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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国贸千万美元金融诈骗案调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0日 12:15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朱江 济南报道

  三联国际贸易公司所发生的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经过5年沉浮后,终于在近期真相大白。

  三月的济南,乍暖还寒。这个涉案金额达1000多万美元的金融案件,在当地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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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人们关注。三联集团内部,似乎对这件过往的事情,也不愿提及。

  来自当地法院的消息显示,卷入此案的为原三联集团全资子公司三联国际贸易公司。另外两家合谋公司为济南盛洋实业公司和上海恒通国际贸易公司,案件主要当事人为三联国际贸易公司原总经理闫恕琦、盛洋实业公司总经理于彧以及上海恒通副总经理江学东。

  3月9日,记者联系到三联集团办公室一位人士,他表示,三联集团并未卷入任何金融案件,对于涉案单位三联国际贸易公司以及该公司总经理闫恕琦,他表示自己并不知道。

  事实上,2003年12月1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该起案件进行审理。济南中院认为,闫恕琦作为三联集团国际贸易公司的主管人员,伙同山东盛洋实业公司和上海恒通国际贸易公司,虚构贸易背景,骗取银行信用证,并伪造信用证附随单据,骗取信用证项下款项,数额特别巨大,闫恕琦、三联集团国际贸易公司以及于彧、江学东等信用诈骗罪成立。

  12月29日,济南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其中被告单位三联国际贸易公司犯信用诈骗罪,判处罚金1万元。其他三位被告人均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其中三联集团国际贸易公司总经理闫恕琦判处有期徒刑13年,于彧判处无期徒刑,江学东有期徒刑11年。

  记者得到的最新消息显示,三位被告人均不服济南中院的判决,已经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高院近期即将开庭审理。

  信用证诈骗

  1995年6月,山东盛洋实业公司总经理于彧以做生意为名,向上海恒通国际贸易公司借款400万元,主要用于经营和偿还债务。借款到期后,于彧无法归还,而上海方面多次催讨。

  当时,经人介绍,于彧得知在银行开信用证到境外贴现可以套取资金,于是于彧找到三联集团国际贸易公司,经双方协商,于1996年7月25日,签订了代理协议,由三联集团国际贸易公司代理盛洋实业公司从事“转口贸易”。

  知情人士透露,当时双方签订的转口贸易的品种为电解铜和冷轧钢板。而此时,三联集团国际贸易公司并没有进出口贸易的资格,只是由三联集团授权。

  三联国际贸易公司为三联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在此之前主要业务为代理进出口,主要经营品种为皮件和医疗器械等。当时三联国际贸易公司总经理为闫恕琦,这位1958年出生的女企业领导人,以前一直在济南实验机厂工作,主要负责技术方面的工作,在三联国际贸易公司走上信用证诈骗之路的1996年夏天,她才作为“人才”加盟三联集团不久。

  上述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三联国贸公司代理盛洋实业公司从新加坡购进电解铜、冷轧钢板等,然后转售香港,从银行申请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代理有关转口手续,并以三联国际贸易公司的名义,与外商签订合同,香港公司所付货款的50%留存三联国贸公司账户,其余50%货款由盛洋公司作为流动资金使用。

  济南中院的判决书指出,三联国际贸易公司在虚构贸易背景的情况下,依据上海恒通公司起草的所谓“购销合同”,以本公司的名义向多家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信用证开出后,由上海恒通方面安排他人以新加坡申新国际贸易公司的名义,凭借三联集团国际贸易公司伪造的货物收据和申新公司提供的议付单据在新加坡西敏士银行办理贴现,并将贴现款汇至三联集团国际公司贸易账户。

  济南中院审理的事实表明,自1996年8月至1997年10月17日,三联国际贸易公司共申请开立信用证10单:其中在中行济南分行开证6单,金额约709万美元;工商银行济南分行开证3单,金额约249万美元;在建设银行济南分行开证1单,金额约94万美元。共计开证金额1053万美元。

  资金去向

  法院认为,三联国际贸易公司的信用证诈骗案,给国家和有关单位造成了巨大损失。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书证实了10单信用证的开证、贴现以及资金流向情况。该司法会计鉴定书显示,在10单信用证全部贴现后,新加坡西敏士银行扣下部分贴息数额,香港申新公司留取的手续费以及经由香港某公司汇至国内时该公司留款以及香港银行结算费用等,转付内地的金额仅约93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7748万人民币。

  在这笔资金达到内地后,则为多家瓜分。其中三联国贸公司先后使用信用证相关款项折合人民币1606万元,最后占有157万元未能归还。

  盛洋公司先后使用信用证结汇款2143万元,最终占有1665万元未能归还,主要炒作股票、归还欠款、期货亏损以及转借他人。

  上海某公司占有信用证结汇款42万元,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

  在以上整个交易中,10单信用证共造成损失约1245万元人民币,合计损失约2611万元人民币。由于三联集团为三联国贸公司的担保人,所以其中2610万元于案发前转为三联集团公司的贷款,三联集团已经陆续偿还相关银行,另外4120元由中国银行济南分行自行负担。

  受害人三联集团

  3月9日,三联集团媒体主管崔晓丽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有关当事人正处在上诉期,最终结果尚未出来,三联集团方面目前不便就此事表态。

  有关人士透露,实际上,三联集团在这起大案中扮演的是受害者的角色。由于为三联国贸提供担保,三联集团代向银行偿还了2600万元的欠款。2002年5月,正是三联集团向有关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才使这起案件在经过漫长的仲裁未果后,进入了司法程序。

  而在此之前,该案件由当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前后达几年之久。只是因为有关当事人在某些条款上难以达成一致,致使该案2002年5月进入司法程序。

  2000年,当时有关各方虽然仍处于仲裁调解之中,作为主要当事人的闫恕琦被提拔任命为三联集团公司副总裁,主管财务和司法。“这个位置相当关键和重要。”一位了解情况的人士向记者透露。

  据有关人士介绍,根据国际惯例,信用证由一家银行(开证行)根据客户(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即买方)的要求和指示,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者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即卖方)或其指定人付款。

  信用证交易的标的物是单据,对于出口商来说,只要按照规定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

  济南中院的判决书以及有关方面提供的材料显示,在三联国贸所涉及的10单信用证诈骗中,由于三联国贸并没有进出口贸易资格,因此,在向有关银行提交开证申请时,均为三联集团公司名义。

  记者所见到的部分材料显示,1997年8月11日,三联集团向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处提出开证申请。

  1997年9月11日,三联集团再次向中国银行济南分行出具公函,申请对在该行所开某单信用证做以下修改:1、信用证有效期延为1997年9月26日;2、货物最迟装运期改为1997年9月10日;3、提交提单份数改为一份。

  了解情况的人士还向记者透露,作为资金发放单位的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只要单据相符,银行在一定期限内随即付款。三联国际贸易公司所涉案共10单信用证,均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不可能向银行方面提供信用证所相符的货物提单。因此,三联向银行所出示的提单,全部采用国内货物收据代替提单,其中有四单货物收据均为三联集团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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