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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退市公司的公众公司特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 06:1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析《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于3月1日起施行。

  目前,公司的终止上市,主要执行的部门规章有:中国证监会《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
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和《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退市风险警示等问题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退市风险警示等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和《关于改进代办股份转让工作的通知》等。《指导意见》的出台,在若干个方面完善了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

  加强对高管人员失职的责任追究

  中国证监会对未依法忠实履行职务,未依照《指导意见》履行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义务的退市公司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市场禁入制度,严格审查有诚信污点记录的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市场准入条件。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在实现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同时,建立对退市公司高管人员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不久,《指导意见》即对退市公司高管人员失职的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对此,我们可以看成后者对前者有关表述的具体实践。其出发点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制度保证资产重组的实行

  《指导意见》提出,退市公司资产重组不应有侵犯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资产重组方案涉及股东权益调整的,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2002年9月,有关方面曾提出:对大股东自己进行资产重组的退市公司,重组完成后允许公司全部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流通;鼓励自身无法重组的退市公司进行股权置换,股权置换完成后原退市公司不再挂牌,承接退市公司流通股的新公司进入股份转让系统,股份实行全流通;对重组后退市公司取得流通资格的非流通股,采取分年度解冻流通办法,以减轻股份供给增加带来的市场压力;等等。但上述设想怎样以及何时实施取决于各方面的条件是否具备,并没有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指导意见》第一次以制度形式,对退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规定了原则。其出发点还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符合条件可再次申请主板上市

  《指导意见》提出,终止上市后重新符合上市条件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公司,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再次上市的申请。上市条件见《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由于退市公司在上市前发行的股票,属于上述条件中的第一条,因此,退市公司的再次上市可以由证券交易所核准。但《指导意见》要求提出再次上市的公司须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公司规范运作记录和无异议函。这是首次申请上市公司所不需要的。在《指导意见》出台前,《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第七十六条有股份转让公司获准上市或被收购,股份转让公司或证券公司应当公告并终止股份转让的表述。中国证券业协会《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过程中,……须即时向主办券商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公告。其内容包括第(九)项: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的股票上市。因此,退市公司再次申请上市的程序,与原来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

  股票托管机构不再变动

  《指导意见》提出,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其所发行的全部股份继续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股份转让公司已确认的可进行股份转让的股份应当托管在登记结算机构。显然,《指导意见》提出的托管股份的范围,要比《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更大,而且明确使用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称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或深圳分公司,对原终止上市公司均发布《关于终止为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公告》。《指导意见》出台后,这一情形将会改变。这在较大程度上方便了退市公司和其他主体。

  退市股票平移三板挂牌

  《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退市公司马拉松式的挂牌进程,将会很快改变。

  《指导意见》对退市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指导意见》提出:除有省级政府特例批准允许不挂牌,所有在主板市场退市的公司必须于终止上市后的45个工作日将其可流通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此前,《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司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的证券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这不具有强制性。《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要求: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公司董事会不履行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相关的义务,使股东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股东可以依法要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并追究相关责任。这里,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已经是退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但由于履行这一义务没有时间要求,多数退市公司采取拖延的办法。

  以往,退市公司不履行有关义务,主要原因是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后,更多地是承担义务。这包括年度报告的接受审计、定期报告的披露、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等等。其要求与上市公司基本一致。但目前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并无筹资先例。从因连续亏损而终止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看,有些公司终止上市至今已有两年多时间,但并无挂牌的动作。期间,即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也未披露定期报告。这在较大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股票流通权。因此,《指导意见》一方面对退市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作出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也提示退市公司,可以不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而直接提出再次上市的申请。这无疑给了退市公司相应的权利。

  随着《指导意见》的施行,附表所列11家终止上市但尚未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司,将会迅速挂牌交易。按《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股票流通权等权利也将正常行使。这实际上是还退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的本来面目。也是《指导意见》所说的,股票终止上市后,仍然是合法存续、公众投资者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定位明确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指导意见》回答记者提问时谈到: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同意,为退市公司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提供代办转让股份服务的场所。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第一条的则有为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流通问题的表述。由于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流通问题已经解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发生变化也顺理成章。随着退市公司的增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也将有所扩容。市场对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关注程度也会提高。也是建立多层次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连续亏损而终止上市的公司一览原A股原B股现A股 现B股 原A股 原B股 现A股 现B股 终止上市 三板挂牌代码 代 码 代 码 代码 简 称 简 称 简 称 简 称起始日起始日600625 900931 400008 420008 PT水仙 PT水仙B 水仙A3 水仙B32001042320011201000015 200015 400011 420011 PT中浩A PT中浩B 中浩A3 中浩B32001102220021225000588 400012 PT粤金曼 粤金曼3 20010615 20020918000003200003400016 420016 PT金田A PT金田B 金田A3 金田B3 20020614 20040116000047ST中侨20030530000405 ST鑫光 注000412 ST五环 20030919000556 PT南洋20020529000653ST九州 20020913000658 ST海洋 20020920000675 ST银山20020820000689 ST宏业20020905600646 ST国嘉 20030922600709 ST生态20030429600813 ST鞍一工20020916注:因重新公布2003半年报后,连亏3年半,将于近日终止上市上海证券报西南证券研发中心 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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