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交友 导航
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主体适格” 资产重组的法律保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03日 11:19 证券日报

  ——访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延生律师

  本报记者殷茜

  重组与并购一直是资本市场的主旋律,而且其形式与内容都在不断创新。但是,重组过程中引发的对控制权的激烈争夺也屡有发生,例如ST宁窖的大股东与重组方的“反目成
美妙时光产权酒店 紫光台式电脑
小户型主阵容揭晓 多媒体互动学英语
仇”。无论争端的结局如何,受伤的都将是上市公司本身和中小流通股股东。

  那么,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面对复杂的重组环境,如何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再次引发了我们的关注。对此,记者采访了专门致力于上市公司重组实务操作的律师——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延生律师(曾主持参与了ST金马、ST春都、ST资源等公司的重组工作)。

  孙延生律师认为,从市场本身看,证券市场多层次、多成分的架构,正是股权托管产生的深刻根源;市场各参与主体的迫切需要和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本身不可或缺等因素是股权托管存在的基础。但是,股权托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重缺失,也给许多“虚假重组”提供可乘之机。

  对实际控制权的问题,孙律师认为,在我国特色的上市公司重组实践中,公司控制权理论已被广泛运用,其实质是反映了以重组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为核心的原控股股东有效退出和新控股股东及时介入,避免因此交接的障碍而使重组目标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损失。

  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多为改制目标公司上市时剥离出的非优良资产或非经营性资产而组成的母公司,尽管在法律形式上和性质上,目标公司和母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双方之间的惟一联系只有资本纽带,但在现实中却并非如此简单,母公司除对目标公司享有股权控股权利外,还完全包办了目标公司的人、财、物等,目标公司成了其母公司的“提款机”,并没有独立的思维与主张。如此状况,严格来讲,应当认为目标公司的原控股股东(母公司)并不适格。

  借助重组之机而接任控股股东地位的新控股股东是否适格也必须认真研究。新控股股东按重组规则应是重组方,因而,重组方在实施重组时,除具备重组上市公司主体适格资格与条件外,还应具备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主体适格资格与条件。

  首先应重新审视与规范目标公司原控股股东遗存的对目标公司某些不规范习惯作法,消除目标公司对原控股股东的依赖,在目标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真正做到“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五分开,保证目标公司在上述五方面独立运作,自主经营,并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其次,理清原控股股东与目标公司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尤其是目标公司为原控股股东提供的担保以及提供的资产抵押等事项,必须处置妥当,解除原设定的担保及抵押。

  孙延生律师最后还指出,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查与支持以及各专业中介机构的工作操守对上市公司重组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评论】【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