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五):第二部分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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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2日 18:5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 |||||||||
第二部分: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I.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 21.这一部分论述如何计算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总的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要求包括三个基本要素:监管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
22.在计算资本比率时,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乘以12.5(即最低资本比率8%的倒数),再加上针对信用风险的风险加权资产,就得到分母,即总的风险加权资产。分子是监管资本,两者相除得到资本比率的数值。合格的监管资本的定义将继续沿用1988年协议的规定。1998年10月27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合格的一级资本工具”的新闻公告对此有详细说明。总的资本比率不得低于8%,二级资本仍然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即限制在一级资本的100%以内。 23.对采用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IRB)或计量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AMA)的银行,委员会将会在开始实施新协议的头两年内,以按照现行协议计算的结果为基础,规定一个资本底线(capital floor)。从2006年底开始到新协议实施的第一年,按照内部评级法计算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之和,不能低于现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要求的90%。在第二年,不能低于这一水平的80%。在上述期间,一旦发生任何问题,委员会将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解决,必要的话,将考虑直至2008年都保持该底线的规定。 II.信用风险-标准法(Standardised Approach) 24.委员会提出,允许银行在计算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时,从两种主要的方法中任择一种,第一种方法是根据外部评级结果,以标准化处理方式计量信用风险。 25.第一种方法是采用银行自身开发的内部评级体系,但必须经过银行监管当局的正式批准。 A.标准法—一般规则 26.以下部分对1988资本协议有关银行账户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计算的方法进行修改。本部分未明确提及的风险暴露,继续保留现行的处理方法,但信用风险缓释(credit risk mitigation)技术和与资产证券化的处理方法将在以后的章节说明。根据标准法确定风险权重时,银行可以采用本国监管当局认定的合格的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其认定标准见第60和61段。此外,在确定风险权重时,要先从风险暴露中扣减专项准备。 1.单笔债权的处理 (i)对主权国家的债权 27.对主权国家及其中央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如下: 信用评级AAA至AA-A+至A-BBB+至BBB-BB+至B-B-以下未评级 风险权重0%20%50%100%150%100% 28.各国可自行决定,对银行持有的对所在注册国(或中央银行)以本币计值并且以本币作为资金来源的债权,给予较低的风险权重。但是,当一国作出决定后,其他国家的监管当局也可以允许其银行对所拥有的对该国政府(或中央银行)的本币风险暴露,给予同样较低的风险权重。 29.在确定对主权债权的风险权重时,监管当局可以采用出口信贷机构(Export Credit Agencies)做出的国别风险评级。为满足资本监管的要求,出口信贷机构必须公开其风险等级,并且遵循经合组织规定的评级方法。银行可以采用本国监管当局认定的出口信贷机构公布的风险等级,也可以采用参加“官方出口信贷指引安排”(Arrangement on Guidelines for Officially Supported Export Credits)的出口信贷机构公布的综合风险等级。