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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用“国家利益”作幌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 09:39 经济参考报

  一些企业或组织与个人在利益上有冲突时,常以代表“国家利益”自居,言之凿凿地称“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仿佛别人在“坑”国家,只有他们代表了“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高于一切”要不要提?回答是肯定的。比如说,当“国家”作为国际法上的人格时,为了本国的利益,或为了抵御外来侵略,增强本国人民的凝聚力,把国家利益摆在首位是完全必要的。再如本国内由于某种特别重大的原因,使国家处于非常态下,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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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成为主要矛盾时,如此提法也是必要的。

  但是,不能曲解这个提法。

  例如,在一些诉讼中,银行或国营企业等常常以“不能让国有资产流失”为由,要求法院判他们胜诉。他们表示的意思是:他们所代表的正是“国家利益”,如果败诉,法院就损害了国家利益。但是,我们反过来问问这些银行和国企:你口口声声“国家利益”,可你自己又是怎么审查有关合同的?对方的资信情况你查明了没有?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问题,采取了哪些防范和补救措施?如果没有,你们也是为了国家利益?

  如果法院简单地以“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判其胜诉而不顾具体案情,就是直接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其恶果是使人们失去对法律的信仰,法的正义价值和安全价值将不能实现。

  如果按照这些自以为代表“国家利益”者的逻辑,那么他们偷税漏税也是为了“国家利益”了?国有企业经营的是国家财产,但企业作为经济实体,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并以企业自身利益为中心,与国家要保障人民的福利不完全等同,因此企业利益并不当然等于国家利益。

  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存在谁的利益高于谁的利益,只要是合法权益,都应当同等地受法律保护,法院在处理这些纠纷时也不代表谁的利益,这是法治国家的法治原则。从这一意义上说,法治是最大的国家利益。

  曲解以及滥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这个提法,不仅仅破坏法治原则,有时还给非法或不正当的手段穿上“迷彩服”。动机不纯者,常以“国家利益”之目的为装饰,转移了人们对其手段性质的注意。因此,我们要警惕那些以“国家利益”为借口,实则侵害消费者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或为小团体谋私利之行径。

  总之,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与人民大众的利益高度一致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要营造平等竞争的机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些动辄就自称代表“国家利益”而要“高于一切”者,请自重。作者:游振辉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4-2-26星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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