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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细化“好人举手”材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5日 02:5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报讯 (记者金烨)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机构向我所报送自律承诺材料的通知》(详见第7版),细化“好人举手”材料。通知要求,申请基金管理公司的机构在完成向其所属辖区内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办理自律备案手续后,向交易所提交有关自律承诺材料,包括“自律备案受理确认函”、“自律机构基本情况表”、“自律承诺书”以及“证券帐户”(包括自有与委托管理帐户及其关联帐户)。

  通知规定,自律机构向交易所报送的自律承诺书应包括:竭诚为投资人服务的承诺;履行诚实守信义务,取信于市场、取信于广大投资者的承诺;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内部风险控制的承诺;依法运作,接受监管部门及交易所监管的承诺等。一年自律备案期满后,交易所将根据证监会基金部要求,向其说明自律机构的自律备案情况以及备案期内证券投资与交易活动情况,并出具评价意见。

  上证所此前于2001年发布的《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机构向本所报送有关材料的通知》和《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机构向本所报送材料应注意的事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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