经合组织制定的评级方法包括7个风险档次,这7个档次又与出口保险最低费率相联系。出口信贷机构公布的风险等级及对应的风险权重如下所示: 出口信贷机构风险等级1234至67 风险权重0%20%50%100%150% 30.对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中央银行和欧盟债权的风险权重可以为0%。 (ii)对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public sector entities)的债权 31.对国内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由各国自行决定,可以从对银行债权风险权重的两个方案中选择一个。选择第二个方案时,不能对短期债权给予优惠待遇。 32.各国还可自行决定,对某些国内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也视为对主权的债权,但前提是这些公共部门实体是按照该国政府的授权设立的。当一国作出决定后,其他国家的监管当局也可以允许其银行对类似的公共部门实体债权按同样的方式确定风险权重。 (iii)对多边开发银行的债权 33.一般而言,对多边开发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建立在外部评级的基础上,采用的是处理银行债权的第2个方案,但是不能对短期债权给予优惠待遇。那些信用等级高的多边开发银行,如满足委员会规定的标准,其债权可以采用0%的风险权重。委员会将继续对多边开发银行的资格标准进行个案评估。适用债权风险权重为0%的多边开发银行的资格标准是: ·长期发行人评级很好,即大部分外部评级是AAA ; ·从股东结构看,大多数是主权国家,并且这些主权国家的长期信用评级为AA-或以上;或者主要的资金来源是实收资本,并且没有或只有很小的杠杆效应; ·股东提供了足够的实收资本,以表明对银行的强大支持;在必要情况下,银行有权要求股东增资,以偿还其债务;国家股东能够持续地补充资本,以及作出新的认购资本的承诺; ·资本和流动性充足(在评估每一家机构资本和流动性是否充足时,有必要进行具体分析); ·具有严格的法定借贷要求和保守的财务政策,包括合理的批准程序、内部资信评估体系、对主权、行业、单一客户和贷款种类的风险集中限额、大额授信由董事会或董事会下的委员会批准、明确的还款计划、对资金使用的有效监控、对贷款情况的检查程序、严格的风险评估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规定。 (iv)对银行的债权 34.对银行的债权有两个方案。各国监管当局可以在本国内对所有银行采用其中任何一个方案。如果银行未评级,就不能获得低于其所在注册国债权的风险权重。 35.按照第一个方案,对银行的债权将得到比其所在注册国债权差一个档次的风险权重。但是,如果第二个方案是以银行的外部评级为基础来确定风险权重,对未评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50%。按照这一方法,如果债权的原始期限为三个月或不足三个月,都可以享受好一个档次的优惠风险权重,但不能低于20%。除了风险权重为150%的对银行债权外,已评级和未评级银行的债权都可以享受这一优惠待遇。 36.第二个方案是以银行的外部评级为基础来确定风险权重,对未评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50%。按照这一方法,如果债权的原始期限为三个月或不足三个月12,都可以享受好一个档次的优惠风险权重,但不能低于20%。除了风险权重为150%的对银行债权外,已评级和未评级银行的债权都可以享受这一优惠待遇。 37.两个方案具体见下表: 第一个方案 主权评级AAA至AA-A+至A-BBB+至BBB-BB+至B-B-以下未评级 风险权重20%50%100%100%150%100% 第二个方案 银行评级AAA至AA-A+至A-BBB+至BBB-BB+至B-B-以下未评级 风险权重20%50%50%100%150%50% 短期债权的风险权重20%20%20%50%150%20% 38.当各国监管当局决定对主权的债权采用优惠风险权重时(详见第28段),无论是第一个方案,还是第二个方案,对银行的原始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债权,或者以本币计值并以本币作为资金来源的债权,可以享受比对主权债权还好一个档次的优惠风险权重,但不能低于20%。 (v)对证券公司的债权 39.如果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安排与新协议规定的监管要求(尤其是以风险基础的资本要求)一致,对证券公司的债权就可以按照对银行的债权来处理。否则,对证券公司的债权应当按照对公司的债权来处理。 (vi)对公司的债权 40.下表给出了对已评级公司债权、包括对保险公司债权的风险权重。对未评级公司债权的标准风险权重一般为100%。如果公司未评级,就不能获得低于其所在注册国债权的风险权重。 