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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五):第二部分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2日 19:1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155.衍生工具的场外交易如满足当日盯市、现金做抵押和无币种错配,风险权重为0%。以主权国家或公共部门发行的证券做抵押的交易,且该证券符合标准法0%风险权重的条件,该项交易的风险权重为10%。

  156.如风险暴露和抵押品以同种货币计值,并符合下面的条件,则抵押交易20%的风险权重底线将不适用,而适用0%的风险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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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品是存款,或;

  ·抵押品是符合0%风险权重的主权国家和公共部门证券,且其市场价值的折扣系数为20%。

  (iv)抵押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

  157.对一单独合同的,交易对象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如下:

  交易对象的资本要求= [(RC +附加额) - CA] x r x 8%

  其中:

  RC =重置成本,

  附加额= 88年协议所计算的潜在、未来的风险暴露,

  CA = 118至143段规定的综合法下调整抵押品市场波动后的抵押品数额

  r =交易对象的风险权重.

  158.如果存在有效的双边净扣合同,RC将为净重置成本,附加额将为88年协议下所计算的ANet。如抵押品的货币与交割的币种错配,应使用货币风险的折扣系数(Hfx)。即使在风险暴露、抵押品和交割的货币超过两种时,适用于10个交易日持有期的简单折扣系数,在根据盯市的频率予以必要的调整后,将适用于各种情况。

  4.表内净扣

  159.如果银行符合以下条件,

  (a)有扎实的法律基础能确保净扣协议在其相关的辖区范围内,无论交易对象是无力偿还或破产,均可实施;

  (b)在任何情况下,能确定同一交易对象在净扣合同下的资产和负债;

  (c)监测和控制后续风险;

  (d)在净头寸的基础上监测和控制相关的风险暴露

  可将贷款和存款的净头寸作为按照118段的公式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基础。资产(贷款)当作风险暴露,负债(存款)作为抵押品。除非存在币种错配,H为零。如是当天盯市并满足122.139.172.173和174段规定的条件,可采用10个交易日的持有期。

  5.担保和信用衍生工具

  (i)操作要求

  适用于担保和信用衍生工具同样的操作要求

  160.担保和信用衍生工具必须是信用保护提供者(protection provider)的直接负债,而且必须明确对应具体的风险暴露,因此抵补的程度是定义清楚和不可撤消的。除非是信用保护购买者方面的原因,否则合同规定的支付一定是不可撤回的;一定不能在合同中有关于信用保护提供者单方面取消信用担保义务的条款,也不能有因为所抵补风险暴露的质量恶化而提高抵补的有效成本的条款。合同必须是无条件的;不应在保护合同中有银行不能直接控制的条款,以致于这条款将导致在原交易对象不付款时,信用保护提供者不及时履行付款的义务。

  对担保的额外操作要求

  161.除88和89段关于法律确定性的要求外,要认定为担保,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a)在确认债务人违约或不支付的条件下,银行可迅速向担保人追偿合同规定的款项而不必向交易对象追偿。担保人支付款项后,必须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合同规定的款项。

  (b)担保人承保的资产由文件明确说明。

  (c)担保人承担债务人在交易文件中规定的各种支付义务,包括名义金额以及其他保证金的支出。

  信用衍生工具的额外操作要求

  162.如认可为信用衍生工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合同交易双方具体规定的信用情况至少应包括:l在出现违约时(存在宽限期,该宽限期与风险暴露的宽限期紧密相关)未按合同中规定的数额付款;l由于破产、出现清偿力问题或借款人无能力还款,或书面承认无力支付到期债务,以及其他类似事件;l对标的债项(underlying obligation)的重组,因涉及本金、利息和费用的减让或推迟支付而导致损失事件(如注销坏账、提取专项准备或其他类似的借计利润和损失科目)。但是,如银行能对标的债项的重组有充分的控制,重组就可不归入信用事件中。例如,银行能通过行使拒绝权而阻止重组。如监管当局确定不管法律形式如何,由于交易的经济事实,银行实际上不能阻止重组,则监管当局可要求银行实施重组保护,以实现信用风险缓释对资本充足率的减让作用。

