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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专家对话转基因农产品安全问题(热点关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 04:00 人民网-市场报

  本报记者 张然 实习生 金霞

  2月25日,当转基因产品进口纳入正常化管理前夕,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问题公开说明会宣布,农业部自4月21日起将对我国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正常管理,为期两年的发放进口许可证的临时管理措施就此宣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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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的一位副司长表示,农业部颁发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具有有效期,转基因大豆和玉米是3年,转基因棉花是5年,没有永久性证书。农业部其他官员也强调,中国终止两年来的临时过渡性管理措施,将转基因产品纳入正常管理,并非完全放开转基因产品的进口。

  转基因大豆的安全考量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就此,记者采访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中心理事长夏友富教授和农科院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常汝镇教授。

  安全权:关心老百姓的出发点

  记者:两位教授作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作物品种资源优化研究的专家,长期关注转基因大豆的安全性问题,请谈谈随着转基因大豆的进入,中国老百姓将如何应对?

  夏友富教授:安全是一个整体的概念。按照国际上相关贸易协定,我们应该给老百姓起码5个权利。这5个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和遭受损害时的求偿与受偿权。

  常汝镇教授:我赞成夏教授的说法。其实关于转基因作物的安全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对人类生存生活的安全问题,也就是对人类健康的影响问题;另一个是对生物的环境安全问题。

  记者:转基因产品在国际上虽然争议很大,但在美国本土并没有不良反应的报道。转基因产品在中国安全吗?

  常汝镇教授:从1996年出现转基因产品开始,到今天才8年时间,虽然有很多争议,但转基因产品作为一个研究和发展方向,这个趋势看来是不可阻挡的。到目前为止,有关对人类健康的影响还没有明显表现出来,但对环境的影响却是不能不加以警惕的。

  比如说,转基因大豆对中国来说,其外源基因对本土的遗传基因是否造成危害,这非常值得关注。有研究报告曾说,我国有6000种以上的野生大豆分类,从野生豆往往可以分离出高产豆的基因,如果对中国大豆遗传基因不加以保护,将是资源的一种极大丧失。一旦转基因大豆的外源基因飘移,覆盖了中国大豆的遗传基因,那损失将是不可低估的。

  知情权与选择权:基本的权利应该满足百姓

  记者:前几天《卡特赫那生物安全议定书》缔约国在吉隆坡召开会议,中国代表也在会上表示,中国成为缔约国的一方可能在今年内获得批准。这是否意味着中国在落实生物安全方面将按国际标准来执行?

  夏友富教授:应该强化我国转基因产品的标识管理,给予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了防范转基因产品越境转移对生物安全产生风险,国际社会在2000年签署了《卡特赫那生物安全议定书》,明确规定要给予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转基因产品实施强制性标识制度。据统计,目前要求加贴转基因强制性标识的国家和地区已达3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日本、韩国、欧盟等。我国政府也早在2001年就已出台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但迄今为止,以大豆为例,国内至今没有一家企业贴上标识,反而有些进口转基因大豆生产的色拉油被国家营养学会等作为推荐产品和国家营养改造产品。基于上述情况,我国政府应当立即展开全国执法检查,严肃处理违规者,并加大宣传力度。我们一直呼吁,要尽快加入《卡特赫那生物安全议定书》,强化国内转基因产品的标识管理,给予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记者:知情权应该是选择权的前提。除了强化标识意识和标识管理外,还应该让老百姓获得哪些信息,以利于他们作出判断和选择?

  常汝镇教授:其实现在老百姓广泛使用的食用油、豆油,包括豆腐等豆制品,已经有采用转基因大豆的。除了标识清晰外,还应该告知消费者他面临选择的转基因产品是采用什么技术,媒体应该把相关的争论告知大众,政府应该公开、公布相关的标准,这样一来,老百姓才能获得充分的判断资讯,知情权和选择权才能真正实现。

  监督权和损害赔偿权:权利的保障

  记者:用什么办法来确保老百姓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实现呢?

  常汝镇教授:要给老百姓、给社会监督权,这是政府的责任。

  夏友富教授:对。为什么要有监督权?当转基因产品不断地进入,大家会有疑问,进来的转基因大豆那么多,除了榨油,是否进入了农贸市场?为了解除这些疑惑,政府应该设立专门的机构,应该建立起一个监督机制和跟踪机制。只有这样的机制建立起来了,上述的疑虑才能获得答案。

  常汝镇教授:有了监督权才能保障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更好实现。比如,在没有监督机制或者说监督不力的情况下,你到超市看一下,许多转基因食品并没有贴上标识,有的只在不重要的位置注了一句“本产品系转基因制品,欢迎享用”,这样很容易一闪而过。但如果有很好的监督机制,只有明确的标识才能准入市场,那老百姓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就有了保证。

  记者:据说夏教授还特别呼吁要给老百姓给受损害的消费者求偿权和损失受偿权?

  夏友富教授:关于损失赔偿,《卡特赫那生物安全议定书》第二十七条“赔偿责任和补救“条文这样指出:”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发起一个旨在详细拟定适用于因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而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和补救方法的国际规则和程序的进程,同时分析和参照目前在国际法领域内就此类事项开展的工作,并争取在4年时间内完成这一进程。”

  根据议定书的要求,转基因大豆或其他转基因产品对人体健康、生物环境产生损害时,国家应该有这样的机制,让受害方在物质、身体和精神上获得赔偿。

  记者:赔偿应该包含两方面,就是受害方有求偿权和受偿权,损害方应该有赔偿的义务?

  夏友富教授:那当然。赔偿只是一方面。赔偿之后要做什么?要补救。比如,为了杜绝以后不再发生伤害,那就应该采取隔离、定期抽查等手段,使伤害不再蔓延,也由此避免更大的损失。

  可以说,损害赔偿权也是确保知情权、选择权的有力保障,损害赔偿权使老百姓的权利受到最大的保障,总之这些权利指向的都是老百姓的安全和切身利益。政府无论是引进某些转基因产品还是要发展转基因技术,首先要考虑的都是老百姓的安全和社会安定。

  《市场报》 (2004年02月27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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