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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退出机制 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5日 12:01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乾弘

  完善退出机制 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问:近日,证监会向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登记结算公司和证监会各派出机构
发出了《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出台的有关背景情况。

  答:《指导意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具体措施。《指导意见》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和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并对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后保护股东权益、转让股份、资产重组和申请再次上市等事宜提出指导性规范意见。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自2001年2月起,建立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截至2003年底,沪、深两市累计有14家上市公司因连续三年亏损而退市。建立退市机制是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在实现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同时,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三年来我会全力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建设,先后出台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建立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制度(即ST),充分揭示退市风险,不断完善退市程序,着力降低市场风险。退市工作也得到了各地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但是,由于我国尚未全面实施破产制度,缺乏相关保护危机公司债权人和股东权益的法律规定,也产生了退市公司监管、退市公司管理层失职的责任追究和公司股票退出交易所市场后公众投资者如何转让股份等问题,增加了退市工作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券市场优胜劣汰功能的发挥。《指导意见》是对现行退市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问:《指导意见》在保护退市公司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指导意见》充分体现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并在这方面采取了四个方面的措施。一是明确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仍然是合法存续、公众投资者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做好依法终止上市的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保证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保证公众投资者合法享有的知情权。二是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其所发行的全部股份继续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公司所发行的股份仍可以依法转让。公司终止上市前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由代办机构代为办理转让手续;非挂牌交易股份的转让仍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三是建立对退市公司高管人员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中国证监会对未依法忠实履行职务,未依照《指导意见》履行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义务的退市公司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市场禁入制度,严格审查有诚信污点记录的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市场准入条件。四是明确了退市公司重组中应当遵循保护全体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规定了退市公司申请再次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问:《指导意见》中有关指定退市公司进入代办系统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如何进行指定进入代办系统的工作?

  答:《公司法》第143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在我国证券发行交易制度中,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和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股份是同一行政许可,或者说在依法核准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同时,许可其在指定场所挂牌转让股份。因此,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虽然依法退出了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股份,但是,只要股份有限公司没有破产、清算,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仍然应当到指定的合法场所转让股份。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代办系统”),是经国务院同意,为退市公司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提供代办转让股份服务的场所。因此,“指定进入代办系统”是依法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保护成千上万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

  为配合实施“指定进入代办系统”工作,证券交易所将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协议中承诺,其依法退出证券交易所市场时,应当进入“代办系统”,为社会公众提供代办转让服务。《指导意见》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终止上市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确定一家代办机构,为公司提供终止上市后股份转让代办服务。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做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时,未依法确定代办机构的,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临时代办机构;对于《指导意见》施行前已退市的公司,在《指导意见》施行后15个工作日内未确定代办机构的,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临时代办机构。临时代办机构应自被指定之日起45个工作日,开始为退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的转让提供代办服务。退市公司要终止股份转让代办服务的,应当由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做出决定。

  问:《指导意见》对退市公司重组和再次上市提出哪些要求?

  答:《指导意见》要求退市公司无论是通过重组实现发展,还是简单维持低水平存续,要切实做到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和维护社会安定。《指导意见》指出,退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尊重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意愿,不应有侵犯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资产重组方案涉及股东权益调整的,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指导意见》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重新符合上市条件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再次上市的申请。退市公司申请再次上市,须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同意,须聘请上市保荐人并在再次上市后两年内接受上市保荐人的督导,须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公司规范运作记录和无异议函。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授权,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审核公司的再次上市申请并做出核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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