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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办产权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5日 14:35 北京现代商报

  据新华社电 建设部近日下发有关文件,明确住宅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办理产权证。

  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管理,竣工验收备案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单体住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进行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要完善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对经查实的违法
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建立住宅工程的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将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孙玉波住宅质量责任“对号入座”

  建设部近日下发《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各方主体的责任。

  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的住宅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开发企业:应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所产生的退房和保修的具体内容以及保修赔偿方式等相关条款。保修期内发生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由开发企业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开发企业也应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的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保证设计文件能够满足对日照、采光、隔声、节能、抗震、自然通风、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和居住方便的需要。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

  监管单位:应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国家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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