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康主席在外资银行负责人会议上的讲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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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02日 15:33 银监会网站 | |||||||||
刘明康主席在外资银行负责人会议上的讲话2003年8月25日 女士们、先生们:
今天,我们邀请在华外资银行负责人开这个座谈会,主要目的是加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互动与沟通。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监管当局召开的最大规模的外资银行负责人座谈会。刚才,兆星同志已经就外资银行监管工作和大家进行了交流,几家外资银行代表的发言也很精彩。在这里,我主要讲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向大家介绍银监会的工作情况;二是通报当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外资银行在中国所面临的巨大发展机遇及挑战;三是谈谈加强外资银行监管工作的思路。 一、关于银监会的职责和运行情况 今年4月26日,全国人大正式通过决议,由银监会行使和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和履行的法定监管责任。4月28日,银监会正式对外挂牌。7月8日,银监会省级机构和计划单列市银监局筹备组成立。预计到9月底,全国300多个地市分局将组建完成并投入工作。目前,银监会从上至下组建和监管工作进展顺利,过渡平稳,保持了各项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金融业监管体制向着市场化和国际化方向迈出了新的一步。在此,我向大家表明:银监会的成立,决不是简单的机构分拆和业务的重新划分,而是要在监管理念、方法、技术、手段等方面有所进步,有所创新,有所前进,更好地为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服务。 (一)银监会的职责、理念、目标及标准 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银监会的主要职责有八项:一是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二是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三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四是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五是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六是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七是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八是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面对这些明确的职责,我们感到肩上的担子很重,许多具体的监管工作亟待推动。但只要我们虚心地学习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就有充分的理由和信心把我国的银行监管工作做好。我们按照依法保护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的监管方针,在总结以往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监管理念:第一,坚持法人监管。重视对每个金融机构总体经营和风险的把握。对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监管,一定要和这家外资银行总行全球的经营情况和监管情况结合起来。对中国注册的法人机构实施监管,就要以这个法人机构为主,并对机构全球业务和境内业务有一个总体把握。第二,坚持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注重对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并促进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率的提高。第三,增强银监会依法履行职责的透明度,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 从上述理念出发,我们提出了银监会监管工作的“四个目标”和“六条良好监管标准”。“四个目标”是:第一,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监管部门要采取有力的监管手段,以确保银行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避免和减少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损失。第二,增进市场信心。市场经济是信心支撑起来的经济。我们将通过有效的、强有力的监管,促使市场主体作出理性选择,让公众对金融市场充满信心。第三,通过宣传教育和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产品、服务和相应风险的识别和了解。不仅让公众认识到金融是现代经济核心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而且要让公众了解有关金融产品、服务和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诚信观念和防范风险的意识。第四,努力减少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银监会将努力寻求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置力度的办法。 “六条良好监管标准”是:要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要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要对各类监管设限做到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要鼓励公平竞争,只顾市场份额、不计成本的无序竞争必须受到有效的监控;要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要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 上述“四个目标”和“六条良好监管标准”是我们做好监管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我们将努力落实到监管工作中,体现在监管成效上。在这里,我们开诚布公地与大家探讨我们的职责、理念和目标,目的就是要请大家协助并监督我们的工作,检验我们是否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是否为促进银行业发展创造了健康的环境。 (二)银监会成立后的运作情况 最近一段时间银监会抓紧部署了一些工作,为今后监管工作的开展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也为实现持续监管创造了条件。