信用评级AAA至AA-A+至A-BBB+至BB-BB-以下未评级 风险权重20%50%100%150%100% 41.如果监管当局认为,本国公司的总体违约情况严重,应当规定更高的风险权重时,监管当局应当提高对未评级公司债权的标准风险权重。同时,监管当局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还应该考虑根据单个银行持有的公司债权的信用质量,决定是否适用高于100%的标准风险权重。 42.各国监管当局可自行决定,若允许银行不采用外部评级,对公司债权的风险权重都是100%。同时,监管当局在作出决定时,必须确保银行能够自始至终地采用一个方法,即或者是完全采用外部评级,或者完全不采用。为防止片面地将外部评级为我所用(“cherry-picking”),银行在将对公司债权的风险权重全部规定为100%时,应当得到监管当局的批准。 (vii)包括在监管定义的零售资产中的债权 43.从资本监管的角度来看,如果债权满足第44段的各项标准,可视为零售债权并归入到零售资产中。除第48段规定的逾期贷款外,零售资产的风险暴露可给予75%的风险权重。 44.可归入零售资产的债权必须满足以下4条标准: ·对象标准(Orientation criterion) -风险暴露是对一个人、几个人或一家小企业的; ·产品标准(Product criterion) -风险暴露采取了以下某种形式:循环信贷和信贷额度(包括信用卡和透支),个人定期贷款和租赁(例如分期偿还的贷款、汽车贷款和租赁、学生和教育贷款、个人融资),以及小企业授信便利和承诺。此处的风险暴露尤其不包括上市或非上市的证券(如债券和股权凭证)。由于更适合作为以居民房产担保的债权来处理,居民住房抵押贷款也不包括这里。 ·分散性标准(Granularity criterion) -监管当局必须确保零售资产充分多样化,足以降低资产的风险,并且可给予75%的风险权重。为实现这一目标,可规定一个数量的限制,如对单一客户的总风险暴露不能超过监管定义的零售资产总额的0.2%。 ·单个风险暴露的金额较小。对单一客户总的零售风险暴露的绝对金额最大不能超过100万欧元。 (viii)对居民房产抵押的债权 45.对完全由借款人占有或将要占有、或出租的住房抵押的贷款,应给予35%的风险权重。但在采用35%的风险权重时,监管当局应当确保,根据各国住房金融的有关规定,该项优惠风险权重严格限定于住房抵押贷款,并且符合严格的审慎标准。例如,经过严格的评估之后,住房的价值大大超过贷款的金额,贷款的超额保障充足。如果监管当局认为银行的贷款不符合审慎标准,就应当提高标准风险权重的档次。 46.各国监管当局应当定期评估第45段规定的优惠风险权重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必要时,监管当局应当要求银行将优惠的风险权重提高到合适的档次。 (ix)对商业房地产抵押的债权 47.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在过去几十年中,商业房地产贷款一直是造成银行业不良资产问题的原因,因此,委员会认为,在原则上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只适合给予100%的风险权重。 (x)逾期贷款 48.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不包括合格的居民住房抵押贷款)未担保部分,在扣减专项准备以后,其风险权重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当专项准备小于贷款余额的20%,风险权重为150%; ·当专项准备等于或大于贷款余额的20%,风险权重为100%; ·当专项准备等于或大于贷款余额的50%,风险权重为100%,但监管当局可自行决定将风险权重降低到50%。 49.在界定逾期贷款的担保部分时,所采用的合格的抵押物和保证的范围与信用风险缓释缓释技术的范围相同(参见标准法的B部分)。当对第44段描述的分散化标准进行评估时,从风险权重的角度出发,逾期零售贷款不计入总的零售资产中。 50除了第48段描述的情况以外,对于虽具有全额担保、但其抵押方式不在第116和117段所认定方式之内的逾期贷款,当准备达到贷款余额的15%时,可给予100%的风险权重。由于标准法的其他部分也未认定这些抵押方式,监管当局应当制定严格的操作标准,以确保抵押的质量。 51.对于合格的住房抵押贷款,如果其逾期90天以上,在扣减专项准备以后,其风险权重应当为100%。同时,对专项准备达到贷款余额的50%或50%以上的逾期贷款,监管当局可自行决定,将扣减处理后贷款的风险权重降低到50%。 (xi)高风险的债权 52.以下的债权应当给予150%或更高的风险权重: ·对评级在B-以下的主权、公共部门实体、银行和证券公司的债权 ·对评级在BB-以下的企业的债权 ·第48段规定的逾期贷款 ·评级在BB+至BB-之间的证券化头寸,其风险权重为350%(参见第526段) 53.各国监管当局还可以决定,对一些其他资产,如风险投资和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采用150%或更高的风险权重,以反映其中包含的较高额风险。 (xii)其他资产 54.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处理方法,将在第IV部分专门介绍,除此之外,所有其他资产的标准风险权重应确定为100%。