  (b)如信用衍生工具覆盖的债项未包括标的债项,则(g)条款决定资产错配是否能接受。

  (c)在违约所规定的任何宽限期之前,标的债项不能支付并不导致信用衍生工具终止。

  (d)允许现金结算的信用衍生工具如用于资本目的,必须保证存在严格的评估程序,以可靠的估计损失。必须规定获得标的债项信用事件评估的时间。如信用衍生工具中规定用于处置现金结算的参照债项(reference obligation)与标的债项不同,(g)部分以下的条款可用于决定资产的错配是否可接受。

  (e)如果信用保护的购买者要求执行将标的债项转移给信用保护提供者的权力,标的债项的条款一定不能对这样的转移,无理由的拒绝。

  (f)对于确定信用事件是否发生的主体身份必须明确定义。这种确定主体的权力不是信用保护出售者排他的权力。信用保护购买者必须有权力和能力通知信用保护提供者信用事件的发生。

  (g)信用衍生工具标的债项与参照债项之间的错配(用于确定现金结算价值或交割的债项)在以下条件下是接受的:(1)参照债项在级别上与标的债项相似或比其更初级;并且(2)参照债项与标的债项的债务人相同(如为同一法人),而且在出现交叉违约或交叉加速条款下( cross-acceleration clauses),在法律上是可执行的。

  (h)信用衍生工具的标的债项与用于确定信用事件的债项的错配,在以下条件下是可接受的:(1)后者在级别上比标的债项更初级;并且(2)参照债项与标的债项的债务人相同(如为同一法人),而且在出现交叉违约或交叉加速条款下,在法律上是可执行的。

  163.只有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s)和总收益率互换( total return swaps)提供的信用保护与担保相同,其予以认可。以下特例适用于银行通过总收益率互换购买信用保护,将所收到的互换净额入帐作为净收入,但并不考虑信用保护导致对应资产价值的下降(比如通过合理的降低价值或增加准备),因此信用保护不予认可。对第一违约和第二违约(first-to-default and second-to-default)产品的处理,在176至179段中单独规定。

  164.其他类型的信用衍生工具在此不予承认。

  (ii)合格的担保人/信用保护提供者的范围

  165.以下实体提供的信用保护予以认可:

  ·主权、公共部门、银行和风险权重比交易对象低的证券公司;

  ·评级为A-及以上的其他实体。这包括具有较低风险权重、能提供信用保护的母公司、子公司和附属公司。

  (iii)风险权重

  166.受保护部分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与保护提供者的风险权重相同。未受保护部分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是对应交易对象的风险权重。

  167.付款的临界值标准(Materiality thresholds),即在临界值之下出现损失也无钱可付,等于银行自己保留的第一损失头寸,因此必须全额从购买该项信用保护银行的资本中扣除。

  (a)按比例抵补

  168.如果担保(或信用保护提供的)的金额比风险暴露的金额低,而且保护和未保护的部分的优先程度相同,即银行和担保人在事后按比例分担损失,资本减让将按比例处理:即风险暴露的保护部分将适用于合格的担保人和信用衍生工具的处理,剩余部分则作为未保护部分。

  (b)档次化抵补(Tranched cover)

  169.如果银行将贷款的一部分风险以1档次或多档次的形式转移给保护的出售者或自己出售,同时承担贷款和已转移部分的一定程度的风险,而且保留的风险的优先性不同,则银行可获得高级部分(第二损失部分)或初级部分(第一损失部分)的信用保护。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第IV所确定的规则(信用风险的证券化框架)

  (iv)币种错配

  170.如信用保护的货币与风险暴露的货币不同,既存在币种错配,则认定已保护部分的风险暴露将通过应用折扣系数HFX予以降低。

  GA = G x (1-HFX)

  其中::

  G =保护部分的名义价值

  HFX =适用于信用保护和对应负债币种错配的折扣系数

  适用(假定当天盯市)10个交易日持有期的折扣系数。如果银行使用标准化的监管折扣系数,折扣系数为8%。根据信用保护评估的频率,以上折扣系数使用时间平方根公式进行调整,见139段。