这一段的工作大致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 第一,监管制度逐步完善,基础建设起步良好。4月份以来,我会在总结银行监管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银行业监管的精神,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通行做法,特别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与国务院法制办共同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8月10日,国务院正式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目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正在审议这三部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银监会的法定职责,强化了监管手段和措施,规定了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为加强银行业监管,推动银行监管观念的创新和监管方式的专业化,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该法共六章四十三条,除去七条说明性条款,剩下的三十六条中有二十六条完全借鉴了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和英、美等国家金融监管的立法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也明确了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对一些不适应商业银行发展的条款作出了适当修改,为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基础。 此外,我们还清理了2000多件法规制度,根据业务和监管发展的需要提出修订方案,并适时起草或出台了一些市场急需的规章制度,例如《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调整银行业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还有一系列的法规即将出台。 第二,大力推进金融改革和监管工作。按照“抓住两头,带动中间”的工作思路,银监会近期集中抓了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试点工作,这两项都是关系中国金融稳定的关键问题。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我们与财政部和人民银行一起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提出了具体的方案。国务院也已经批准了我们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案,将在八省市展开试点,并于明年进一步推开。改革后,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功能将更加齐全,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决策、自我约束的现代金融企业,机构也将从现在的三万多家减少到两千多家。 同时,我们还部署了对全部银行业机构四个项目的专项检查:一是贷款五级分类;二是非信贷业务和非信贷资产;三是表外业务,包括票据、担保、信用证,以及其他或有资产和负债项目;四是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特定贷款进行界定和调查,对非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关联交易的检查。 此外,我们完成了对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外资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报告;完成了监事会对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监管报告;全面评估了银行业的风险状况,对银行业的稳定经营、化解风险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协商,初步解决了银行改革发展中涉及的一些财税改革问题;理顺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和租赁公司的监管改革思路。对即将成立的汽车金融公司(包括外资),我们也紧锣密鼓地做了准备,有关办法即将出台。
第三,调研咨询工作逐步展开。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加强沟通、制定措施,是一项必须做好的工作。针对监管工作出现的问题和监管发展的需要,我们展开了一些调研咨询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银监会还成立了国际咨询委员会,邀请英格兰银行前行长、英国金融服务局前局长、国际清算银行前总裁及香港等地的国际监管专家和金融界知名人士参加。国际咨询委员会的设立对扩大信息渠道、拓宽决策思路、借鉴国际经验和推动我国银行业监管法规制度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将在下半年正式举行,目前工作接触已经开始。 第四,加快建立先进的数据处理系统和统计手段。银监会要有自己独立的信息处理能力,这是我们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因此,我们目前正在筹划建设良好的、科学的监管支持系统,其中包括信息的处理、科技人才队伍的培训和培养,也包括整个支持系统安全性的建设。在这些工作中首先要做的是,建立与国际接轨、符合我国实际的监管统计体系,完善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以全面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静态和动态情况,满足对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的信息需要,满足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提示的需要,同时也满足外部审计、评级机构和社会公众的查询需要。 第五,组建培训中心,狠抓监管和被监管机构的人员培训。为加强培训工作的力度,银监会专门组建成立了培训中心。今年下半年的培训重点,将集中于商业银行业务量增长迅速而风险管理相对滞后的领域。目前,我们已经进行了房地产业务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培训,即将举行信用卡业务的风险管理培训和资金、票据业务的风险管理培训。对于已有的培训项目,银监会将采取电子化等多种手段对各级分支机构的监管人员进行同质量的培训,同时邀请被监管机构的人员参加。 二、当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外资银行面临的发展机遇及挑战 总结目前国际经济金融形势,我们认为当今国际正面临着三大历史性机遇:第一,和平与发展的力量。虽然局部地区仍有动荡,全球化发展趋势也不会一帆风顺,反恐斗争更将持久和复杂,但和平与发展依然是主流,国际形势趋于缓和。中国将与国际和平力量一道,在中东和朝核等问题上取得进步。第二,新一轮的产业转移和结构调整正在兴起。这次产业转移和结构调整是在全球化背景下产生的,与十九、二十世纪发生的产业转移和结构调整不同,表现为高新技术、金融创新和全球市场一体化三者合一的特点,将比上两次的影响更深远。谁能抓住机遇,充分利用市场,就能实现跨越式的发展。