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法制史上的重大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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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02日 15:53 银监会网站 | |||||||||
我国金融法制史上的重大事件——在学习贯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座谈会上的讲话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成思危 (2004年1月12日)
今天,我十分高兴参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举办的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座谈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已于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促进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制定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金融监管角度规范了监管和被监管者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从我国的金融立法史上看,这是第一次出台这样一部金融监管的专门法律。从各国的立法实践上看,许多国家一般只有银行法。因此,《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制定,不仅在我国的立法历程上是首次,在世界立法史上也没有先例可资借鉴。它的制定,是一项难度较大、挑战性较强的开创性工作。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三读”中,以及公布后各方面的反响看,该部法律已获积极的肯定。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制定,适应了新形势下改革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银行业监督管理的需要,也充分借鉴了国际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先进理念和做法,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 为适应加强监管的形势需要,《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与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充分的监管职能和手段,有利于树立监管权威、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以及解决我国银行业监管中所面临的重大问题。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充分授权时,也进一步规范了监督管理行为,明确对监管权力行使的制约。比如,强化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内部监督机制,要求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要求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对银行业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力、采取监管措施规定了程序的要求和监督制约机制等;规定国务院、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银行业监管机构实行外部监督,等等。 此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还体现了一些比较先进的监管思想。如,加强监管和鼓励金融创新、提高银行竞争能力和合理使用监管资源相统一的思想,强调风险监管,并且提出了制定和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的要求等。
三、要认真学习贯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正是因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加强和完善银行业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且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我相信随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贯彻实施,将在转变我国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和原则,确立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加强和完善监管手段,规范监管程序和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促进银行业的合法、安全、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提高银行业的竞争能力,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为有效推动实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首先要认真学习、加强宣传。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要求,从事银行业监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与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要认真熟悉和掌握法律条文。对于重要的法律条文,必须有十分清晰的理解和把握,我认为熟悉程度要达到能够背出来。另外,也要让广大的社会成员充分了解这部法律,让利益相关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并且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 二要严格执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执法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监管,忠于职守,履行好监管职责。同时,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提高监管水平。 三要参考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原则,通过对资本充足度、监管机构的专门监管和市场纪律,特别是信息披露来加强外部的监管。大家知道,巴塞尔协议是1988年颁布的,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正在拟订,修改草案已多次易稿,2003年4月是第3次修改稿。本来计划2003年底能完成最新的修改工作,现在看来,还需要一定时间,预计2004年能完成修改草稿,后再经过三年的过渡期。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且正处于转制过程中,我们现有的国情决定暂不能实施新巴塞尔协议,对此,我同意刘明康同志的观点。但新巴塞尔协议代表着银行业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被国际金融界广泛认同,值得国内银行参考借鉴。我们要特别注意加强市场纪律、信息披露的监管,只有保障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备性和真实性,监管才能及时有效,真正做好监管工作。同时,必须高度重视保护客户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稳定、快速、协调、健康的发展。 四是银行要努力健全内部风险防范,加强内部监管,防范于未然。对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要求,尽快制定出银行业监督管理规章和规则,细化银行风险预警机制,提高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努力缩小与国际大银行之间的差距。 五要正确处理加强监管和促进发展的关系。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给我们银行业带来挑战。为增强国际竞争力,必须加强金融创新,注意促进商业银行内部的改革发展。最近,国有商业银行上市的工作已启动,这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有很多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到表决通过,历时半年,是审议通过较快的一部法律。当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常委们是有许多不同的意见,而这些意见不是针对法律本身,而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不一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出台必须同步修改上述两部法律。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涉及到的问题也较多,要在半年的时间内达到预期修改目标,难度较大,为此,委员长会议明确了一个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涉及到的其他重要问题,可以在今后逐渐修订解决。这两部法律的修订就是要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相一致。正是有了比较明确的立法修改思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得以顺利出台。 我认为国家立法应遵循系统性、科学性、公平性之外,还要注重立法工作的渐进性。当前,国家处在转制中,正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里面不断有许多新问题要研究,形式也在不断变化。在国外要求法律要有相对的稳定性,可对我们来说又不得不根据形势的需要来对法律进行完善和补充,包括我们的《宪法》要修改,《证券法》修改也正紧锣密鼓地进行。因此,我认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率和效益,要大胆的学习国外市场经济几百年发展过程中积累下来的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好的组织方式和管理方式,并且结合我们国家的国情来加以运用。我们要学习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从我国实际出发,积极借鉴新协议中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加以运用,深化改革,促进银行规范发展;另一方面,我们要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的公平和公正,特别是要保障存款人和相关客户的合法权益。 我还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掌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深刻认识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和目标。在全会通过的决定42条中,有3条是关于金融的规定,为我国金融改革指明了方向。我们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学习新知识、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提出新举措,进一步深化金融企业的改革,健全金融的宏观调控机制,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努力开拓出我国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从而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