  (v)主权担保

  171.如28段所具体规定的,如果银行对其注册地的主权(或中央银行)的风险暴露是以本币计价和融资,各国可自行决定选择适用较低的风险权重。如果风险暴露是以本币计价和融资,监管当局可将这种处理扩大至由主权(或中央银行)担保的部分债项。在一些情况下,一些债项可由担保抵补,而此项担保又由主权反担保。如符合以下条件,该债项则可认为是主权担保:

  (i)主权的反担保覆盖了该项债项的全部信用风险;

  (ii)除非反担保不是直接、明确的,否则原担保和反担保均须符合担保所规定的操作要求;

  (iii)监管当局认为担保是严格的,而且无历史事实证明反担保不如直接的主权担保有效。

  6.期限错配

  172.为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当抵补的剩余期限比当前的风险暴露小短时,就出现了期限错配。

  (a)期限的定义

  173.对应风险暴露期限与抵补的期限,都应保守地定义。对应风险暴露的有效期限应按照尽可能按借款人约定履行债务最长的时间段计量。抵补的期限,对所有可能降低期限的因素都予以考虑,以使用有效的最短期限。如果期权由信用保护的出售者自行选择,期限应从第一个买入期权开始计算。如期权由信用保护的出售者自行选择,但原抵补合同包含银行在合同到期前行使期权的正激励,则到第一个买入期权之间的时间将作为有效期限。例如,如果成本与买入期权的性质有关,或即使在信用质量不变或改善的条件下,抵补的实际成本随时间而增长,则到第一个买入期权之间的时间将作为有效期限。

  (i)期限错配的风险权重

  174.对于期限错配中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的抵补,如无与对应风险暴露匹配的期限,将不予认可。抵押品、表内净扣、担保和信用衍生工具提供的信用保护将按以下公式调整。

  Pa = P x t/T

  其中

  Pa为将币种错配因素调整过后的信用保护的价值

  P为调整任何折扣系数后的信用保护值

  t为(T,信用保护的剩余期限)的最小值,以年表示

  T为(5,风险暴露的剩余期限),以年表示

  7.与信用风险缓释相关的其他问题的处理

  (i)对信用风险缓释技术池(pools of CRM techniques)的处理

  175.如对单独一项风险暴露存在多项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如果银行的风险暴露分别被部分抵押品和部分担保所抵补),则银行须将风险暴露再细分为每一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对应的部分(如抵押品部分、担保部分),每一部分的加权风险资产分别计算。如信用保护为由一个信用保护者提供,但有不同的期限,其也应细分为几个独立的信用保护。

  (ii)第一违约的信用衍生工具

  176.有这种情况,银行的信用保护有一篮子参考的保护人,其中的第一个保护人违约则可行使信用保护。这一信用事件也可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计算资本减让时,可使用该资产篮子中风险权重最低的,但前提是名义资产的价值小于或等于信用衍生工具的价值。

  177.对于银行通过这种工具而获得的信用保护,如果该项工具有合格的信用评审机构的外部评级,528段关于资产证券化部分所适用的风险权重,也可适用。如该工具无合格信用评估机构的评级,篮子里资产的风险权重可最大加权至1250%,并乘以信用衍生工具的名义数额以获得相应的加权风险资产。

  (iii)第二违约的信用衍生工具

  178.如资产篮子中的第二违约导致银行保护,通过这种产品获得的信用保护,只有在已有第一违约或资产篮子中已有资产违约时,才可认可资本减让。

  179.对通过这种工具提供信用保护的银行,对资本的处置基本同177段中的相同。差别在于资产权重的加总方法不同,在这种方法下,风险权重最低的资产可不予包括。

  信用风险——IRB法

  A.概述

  180.新协议的这部分描述信用风险的IRB法。在满足某些最低条件和披露要求的前提下,有资格采用IRB法的银行可以根据自己对风险要素的估计值决定对特定暴露的资本要求。这些风险要素包括对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及期限(M)的度量。某些情况下,要求银行使用监管当局确定的数值作为对一项或多项风险要素的内部估计值。

