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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六:加强和改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 03:3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中国改革开放后,特别是1993年确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以来,公司治理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也成为人们普遍的共识。

  为建立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并确保责任可以追究的机制,保证董事会对股东负责。在《公司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国资委下一步计划重点加强和改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主要包括:

  一是将董事会的职能具体化,并强化董事的责任。要依据各公司的不同情况,对重大决策的范围、内容作出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要明确董事会、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职权划分,充分发挥董事会在战略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作用。董事应当忠实、勤奋、谨慎、细致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大限度地维护股东的利益。

  二是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实践表明,董事会成员全部由企业内部人担任、董事与经理人员高度重合,董事会就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并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因此,一定要引入外部董事,由外部董事和内部董事(也可称为非执行董事和执行董事)共同组成董事会,外部董事要有相应的工作经历或专业知识,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是在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健全董事会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外部董事的作用。建立健全董事会会议制度,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并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办公室的工作。

  另外,还考虑在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做为国有独资公司中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他们的权利需要在治理结构中加以体现。这一点中国《公司法》作了规定,与《OECD公司治理原则》的要求也是一致的。

  为与上述改革措施相配合,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股东,依照《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管,就体现为对公司董事会和董事履行职权。这是一个重大变革性转变。为此,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建立一套内部运作制度,把履行出资人职责与董事会的工作结果相衔接,并对该结果进行评价或审议批准,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董事选聘、评价、考核、奖惩制度。同时对具备条件的公司,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

  公司治理问题归根结底是要在出资者、经营者、劳动者、相关利益者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这是一道永无止境的课题。世界上也许不存在一种统一的、完美的、或一成不变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事实上,由于经济、社会和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各国公司的所有制模式和公司治理模式有很大差异,但是公司治理还是存在一些普遍的规则。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中国市场的逐步开放,中国国内企业在借鉴国际规则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自己的公司治理,既是一个必然选择,也是一项紧迫的任务。希望通过今天这样的研讨会,能够有助于加快这一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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