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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高管岂能一走了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 03:3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报记者 李东平

  近日爱建股份(600643)原高管涉嫌经济犯罪一事引起了市场关注。涉嫌经济犯罪的刘顺新在爱建股份曾担任执行董事、董事、副总经理,事发后,爱建股份董事会同意刘辞去上述职务。

  据媒体披露,“刘顺新事件”并不简单:2月20日被警方刑事拘留的刘顺新还是爱建股份控股的爱建证券董事长,其涉嫌的也不是一般的经济犯罪,而是涉嫌拆借巨额资金炒作港股,涉案金额高达20亿之巨。而刘任董事长的爱建证券估计很难置身事外。爱建股份在爱建证券中拥有的权益占到上市公司净资产的约三成,2003年就因为爱建证券自营损失,爱建股份计提了1亿元证券跌价准备金,可见爱建证券对爱建股份业绩影响巨大。

  在连续两天的公告中,爱建股份称刘顺新事件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但没有提及如果损失巨大,是否追讨?如何追讨?辞去一切职务的刘顺新是否又将成为证券市场上“出事高管一走了之,上市公司为其买单”现象的新案例?

  近年随着证券市场监管力度的加强,不少上市公司高管出逃、失踪或被羁押,出事高管总能牵扯出一大堆违法违纪事件,给上市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但又几乎无一例外地,上市公司都成了这些损失的“买单人”,而最终遭受损失的还是投资者。上市公司在任或继任高管对追讨出事高管的责任似乎并不积极,很少主动采取积极措施,如通过司法途径挽回损失。像ST啤酒花(600090)事件、万鸿集团(600681,原诚成文化)事件、ST银广夏(000557)事件等,出事高管都能拍屁股走人,不用对其造成的重大损失负经济上的责任。

  造成这一现象的深层次原因还是目前证券市场的制度。

  目前的《公司法》中只是模糊规定公司高管应该履行职责,但对其失职行为却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同时《公司法》和《证券法》也缺乏具体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诉讼措施。违规高管一走了之,公司其他高管层则以“不知情”掩盖一切过失,或者换上新人,而损失最终被股东承担。

  要制止这种现象出现,我们证券市场应该早日引进“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像美国《公司法》所规定,中小股东可以因为公司高管行为损害了自己利益,以公司名义对董事、经理提起诉讼,要求高管人员赔偿损失。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实际上是对高管监管的重要利器。

  上市公司治理一直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我国参照西方现代公司制度建立起的一套公司治理制度,以及精心设计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究竟如何发挥应有的职责作用,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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