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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要优化治理结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5日 08:46 经济参考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时东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经运作四年多了,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核心问题应该是:如何确保经营目标与所有者目标相一致。在实践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目标与所有者目标不一致的情况很多,如:为了完成处置任务和体现政绩,出现了“家具当劈柴”卖的现象,致使经营行为短期化;由于目前体制设计造成对资产回收值的考核是“软约束”,也就是回收30%可以,20%也行,甚至10%也说得过去,加上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不力,出现了经理层的自利行为;由于多头管理的行政
目标与经营目标的不一致,监事会的监督权限过小,造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局面;过度的在职消费和人员收入的明贴暗补加大了代理成本等等。

  作者认为,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源就是,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严重畸形。之所以这么认为,是因为,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在所有权、监督权和经营权三者之间权力相互制衡的基础上的,而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现实是:没有设立一个代表国家所有者的董事会;同时,监事会的监督权限也比较小,根本无法与经营权相抗衡。因此,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经营权的放大也是必然的。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产权结构问题

  诚然,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取一元化的产权结构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和其它国有独资公司一样也暴露出许多局限性。最大的局限就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很难摆脱行政干预,很难彻底割断与国家强制力、国家行政权力、政府的“婆婆”职能之间的“血缘”关系。如: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总裁是国务院直接任命的,这就决定了“他”就不单单只是代表“他”供职的法人,同时也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不难设想,在实践中,“他”的代表性更会倚重后者,在行动上更会亲和后者。显然,“他”的身份上的双重性或二元性,对公司的营运是有负面效应的。这并非个人的素质所致,而是资产管理公司产权结构上的先天不足使然,如果对这些先天的缺陷不加注意和抑制,任其亲和下去,这种新形式的“政资不分”势必导致新的“政企不分”,资产管理公司最终还是不能自主经营,不能摆脱“国家行政附属物”的地位。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缺乏有效的决策机构

  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实践来看,根本没有设立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利的董事会,没有一个真正对国有资产负责的持股主体,公司治理结构中也没有国有股股东的地位。按照《公司法》,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应该行使决策权。目前,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行政管理机构分别是: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署、财政专员办,每一个管理机构都有自己的管理职责和权限。从近四年的实际运作看,这种多家管理机构的模式存在着许多弊端,主要表现为:各家机构相互之间的沟通不够,许多监督管理职能流于形式;信息的反馈不及时;管理机构之间没有统一的监管标准,监管资源不能共享,以致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疲于应付检查,影响工作;特别是多家管理机构往往由于政治因素和竞争而不考虑对方的利益,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很容易造成“谁都管但谁都说了不算”的现象,甚至互相扯皮,致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些请示问题久拖不决,结果最后只好请示国务院,待国务院批示下来,可能已经错过了资产处置的大好时机。这就表明在目前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实践中,缺乏有效的决策机构。没有决策机构并不等于不决策,是公司,就要有经营行为,就必然先有决策。目前,如果继续维持这种多头管理造成各部门的多重行政目标与所有者目标的不一致的现状,极易造成这样的后果:经理人员利用出资代表在国有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形成事实上的内部控制,同时又利用出资代表在行政上的超强控制推脱责任。

  监事会的监督处罚权限过小

  2000年8月,国务院派驻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监事会分别进驻,这是一项完善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其积极意义在于:一是从体制上理顺了国家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关系;二是从机制上完善了国家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关系;三是监事会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具有科学性。

  但是,监事会在实践中越来越暴露出监督权限过小的弊端。“三权分立”是现代公司有效运行的基本标志,监督权限的设定必须达到或者足以达到与经营权抗衡,制约经营权的程度,其监督才是有效率的。对经营者的监督,无论是检查公司财务,还是列席各种会议,最终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以经营者的经营能力、经营业绩以及对公司的忠实程度为依据决定对其未来的任免。如果监督者只有检查权没有任免权,其监督无论多么认真都可能是无效的。

  根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每年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评价,有对总裁提出奖惩、任免建议的权利,但没有最终的任免权。这就存在一个问题,监事会每天忙忙碌碌的检查,最终能够奖惩的是总裁,而且也仅仅是每个年度终结之后向国务院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至于结果如何,监事会是无法判断的,对于公司为数众多的副总裁以下的员工,监事会根本无权进行任何行政或经济处罚,可想而知,这种不痛不痒的检查能对他们起到什么触动?能有什么威慑力?这种“稻草人”似的检查根本就没有足够的力量与经营者抗衡,何谈构建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议

  设想公司治理结构只有一种模式是错误的,在构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时,既要遵循一般规律,又要从实际出发,应始终遵循效率原则。

  应该考虑设立董事会这一常设决策机构

  前面已经分析了众多的行政管理机构代替董事会行使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决策的一些弊端,因此,必须考虑在四家公司中设立一个常设的决策机构——董事会。

  设立董事会除了明确其为决策机构外,还有一个优点,那就是在形式上可以明确董事会的委托主体地位,一个真正对国有资产负责的持股主体,会尽可能防止委托风险。

  应设立一个由各管理机构人员组成的董事会,可以挂靠在财政部。该机构有决策权,应定期或随时召开会议,经常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协调有关政策,资产管理公司在具体操作中只需向该机构进行请示即可。要明确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构成,尤其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并实行董事责任追究制度。可见,组建董事会既明确了委托主体,也能起到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权力制衡。

  对监事会应适当扩大监督处罚权限

  由于目前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可以考虑“四合一”的整合,这样可以统一监管标准和力度,实现监管的公平、一致,也可以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检查。同时,监事会只有在赋予一定的权利之后,才能够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力制衡的一部分,才能够真正起到威慑力。

  1、应当赋予监事会一定的检查手段。监事会不仅可以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检查,也可以对相关单位如:债务企业、银行、法院、中介机构等进行延伸检查。

  2、应当赋予监事会一定的经济或行政处罚权。对于资产管理公司的违规违纪问题,监事会有权进行必要的经济或行政处罚。

  3、应当赋予监事会对于一定职务以下的人员的人事任免建议权。

  建立一套科学的激励机制

  只要存在信息不对称和监督不力,资产管理公司就会陷入内部人控制的被动局面,就会有人敢于铤而走险;只要内部人控制所取得的利益大于公司的激励力度,就会有欲壑难填的经营者把罪恶的手伸向其所代理的资产。因此,完善的治理结构还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

  1、加大资产管理公司对剩余索取权的分享比例。国家应尽早明确资产管理公司现金回收的目标值,对于回收现金超过目标值的部分,可以在政府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按一定比例分成。

  2、适当提高经济不发达地区、边远地区等区域的计提奖励的比例;根据不良资产回收难易等标准的不同分类,分别给予不同强度的激励。

  3、打破工资分配的“大锅饭”制度,适当降低基本工资标准,把员工的收入与费用率、变现率直接挂钩,从而实现报酬和激励的市场化、绩效化。

  4、尽快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方向,提高员工的就业安全感,防范各种道德风险。

  5、要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公司的内控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特别是针对资产管理公司将资产以低于其真实价值的价格向关系人出售这一问题,我们一定要设计充分市场化的资产出售机制,保证操作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6、制定比较详细、严厉的处罚措施,加大对败德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其不敢轻易有败德行为。作者:时东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4-2-25星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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