第三,新技术拉动生产力大幅上升。全球信息、新能源、生物、航天、新材料和纳米等技术正在对生产力的发展产生着巨大影响。当然,世界经济的发展也是与挑战伴生的,多极化现象和单极化霸权之间的矛盾,恐怖主义猖獗和反恐怖斗争的持续性等形势也异常严峻。 就国内经济形势而言,我们认为也存在三大机遇:第一,中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基础,综合国力得到较大提高。第二,中国政府下了很大决心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市场经济改革。一方面我们的金融改革正在深入,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引进有经验的外资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伙伴。在改革的过程中,还要用到国际会计师、律师和评级机构的服务。国有企业和老工业基地改革、西部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也存在很大的市场潜力。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过程中,WTO相关承诺的履行和法律制度环境的改善也将对业务发展起促进作用。第三,中国将培养更多高素质、低成本的人力资源。 当然,在发展中必然也会面临挑战。从今年上半年来看,国内经济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低水平重复建设再次出现。这种情况集中地表现在钢铁、纺织、有色金属、建材和房地产等行业。这些行业及其关联行业的风险情况值得关注。第二,货币投放增长迅速,今年6月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2同比增长了20.8%,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同比亦增长较快。第三,今年上半年由于SARS的影响,农民的收入降低,就业的压力使得八百多万农民返乡。从长期来看,我们还要注意到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的改革问题、就业问题、社会保障和保险系统的建设问题,以及中国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并推动法制的进步和全社会反腐败的建设。 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同样面临着三大机遇。第一,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国金融监管当局依法认真履行承诺,逐步放松对客户、业务和地域的限制。现在距承诺履行的最后时限也不过只有三年,外资银行应该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第二,监管者对中间业务的发展和收费持积极支持的态度,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到来和金融管制的进一步放松,外资银行在中国市场上通过非传统信贷业务增加收入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大大增加。第三,金融改革也将给外资银行带来极大机遇。在按照WTO承诺的规定增设网点和拓展业务外,监管当局鼓励外资银行通过向中资银行参股,获得业务、客户和市场上的突破。中国有句古话,识时务者为俊杰,机会总是属于那些善于捕捉的人。我希望大家对中国市场充满信心,做好准备来迎接发展,也希望外资金融机构能够做大、做强,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发展事业作出更多贡献。 三、加强外资银行监管的工作思路 (一)履行WTO承诺,依法有序对外开放 作为改革开放的一部分,我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自1979年以来一直是按计划、有步骤的不断向前推进。实践证明,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二十多年来,最突出的贡献是向我们展示了现代银行运作机制和先进的管理方式,促进了我国银行业服务水平的提高,加快了金融改革的步伐。外资金融机构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银监会仍将继续坚持稳步推进的对外开放政策。年内,我们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将达到13个城市,还将放开对中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根据WTO承诺的开放步骤,银监会将最终取消人民币业务地域和客户对象的限制,允许设立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享受中资同类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外资银行也可在我国加入WTO后五年内,为中国居民个人提供汽车信贷服务。此外,我们还将允许外资金融租赁公司与中资同类金融机构在相同的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在未来几年内,中国金融市场中消费信贷、财富管理、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的市场化处置将有广阔的前景。我希望在华外资银行能够抓住机遇,保持一贯的稳健经营作风,在这个市场上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鼓励外资银行加入到目前中国金融改革的实践中来,通过参股中资银行或加强合作迅速提高市场参与程度,更快地发展业务品种。同时,引进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艺术,促进中资银行提升自身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提高服务质量。我们鼓励中外资银行实施这种双赢的战略合作模式,希望中外资银行能够共同努力,促进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努力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 银监会自成立伊始即成立了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实施情况的自我评估小组,对我国金融机构、业务、政策、法律环境等进行自我评估,通过评估找出与国际监管最佳做法的差距,并制订改善银行监管的行动计划。银监会已经确定了时间表,将在今年完成初稿,明年年初或上半年推出报告。除国际咨询委员会紧密参与其中外,银监会还将积极地征求业内意见。 银监会非常关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推出。《新资本协议》代表了监管理论中的先进理念。与原有的资本监管相比,《新资本协议》更加注重风险管理,这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银行业监管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我们对《新资本协议》期望达到的各项目标表示支持,将深入研究《新资本协议》在我国的具体实施问题。 在这里,我要重申一下银监会执行《新资本协议》的基本立场:第一,鉴于中国大多数银行不属于协议所界定的“国际活跃银行”,因此,它们中的多数仍将延用1988年资本协议的主体部分。这是根据中国银行业实际做出的选择。