  181.新协议的这部分首先对资产类别进行定义。正如过渡期安排那样,这部分先讨论所有资产类别采用IRB法。后定义各类资产风险权重函数的输入值。例如,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函数,有资格的循环零售贷款的风险权重函数。每一类资产的处理都讨论风险要素和其他相关因素构成的风险权重函数,(例如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处理)。银行采用IRB法必须满足的最低要求在这部分内容的后面,从H部分349段开始。

  B.IRB法的具体要求

  182. B部分的第一节定义了IRB法风险要素(如PD、LGD)和资产类别(如公司贷款和零售贷款)。第二节内容描述了银行按照资产类别使用的风险要素。第三节和第四节分别讨论了银行如何采用IRB法和过渡期安排。

  1.风险暴露类别

  183.按照IRB法的要求,银行必须根据下面的定义将银行账户分为具有不同潜在风险特征的五大资产类别。资产类别包括(a)公司,(b)主权,(c)银行,(d)零售,(e)股权。在公司资产大类中,又将专业贷款(specialised lending)分为五个子类。在零售资产中,又分为三个子类。在公司和零售资产大类中,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对已购买的应收账款可以特殊处理。

  184.风险暴露的分类和银行现行做法大体一致。然而,一些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和计量体系中可能使用不同的定义。委员会不希望银行改变它们管理业务和风险的方式。为了计算最低资本要求,要求银行对每个暴露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银行必须向监管当局证明它们将贷款分配到不同资产类别的方法是适当的,且前后一致。

  185. IRB法对证券化贷款处理方式的讨论,参见IV部分,信用风险证券化。

  (i)公司暴露的定义

  186.通常,公司贷款被定义为公司、合伙制企业、独资企业的债务义务。正如242段的规定,允许银行单独区分中小企业的贷款。

  187.在公司资产大类中,专业贷款分为五个子类。专业贷款在法律形式上或经济内涵上都拥有下列所有特征:

  ·是对一个实体(经常是一个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SPE)的贷款,创建这个实体专门是为了给实物资产融资或运作实物资产;

  ·借款实体基本没有或没有其他实质性资产或业务,因此除了从被融资资产中获得的收入外,基本没有或没有独立的偿还债务能力;

  ·债务条款规定贷款人对资产和资产产生的收入有相当程度的控制权;

  ·上述特征导致偿付债务的基本来源是资产产生的收入,而不是商业企业独立的偿付能力。

  188.专业贷款的五个子类是项目融资、物品融资、商品融资、产生收入的房地产和高变动性商用房地产。下面对这五个子类进行定义。

  项目融资

  189.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e)是一种融资方法,贷款人主要将单个项目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和贷款安全性的保障。这种融资通常针对大型、复杂且昂贵的设备,比如它可能包括电厂、化学品加工厂、矿山、交通基础设施、环境和电讯基础设施。项目融资采用的方式是对新投资建设项目融资,或在项目改善或未改善的情况下,对已有的建设项目再融资。

  190.在项目融资中,贷款人通常只能通过这些设备产生的货币得到偿还,例如电厂售电产生的货币还款。借款人通常是特殊目的的实体,除了建设、拥有和运营这些设施外,不允许特殊目的实体履行其他职能。因此还款主要依赖项目的现金流和项目资产抵押品的价值。比较而言,如果贷款的偿还主要依赖成熟的、多样化的、有信用的、且有合同约束的最终使用者,此类贷款被认为是银行对最终使用者的贷款,而且是有保证的贷款。

  物品融资

  191.物品融资(Object finance)指的是收购实物资产(如轮船、飞机、卫星、有轨车辆、船舶)的一种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方式下贷款的偿还依靠已经用来融资、抵押或交给贷款人的特殊资产创造的现金流。这些现金流的主要来源可能是一个或几个与第三方签定的出租或租赁合约。比较而言,如果银行的贷款是对这类借款人的,他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使他的还款不用过度依赖特定的抵押资产,贷款就应该被当作已抵押的公司贷款来处理。

