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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拟定补充协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05日 09:34 证券日报

  确保退市公司“平移”三板

  本报讯(记者西方屠海燕)记者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获悉,为了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沪深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近日分别拟定了《证券上市协议》和《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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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了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事宜,并于日前向上市公司发出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在2004年3月31日前签署上述两份补充协议。

  根据补充协议,上市公司同意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并继续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其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的登记托管事宜;同意在其股票暂停上市后,就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有资格的证券公司作为终止上市后股份转让的代办机构,为其提供股份转让代办服务,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与代办机构的协议签订工作;如果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代办机构的,公司同意由证券交易所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时,代其指定临时代办机构,为其提供股份转让代办服务。

  上市公司签署补充协议后,如果其股票被终止上市,将按照上述安排顺利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转让,保证了退市公司股票顺利“平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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