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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要合法 手机厂商中电通信上演“民告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08日 18:18 中国青年报

  日前,上海检验检疫系统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求撤销行政处罚案件,又有了新进展。在2004年2月4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上海浦东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决定后,中电公司不服,已于近日从北京向上海法院寄交了上诉状。

  行政执法机关可否渡江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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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中电公司据此认为,既然是认定“未经检验就擅自加工使用”进口货物行为违法,则加工地点是在上海浦西青浦,与上海浦东无关。而上海浦东检验检疫局的行政处罚管辖范围不应包括浦西。上海浦东检验检疫局超越行政处罚权限处罚发生在浦西的行为,构成违法。

  “缩水”诉讼法定期限是否合法?

  中电公司上诉状称:上海浦东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中电贵司的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60天,而该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将法定三个月行政诉讼期限“缩水”为60天,《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构成程序违法。

  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从中电公司上诉之日起,上海检验检疫局将被迫重新面对这个“瑕疵”——也许行政机关内部认为这个错误是可以一笔带过的小事,但是一旦被认为违法,后果会是行政机关始料未及的严重,届时“治大国如烹小鲜”的古语将被法律所印证。

  77天,超过手机保鲜期?

  这起“民告官”案的起因,就是1月28日报检公司误填北京为货物“目的地”,引起上海机场检验检疫局将检验手续调到北京,北京又转到上海的过程造成上海浦东局在4月15日检验。从1月申请检验到4月商检共77天,中电公司为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进行了组装。

  2002年,国产手机市场占有率已经超过三成,据信息产业部统计,2002年我国累计销售手机6359万部。当时曾预分析,2003年我国手机需求量将在6000万~7000万部之间。而当时的国内手机厂商已超过40家,年总产能力达2.5亿部。随之引起2003年国产手机市场竞争几乎白热化。

  2003年东信以9款彩机冲击市场;波导有20款以上的新机型;2002年11月18日,中央电视台2003年黄金时段招标会爆出冷门,熊猫手机成为手机类的标王。据说参加央视竞标的125家企业中,手机企业多达15家。

  据有关人士介绍,中国市场上目前正在销售的手机有七百六十款,除一些经典机型外,其余手机生命周期只有半年。

  中电公司认为,1月28日进口,4月15日检验,77天的时间已经已经超过手机的“保鲜期”。而延误检验之责,是由于上海检验检疫局1月28日接受报检申请后拒绝检验,调离货物检验手续到北京,造成长时间无法确定检验机构,手机散件不能组装造成巨大损失。

  上海浦东检验检疫局一审时表示:在2003年1月28日调离通知是申报的目的地,是因为中电公司申报货物实际目的地不实。

  对此,报检代理公司中外运的说明是:“申报时,经营单位及收货单位均为“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注册),因此报关单上的境内目的地只能显示为北京市海淀区”。

  究竟是谁动了谁的奶酪?

  上海检验检疫局认为本案树立了依法行政的典范。

  中电公司称,作为在北京注册的中外合资企业,选择上海作为进口货物的卸货的和报关地,未料却换来了这样损失加罚款的结果。中电公司认为,上海检验检疫部门的行为实际上损害上海的形象。

  无论结果如何,这起行政诉讼案件确都打破了这个自身职能就是查人、查货的检验检疫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从未被司法审查过的历史记录,对于促进该系统依法行政不无裨益。(严媚)

  案件详情链接

  原告: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上海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起因:

  中电公司2003年1月底从上海机场进口两批手机散件,货物实际目的地为中电公司在上海的组装工厂。

  1月28日中电公司委托报检公司向上海机场检验检疫局申请商品检验。由于报检公司将“货物目的地”填为中电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而引致上海机场局将商品检验手续调往北京,让中电公司与北京联系检验。而北京局认为货物在上海,应由上海检验。中电公司又向北京局申请将检验手续转回上海局。

  中电公司面对无法确定检验机关而不能组装造成的损失,等待不及,在2月28日开始组织加工生产。

  4月初,上海浦东检验检疫局电话通知中电公司:“北京局检验手续已到,速来报检”。

  4月15日中电公司向上海浦东检验检疫局提出检验申请,上海浦东检验检疫局当天即到上海青浦组装公司查勘,发现大部分手机已经加工装配,组装公司证实已加工完毕约3.3万台。上海浦东检验检疫局认定中电公司于2003年4月15日报检。大部分散件未经检验就擅自加工装配使用。决定处罚150万元。中电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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