  商品融资

  192.商品融资(Commodities finance)是指对储备、存货或在交易所交易应收的商品(如原油、金属或谷物)进行的结构性短期贷款。商品融资中用商品销售的收益偿还银行贷款,借款人没有独立的还款能力。借款人没有其他业务活动,在资产负债表上没有其他实质资产。商品融资的结构化特征是为了补偿借款人欠佳的资信水平。贷款的评级反映了其自我清偿的特征以及贷款人组织这笔交易的能力,而不反映借款人的资信水平。

  193.委员会认为这类贷款可以从为储备、存货或其他多样化的公司借款人应收账款的融资中区分出来。银行能根据借款人将来多项持续经营的业务中,给后几类借款人的资信水平评级。这样的情况下,商品价值是风险的缓释工具,而不是偿还的主要来源。

  产生收入的房地产

  194.产生收入的房地产(Income-producing real estate)指的是为房地产(如用于出租的办公室建筑、零售场所、多户的住宅、工业和仓库场所及旅馆)提供资金的方法。这种融资方法下,贷款偿还及清偿的前景主要依赖于资产创造的现金流。此类现金流的主要来源是出租或租赁收入,或是资产销售。借款人或许是,但不要求是一个特殊目的实体,从事房地产建设或拥有房地产的运营公司,或是除了房地产外有其他收益来源的运营公司。对产生收入的房地产贷款相对于其他用房地产抵押的公司贷款而言,其典型的特征是贷款偿还的可能性和出现违约贷款清收的可能性之间具有极强的正相关关系,两着都主要依赖房地产创造的现金流。

  高变动性的商用房地产

  195.高变动性的商用房地产贷款(High-volatility commercial real estate)与其他类别的专业贷款相比,是一种具有较高损失波动率(即较高的资产相关性)的商用房地产融资,它包括:

  ·用按照各国监管当局认定的房地产做抵押的商用房地产贷款,在资产组合此类贷款的违约率具有较高的波动性;

  ·为土地收购、为各国法律下规定的土地收购性质项目的发展和建设阶段融资的贷款;

  ·为其他性质的发展和建设融资的贷款,贷款的还款来源或者是将来房地产不确定的销售,或者是偿还来源相当不确定的现金流(如商用房地产的出租率仍然没有达到商用房地产在当地市场普遍的出租率水平),除非借款人有相当的在险股权。然而,根据偿还借款人股权的确定程度,从高变动性的商用房地产贷款中排除的发展和建设贷款不能从246段中描述的专业贷款中扣减。

  196.各国监管当局在本国法律体系下把某些的商用房地产贷款当做高变动性的商用房地产贷款处理,需要公开这样处理的内容。其他国家的监管当局要保证在本国这样的处理方式同样适用于所有对高变动性的商用房地产进行贷款的银行。

  (ii)主权暴露的定义

  197.这类资产涵盖了标准法下所有作为主权暴露处理的贷款,包括主权(及中央银行)、标准法确定作为主权处理的某些公共部门企业、标准法下满足零风险权重的多边开发银行,及30段提及的实体。

  (iii)银行暴露的定义

  198.这类资产涵盖了对银行和39段中规定的对证券公司的贷款。银行暴露也包括对国内公共部门企业的债权,对此类债权的处理类似于标准法对银行债权的处理,和在标准法下不满足零风险权重的多边开发银行的处理。

  (iv)零售暴露的定义

  199.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就被当作零售暴露:

  借款人特征或单笔贷款低值特征

  ·单笔贷款,如循环信贷、信贷额度(如信用卡、透支及金融工具担保的零售贷款)和个人定期贷款、租赁(如分期付款贷款、汽车贷款和租赁、学生和教育贷款、个人融资、及具有同样特征的其他贷款),尽管监管当局可能希望建立一个贷款底线,从而在零售贷款和公司贷款之间做区分,但是此类贷款无论规模怎样都适用于零售处理方法。

  ·住房抵押贷款(包括首次和随后的留置权、定期贷款和循环的房屋股权信贷产品)无论贷款规模大小,只要贷款是给住宅的所有者或居住者(对包含几个出租单元的建筑,监管当局将实施合理的灵活性,否则将被作为公司贷款处理),都使用零售处理方法。在一栋建筑或单元房中,由单户或几户共管的建筑做抵押或由合住的居民住宅单元房做抵押的贷款也属于住房抵押贷款的范畴。各国监管当局可以对每笔贷款下住宅单元房的最大数目设定限额。

