘任。

  第十三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任期内累计两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会议,累计四次请假不参加委员会会议,视为自动退出委员会。

  第十四条委员调离本行业将不再成为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委员如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的,将自动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自动退出委员会或委员调离本行业将不再成为委员会委员后,委员会应等额补充新委员。新委员经委员会协商同意并报会长批准后聘任,新委员的职务和任期与被替补的委员的原职务与任期相同。

  第十七条委员会的具体事务由协会秘书处下设的专业联络部负责。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委员会建立工作会议制度,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签发,报会长办公会备案。

  第十九条委员会工作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制定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检查工作执行情况,安排下阶段工作。会议结果由主任委员向会长办公会报告。

  第二十条委员会工作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在协会领导认为有必要时;主任委员会议认为有必要时;三分之一委员提议召开时,委员会可召开临时会议。在情况特殊时,委员会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确定,委员可向主任委员提出会议议题。会议报经会长批准后召开,会议议题呈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会议须提前二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并征求委员意见,委员须在收到通知后五天之内反馈其是否有建议。临时会议除外。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会议决议须经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委员不得擅自以委员会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有关委员会的重要事项按协会统一要求以适当形式向社会披露。

  第二十六条对与委员会委员单位有个案关联的事项在表决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履行规定职责所发生的经费开支原则上由协会秘书处统筹安排。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规则经委员会通过,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规则的修改由委员会提出,并将修改意见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本工作规则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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