第二,我们积极地借鉴新协议的总体框架,起草了新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明确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内容(即: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包括在内。对于第一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我们也不是原地停留,而是在1988年协议的基础上,借鉴新协议的内容做了修改。所以根本不存在所谓中国拒绝实施新协议的问题。第三,中资银行在海外有分行、子行,而分行、子行的东道国监管当局有实施《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原则上该中资银行要按照新协议的框架进行管理,并尽快建立起符合新协议要求的初级内部评级法。第四,外资银行母行如执行《新资本协议》,银监会将按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分工,允许外资银行在华分行根据母行及母国监管当局的要求实施新协议有关内容。第五,外资法人机构将适用与中资银行相同的资本监管原则。 (三)提高以风险为本的持续性审慎监管能力 银监会正着手完善与外资银行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管框架和监管手段。目前正在研究实施的两项重要工作是: 第一,加强对外国银行分行的持续性审慎监管,条件成熟时实施风险—营运—合规性—资产质量(ROCA)评级体系,并对母行支持度(SOSA)进行分析,从总体上把握一家银行在华整体经营和风险情况。我们还要适当改变注重具体业务监管的思路,把注意力和着眼点放到外资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上,考量外资银行业务规模、性质和风险是否与其母行支持力度、分行管理水平和控制能力相匹配,以此评估外资银行风险水平和对存款人的潜在影响,并分配相应的监管资源。 第二,对外资法人机构全面实施CAMELs评价体系,强化并表监管,对其风险进行全面评估,突出资本和公司治理的重要作用。对外资法人机构的监管重心也将从具体业务监管向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有效性监管的转变,以抓住风险控制的关键。我们将继续研究外资法人机构的发展模式,鼓励经营状况较好的外资法人机构继续发展,并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我们将限制外资法人机构关联交易所带来的高风险,增强其决策机制透明度。 (四)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和监管效率 银监会将增加监管工作透明度作为改善外资监管工作的重要举措,体现加入WTO承诺的要求。今后,我们在监管规则的制定、出台、实施过程中都将严格按照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咨询法律专家甚至国际同行的要求进行,并给外资银行留出足够的时间起草内部规定或是对相应设备进行调整。每项办法的出台还将附以相应的实施细则或法规解释,以明确我们的监管意图。此外,银监会还将定期披露一些监管工作制度和监管工作进度,欢迎大家监督我们工作。外资银行对改进银监会监管工作制度和程序有什么要求和建议,也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提出来。对于所提意见和建议,银监会都会及时回复,不予采纳的将说明理由。 提高监管效率也是银监会改善外资监管工作所追求的目标。为加强综合并表监管所确立的主报告行和中国区合规人员制度就是提高外资银行监管和沟通效率的一个手段。今后,银监会将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规范外资银行监管工作程序和流程,让大家明白有需求或发生问题以后应该遵循什么程序办理。银监会还将陆续减少需要审批的内容、简化报批程序、缩短审查时间等。这些工作都在加紧进行,我们将尽最大的努力构建一个高效的外资银行监管体制。 (五)建立跨境监管合作机制 外资银行经营和风险与母行的经营状况及外部经济环境有着紧密的联系,因而对它的监管也不能分割或孤立进行。虽然在跨境银行监管工作中,母国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分工不同,但作为外资银行的东道国监管当局,银监会将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当局建立起跨境银行监管合作机制,沟通外资银行母行和集团整体监管情况和风险状况,作为我们实施审慎监管的参考。我们也会尽力提供外资银行在华经营表现和风险评价,为母国监管当局实施有效的并表监管创造条件。 银监会已经或正在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监管当局签署双边监管备忘录,部分合作协议正在磋商之中。上周,银监会与澳门监管局签署了双边监管备忘录。今天下午,我们将同香港金融管理局在上海正式签署双边监管备忘录。此外,我们还要和英国金融服务局续签新协议。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银监会将与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建立起跨境监管合作机制。我相信银监会这些举措对外资银行也有好处,因为从更长远的角度看,银监会与母国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将使外资银行获得更长久、稳定的利益。 银监会还将与外国银行母行建立起更紧密的联系。外资银行的发展离不开母行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更是依赖于母行。银监会将通过与外资银行母行的信息沟通机制,了解外资银行在华发展战略意图,交流分支机构的经营表现,提出我们的监管意见,并争取母行增加对在华机构的支持。 (六)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要求 中国加入WTO和银行业的对外开放,为外资银行在华发展提供了更多发展机遇,但也使其面临着风险。如何在扩大开放的新形势下,有效加强对在华外资银行的监管,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已成为银监会今后的工作重点。在此,我强调三点:第一,外资银行在华开展业务应严格遵循中国既定的开放时间表,不允许私自或变相突破对人民币客户对象和地域范围的限制;第二,外资银行要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加强合规性管理和监控,预防和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三,外资银行要慎重研究在中国这一新兴市场开展业务所面临的特定风险,应结合在华业务的特点,对母行政策、规章制度和内控机制进行适当修订,增强内部制度实施的针对性,提高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女士们、先生们,中国加入WTO所推行的开放政策为在华外资银行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希望你们能够通过各自的努力,融入中国的金融体系,在这个市场上获得长远的进步和利益。银监会将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做好金融监督和服务工作,努力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同时,我也希望今后能够有更多的机会,与大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展开交流,增强监管当局和外资银行的互动。我就谈这些。 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