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地区和两外国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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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 08:39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二月二十六日电 (记者 刘长忠)记者今天获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认定四十三件驰名商标,其中一件为中国台湾地区,二件为外国企业。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有关人士说,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认定四十三件驰名商标。其中四十件商标的持有人为国内不同所有制企业,一件商标的持有人为中国台湾地区企业
据介绍,中国在一九八五年加入《巴黎公约》后逐步开始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加入世贸组织后,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二00一年十月新修订的《商标法》,将驰名商标的保护由部门规章提升到国家法律、法规。 在中国受到保护的驰名商标通常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因而更容易遭到侵权,因此,法律对其给予更多和更强的保护。 国家工商总局表示,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商标持有人认为其驰名商标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认定机构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的申请,从而使其驰名商标权益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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