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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四方面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 03:3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公司治理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本次会议的主办方之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公司治理方面的研究,它所制定的OECD公司治理准则已经成为各国公司治理的重要参考标准。

  本次会议的另一主办方———上海证券交易所也一直非常重视公司治理领域的研究,并在综合国际经验和中国实践的基础上,于2000年10月份推出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治理指引》,该《指引》作为中国第一个系统的公司治理指导规范,为中国公司治理和国际接轨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上证所最新完成的《2003年中国公司治理年报》则是国内第一份对中国公司治理历史、现状、问题和前景的全面分析。在本次会议上,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将推出《上市公司治理行动建议》,针对当前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有关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一个行动指南,有着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中国证券市场的建立,为推动中国企业建立现代公司制度、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一大批国有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准经过转制上市,发展壮大成为中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企业。截止到2003年底,境内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总数已经达到1289家,总市值达到了4.25万亿元,两市投资者开户数合计达到了7000万。在这一飞速发展的过程中,作为证券市场监管者,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以及自律组织,一直致力于改善上市公司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公司治理水平。

  首先,加强基本制度建设。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和原国家经贸委在参考OECD公司治理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成为规范中国企业公司治理的指导性文件。中国财政部也在逐步进行会计和审计领域的改革,使之更加接近国际标准。

  第二,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证监会于2001年8月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性意见》,要求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并在2003年6月30日前,达到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据统计,到2003年6月30日,在沪深交易所的1250家上市公司中,已经有1244家上市公司配备了独立董事。两年多来,大多数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规切实履行了职责,独立董事制度对完善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逐步体现。同时,我们还鼓励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第三,鼓励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国际经验表明,一个规范的公司并购市场是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的重要条件,企业控制权的转让尤其是民营和外资股东的进入,可以有效推动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和分散化,有助于解决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中国证监会一直积极鼓励和推动以提高效益为宗旨的上市公司收购兼并活动,为确保收购兼并活动的有序和透明,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于2002年12月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条例》,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并购行为。

  第四,推进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壮大。针对中国证券市场散户比例比较高,大股东和管理层行为约束弱化的情况,自1998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和培育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公司等等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壮大。截止到2003年底,国内共有证券投资基金95只,已经开业的和获准筹备的基金管理公司分别是34家和13家。2002年11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允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中国A股市场的政策,到2003年底,共有12家外资银行获得QFII资格。社保基金入市的规模也在逐步扩大,机构投资者的不断发展对于确立价值投资理念、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第五,加强和改善信息披露。完整、准确和及时的信息披露是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的前提,在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从2002年开始,要求上市公司公布未经审计的季度报告。同时我们还规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正文中,必须单独披露公司治理的相关信息,确保公司治理的透明度。

  经过不断的努力,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一套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框架,并取得了相应的成效。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既是一个新兴的市场,又是一个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市场,有很大一部分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市场中介机构的公司制度不可避免的存在诸多的问题,公司治理框架的实践还存在一定的制度制约和难点。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积极的步骤:

  一是进一步强化控股股东的责任。严格规范部分业务分拆上市的集团公司同所控股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控股股东应该对所控股的上市公司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董事和管理层的任命、经营决策和日常的生产活动,更不得通过资产重组、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贷款担保、占用资金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除了正常的经营性占用外,大股东应该全部归还其所占用的资金,对难以归还的要研究出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二是在上市公司中将逐步探索建立包括股权激励在内的长期激励机制。将经营者的个人利益、股东利益、公司利益有机的结合起来,鼓励经营者更多的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避免短期行为,降低经营成本。

  三是在不断完善市场功能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法律实施机制。一方面加强执法、严厉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行为;另一方面,强化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的法律责任,积极推动其他与股东主导的执行机制相配套的司法安排。

  四是继续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推动和规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使机构投资者在推动市场改革发展和创新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同时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使投资者更加关心企业的公司治理状况,积极的行使股东权利,对企业管理层形成更有效的外部约束和监督。

  前不久,国务院发布了《若干意见》这一指导我国资本市场的纲领性文件,提出的加强上市公司监管、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要求,是今后我们改进和完善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我相信,通过国内外有识之士的共同努力和我们不断实践,我国的公司治理必将日益规范、有效,必将对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和企业体制改革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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