  ·如果银行集团对一个企业借款人贷款总额不足100万欧元(可能是在并表基础上),作为零售贷款管理的小企业贷款适用于零售贷款的处理方式。展期的小企业贷款或由个人担保的小企业贷款采用同样的贷款底线。

  ·预计监管当局在底线实际应用上会有灵活性,银行不会仅仅为保证完全合规而被迫开发大量新的信息系统。然而,对监管当局来说,保证灵活性(以及暗地里认定了超过底线的贷款数量,不会作为违规处理)不被滥用非常重要。

  贷款数量大

  200.零售贷款必须是大的贷款库其中的一部分,而整个贷款库由银行管理。监管当局在作为零售处理的贷款池内设定一个贷款构成的最低数量。

  ·如果长期以来银行在内部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小企业贷款的处理方法一致,并且以和其他零售贷款相同的方式处理,100万欧元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可以作为零售贷款处理。这就要求这样的贷款具有和其他零售贷款同样的贷款方式。而且,和公司贷款相比,零售贷款无须单笔管理。出于风险评估和量化的目的,零售贷款作为资产组合的一部分,或作为具有同样风险特征的贷款池的一部分来管理。然而,在风险管理过程的某些阶段,并不排除对零售贷款的单笔处理。贷款被单笔评级的事实自身并不否认其作为零售贷款的资格。

  201.零售资产类别内,要求银行分别确定零售贷款的三个子类:(a)由上述的住宅担保的贷款;(b)下段定义的合格的循环零售暴露;(c)所有其他的零售贷款。

  (v)合格的循环零售暴露的定义

  202.按照合格的循环零售贷款(qualifying revolving retail exposures)处理的子组合必须满足下列所有的标准。这些标准必须在子组合层面上运用,子组合的分类和银行对零售业务的分类一致。对于整个国家来说,应该制订分类的一般性规则。

  (a)贷款是循环的、无担保的、未承诺的(合约上和实际情况都是如此)。这方面,循环贷款被定义为在银行建立的限额下,根据客户借款和偿还的情况,客户贷款余额上下波动。

  (b)贷款是针对个体的。

  (c)子组合内对个人最大贷款等于或小于10万欧元。

  (d)银行可以证明子组合中未来利差收入和预期损失的比率高。通常,未来利差收入应该涵盖预期损失和子组合年度损失率两个标准差之和。这样做的目的不是用这个比率作为硬性限额,硬性限额将导致在发生小的或短暂偏离限额情况下,循环零售贷款无法循环。考虑到规定的条件不能满足,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可不承认部分未来利差收入(即增加资本要求中的预期损失)。

  用来支持这个限额标准的数据,通常应该满足建立零售贷款IRB法的要求。此外,监管当局应该确保相对表内资产而言,被证券化的资产,其数据不被歪曲。

  (e)子组合的损失率数据和利差收入数据必须保留,以便分析损失率波动情况。

  (f)委员会同意合格的循环零售贷款的处理方式与子组合的风险特征保持一致。

  203.出于这样的目的,未来利差收入被定义为相关贷款在12个月内产生的预期收入,假设在弥补了正常的业务费用之后预期收入的数量,可以覆盖潜在的信贷损失。未来利差收入没有包括新账户的预计收入。在考虑预期业务状况潜在影响的同时,现有账户预期余额(及收入)变化的假设必须和历史经验一致。

  (vi)股权暴露的定义

  204.通常股权暴露的定义建立在这项工具经济内涵的基础之上。它包括在商业企业或金融机构的资产和收入方面直接和间接的所有权利益,无论是否有投票权,按照新协议的适用范围,此类直接和间接的所有权利益不在集团中并表或扣除。如果一项工具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它被认为是股权暴露。

  ·它是不能赎回的,即被投资基金的收回只有出售投资或投资的权利,或发行者被清算时才能获得。

  ·它不体现为发行者的债务;