股权投资以及银行和证券公司发行的监管资本工具,除非按照第一部分规定的方法已从资本中扣除,否则其风险权重也是100%。 (xiii)资产负债表外项目 55.根据标准法的规定,资产负债表外项目将会通过信用风险换算系数(credit conversion factors )转换为等额的信用风险暴露。对衍生产品场外交易的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将不设定最高限额。 56.原始期限不超过一年和一年以上的承诺的信用风险换算系数分别为20%和50%。但是,如果银行在任何时候不需要事先通知,就可以无条件取消承诺,或者由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恶化,承诺可以有效地自动取消,此时承诺的信用风险换算系数为0%。 57.银行的证券借贷或银行用作抵押物的证券,包括回购交易中的证券借贷(如回购/逆回购、证券借出/证券借入交易),其信用风险换算系数也应是100%。参见B3信用风险缓释技术部分,其中介绍了如何计算合格抵押的等额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 58.对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短期自偿性信用证(如以相应的货运单为抵押的跟单信用证),无论对开证行,还是对保兑行,信用风险换算系数均为20%。 59.当银行同意做承诺时,银行可在两项可行的信用风险换算系数中,采用数值较小的一个。 2.外部评级 (i)认定程序 60.各国监管当局负责认定外部评级机构(external credit assessment institution )是否符合下列标准。对外部评级的认定可能存在一些限制,例如,只有认定对某些债权或主权的评级,才能得到认定。监管当局对外部评级机构的认定程序应当对外公开,以避免设置不必要的准入障碍。 (ii)资格标准 61.合格的外部评级机构必须满足以下全部六条标准: ·客观性:信用评级的方法必须是严格的、系统的,并且可以根据历史数据进行某种形式的检验。此外,必须定期对评级进行审查,根据财务状况的变化予以更新。在监管当局认定之前,必须已经建立了对市场各个组成部分的评级方法,包括严格的返回检验,评级方法的使用时间至少一年,最好是三年以上。 ·独立性:外部评级机构应该是独立的,不会迫于政治或经济上的压力而影响评级。当评级机构的董事会构成或股东结构中出现利益冲突时,评级过程也应当尽可能不受到任何影响。 ·国际通用性和透明度:凡是有合理要求的国内和国外机构,都可以以同等的条件获得每个评级结果。此外,外部评级机构所采用的基本评级方法应该对外公开。 ·披露:外部评级机构应当披露以下信息:评级方法,包括违约的定义、评级的时间跨度及每一级别的含义,每一级别实际的违约概率,评级的变化趋势,如一段时间之后从AA级转为A级的可能性。 ·资源:外部评级机构应当有足够的资源,确保提供高质量的评级结果。这些资源包括,外部评级机构与被评级机构的高级管理层和营运层次的人员保持实质性的经常联系,以便提高评级结果的价值。评级方法还应该将定性和定量分析结合起来。 ·可信度:在某种程度上,可信度建立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此外,独立主体(如投资者、保险人、贸易伙伴)对于外部评级的依赖程度,也是外部评级可信度的证明。外部评级机构的可信度也在于其建立了防止机密信息被不当使用的内部程序。外部评级机构在申请监管当局的认定时,不一定需要对多个国家的公司进行评级。 3.实施中需考虑的问题 (i)对应程序(mapping process) 62.在标准化的风险权重框架下,监管当局负责根据合格的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也就是将外部评级与风险权重挂钩。这种建立对应关系的过程应该是客观的,所确定的风险权重应当与上述表格中反映的信用风险水平相一致,并应当涵盖所有的风险权重。 63.在建立对应关系的过程中,监管当局应当评估每一个外部评级机构覆盖的发行人的规模和范围,所发布的评级的级别和含义,以及外部评级机构所使用的违约的定义。为保证在外部评级与风险权重之间建立起比较一致的对应关系,以及帮助监管当局完成这项工作,附件2对如何建立对应关系给予介绍。 64.无论是从确定风险权重的角度,还是从风险管理的角度,银行一旦对某项债权种类选用了相应的外部评级机构及其评级,评级结果的使用就应该保持其一致性;银行不能随意地从不同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中选取对自己有利的评级。 65.在按照债权种类分别确定资产的风险权重时,银行必须披露: ·对每一债权种类所选用的外部评级机构; ·监管当局所确定的与各个信用等级相对应的风险权重; ·建立在外部评级基础上的每一风险权重下风险加权资产的总额。 (ii)多方评级结果的处理 66.如果银行某一特定债权只有一项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这一评级结果就将用来确定该债权的风险权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