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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造成的预期损失也要赔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 10:35 民营经济报

  因购房人未按购房合同约定付清购房款,房地产公司不仅要求收回房屋,而且还要购房者赔偿巨额的预期利益损失,这一诉讼请求还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违约的购房者除了退还已购房屋外,已交的购房款也全部折抵赔偿款,另外还要赔偿房地产公司5万多元港币!记者日前就此案件采访了相关人士。(应当事人的要求,本文隐去相关各方的姓名和名称)。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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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8月6日,某房地产公司(下称原告)与香港人付某(下称被告)签订《商品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某小区的在建的楼房一套卖给被告,售价为港币301620元整,被告分三次付清房款,最后一次付款的时间为原告向被告指定律师行发出收楼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被告如逾期付款,原告有权终止合同,被告还应赔偿原告损失。如原告延期交楼,被告可提出终止合同,原告应退回被告所付的购楼款本息,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签订后,被告依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给原告楼款两期占总楼款的50%,计港币150810元(含定金20000元在内),原告亦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了楼房建设并办好相关手续。但从1995年8月1日开始,原告多次通过被告指定律师行通知被告收楼,被告一直未前来办理收楼手续及支付尚欠的购楼款。

  2002年5月14日,原告以被告未依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楼款,无意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并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产买卖合同》并由被告赔偿违约所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法院申请对讼争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以证明房屋的现值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某区人民法院委托当地房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结果认为,该房产的市场现值为104700元人民币,折算港币98522.63元。

  结论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产买卖合同》时,双方约定买卖的商品房不是已经竣工的现房而是期房,因而其所签的《商品房产买卖合同》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本合同主体合法,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在房屋验收合格具备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后,原告按约定的方式通知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不履行付款收楼这一合同最主要的义务,经催告亦长期无愿继续履行合同的任何意思表示,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四)项的规定,原告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的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须依法予以解除。合同解除后,原告将无法收取合同约定的购楼款,而收回其所预售的房屋。但该房经法定机构评估,目前的市场价仅为98522.63元港币,而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原告可获得的购房款为301620元港币,两者之间的差价为203097.37元港币,显然这一价值差是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应对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这一可得利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已经交付给原告的购楼款150810元港币,可转为损失赔偿款,冲抵后被告还应支付原告损失赔偿款52287.37元港币。故判决:(一)解除原告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告付某于1992年8月6日所签订的《商品房产买卖合同》;(二)被告付某应赔偿原告某房地产集团损失52287.37元港币。(记者 钟锐)

  (金陵/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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