  ·它代表了对资产或发行者收入的剩余债权。

  205.此外,下列工具必须作为股权暴露:

  ·与银行一级资本具有同样结构的工具。

  ·体现发行者债务并满足下列条件的工具

  (1)发行者可以无限地推迟债务的清偿时间;

  (2)债务须由(或按照发行者的意愿允许)发行者通过发行固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

  (3)债务须由(或按照发行者的意愿允许)发行者通过发行固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并且(其余情况相同)债务价值的变化都可以归结为,发行者发行固定数量的股票后,股票的价值变化,或可以与发行者发行固定数量的股票后股票的价值变化进行比较;

  (4)持有者有权利要求债务以股票方式清偿,除非(i)对可交易的工具,银行能证明交易的工具更像是发行者的债务,而不象股权,监管当局对此也认定;(ii)对不可交易的工具,银行能证明工具应作为债务处理,监管当局对此也认定。在(i)和(ii)情况下,征得监管当局的同意,出于监管目的,银行可以分解风险。

  206.目的在于转让股权所有权经济内涵的债务、其他证券、合伙契约、衍生工具或其他结构化工具都作为股权持有考虑。这包括收益和股权收益连接的负债。相反,目的在于转让债务持有或证券化贷款经济内涵的股权投资不作为股权持有考虑。

  207.出于监管目的,各国监管当局自行决定是否将持有的债务定义为股权一样的特征,同时保证在第二支柱下对持有股权做正确处理。

  (vii)合格的购入应收账款的定义

  208.按照如下定义,合格的购入应收账款分为零售应收账款和公司应收账款。

  (a)零售应收账款

  209.如果购入银行符合IRB法有关零售贷款的规定,在现行的零售贷款标准中允许购入的零售应收账款使用“自上而下”(‘top-down’approach)的方法。银行必须采用F和H部分规定的最低操作要求。

  (b)公司应收账款

  210.通常,对购入的公司应收账款,就象C部分第一节内容规定的(从240段开始),银行要评估单个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这与其他公司贷款的处理方式一致。然而,如果购入银行购入公司应收账款的程序符合合格应收账款的标准和最低操作要求,就可以使用“自上而下”的方法。

  211.根据银行遵守最低要求的状况,监管当局可以不对购入公司应收账款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尤其是,要想有资格采用“自上而下”的处理方法,购入应收账款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应收账款从不相关的第三方销售者那里购买,另外银行没有直接或间接发起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在销售者和债务人之间完全是在商业的基础上进行(同样,公司内部的应收账款账户及相互买卖的公司之间往来账户上的应收账款不具备成为合格应收账款的资格)。

  ·购入银行对所有应收账款的收益或按比例分摊的收益拥有债权。

  ·应收账款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除非有IRB法银行其他公司贷款确认的抵押品全额担保。

  ·各国监管当局必须建立贷款集中的风险限额,超过限额的公司贷款必须根据“自下而上”(‘bottom-up’approach)方法的最低要求计算资本要求。此类集中限额指的是下列一项或是几项指标:单笔贷款占总贷款的规模,应收账款总规模占监管资本的百分比,或总贷款中单笔贷款的最大规模。

  212.只要购入的应收账款产生的现金流是对334段到337段规定的已购入应收账款违约风险的主要保护,并且银行满足合格应收账款标准和操作要求,对销售方享有完全或部分追索权不会使银行自动放弃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

  2.初级法和高级法

  213.IRB法下的各项资产类别,都有三个关键因素:

  ·风险构成要素:一些风险要素是银行的估计值,一些是监管当局的估计值。

  ·风险权重函数:风险要素转换成风险加权资产及资本要求的方法。

  ·最低要求:银行为了对某类资产实施IRB法而必须满足的最低标准。

  214.对于许多类资产,委员会规定了两种方法:初级法和高级法。按照IRB初级法规定,一般而言银行自己估计违约概率,其他的风险因素取决于监管当局的估计值。按照IRB高级法规定,银行在满足最低标准的前提下自己估计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为了计算资本要求,按照两种方法银行都必须使用风险权重函数。下面介绍这两种方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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