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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股权悬疑之:回天乏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4日 16:07 《法人》杂志

  6000万发起人股权要追回存在很大的难度。

  一是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贯性还很大,难以维护公正;

  二是相关的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纰漏

  2003年1月26日,9位国内著名法学专家,对深圳前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了研究和论证。

  在这份专家论证书上,《法人》看到,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此案当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和判决中存在诸多问题。而民生银行也存在一些错误的违法行为。

  拍卖行为应确认无效

  关于此案中最关键的拍卖行为的合法性,与会专家一致得出结论:由于此次拍卖当中多处出现违法行为,所以该拍卖行为是违法和无效的。

  专家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明确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转让就包括拍卖。在北京二中院受理此案之前,前进公司持有的民生银行股权已经设定质押,质权人依法享有担保物权。而北京二中院在委托拍卖前进公司所持民生银行的股权时,并未依法征得质权人的同意,侵犯了有效质押的质权人的担保物权。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人应当于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载明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及地点,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等需要公告的事项。但本案中拍卖人既未依法展示拍卖标的,也未依法发布符合法律要求的拍卖公告。

  专家们称,更为严重的是,股权证作为持有股权的凭证,是股权拍卖合法成立的必备文件,股权拍卖形式上是拍卖代表该股权的股份凭证。本案中,北京二中院对有关股权凭证并未依法扣押,四张股权凭证至今仍存于质权人处。这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

  在整个拍卖过程中,民生银行在明知前进公司所持股份已设定质押,并且系后者以犯罪赃款取得,公安机关正依法查处的情况下,仍然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且,民生银行在北京二中院错误地委托拍卖后,或掩盖股权证尚在质权人手中的事实,或重新制作虚假的股权凭证,使非法的股权转让交易得以完成。

  专家们一致认为,在未依法取得有关股权凭证的情况下就强行拍卖这些凭证所代表的财产权利,或者另行制作虚假的股权证,都是完全错误的。整个拍卖行为都是无效的。

  关于各方责任

  专家们一致认为,本案从程序到实体均有违法行为;本案的强制执行与拍卖行为都是违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另外,专家们认为,因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出现错误而导致当事人损失的,将引起国家赔偿。北京二中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违法行为给有关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国家赔偿义务。

  而民生银行应当对自己的错误申请和错误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赔偿有关当事人的损失。本案所涉的执行与拍卖标的应当恢复至原始状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民生银行承担。

  此间,也有人提出,东方集团是善意第三人。那么,东方集团是否是善意第三人?

  所谓善意第三人主要是指从申请执行人处通过合法交易、无恶意取得无需登记过户的动产的案外人。为维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不把善意第三人作为执行回转的对象。

  曹斌律师认为,需要强调的是,就东莞市司法机关的刑事查封而言,东方集团不是善意第三人;就股权而言,记名证券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就支付价款而言,买受人没有支付相应的、合理的对价;就过户而言,交易还未完成,明知道送股被查封、拍卖款被冻结,还恶意违法欺诈过户,属恶意取得而非善意取得;就拍卖而言,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就是恢复原状,这一点不会因为引入善意第三人的概念而有所改变。

  回转希望何在?

  2002年3月10日,34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最高法院责令北京二中院纠正此案。同年4月15日,最高法院主持召开了由22个涉案单位参加的听证会。在谈到是将股权恢复到原始状态上时,当时东方集团的代表断然否决。同年9月29日,北京二中院立案再审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03年1月28日,9位法学专家对此案进行了专家论证。同年3月17日,再审一审判决下达。同年9月9日再审二审判决下达,再审一、二审变更了原审判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新的判决生效后应将原执行标的执行回转。可是,此案一而再,再而三地审理、判决。虽然新的判决已做了变更,但并未依据法律执行,至今也没有结果。而各家的利益不仅没有得到实现,而且还在继续损失。相反,东方集团的利益在不断扩大。而此案不知道还要拖到什么时候才有结果。

  一位法学专家在接受《法人》采访时说,6000万发起人股权要追回存在很大的难度。原因有二:一是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惯性还很大,难以维护公正;二是法制环境的原因,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的不完善,相关的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纰漏。

  一位不原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对此则直言不讳:客观判断,东方集团经过正常的拍卖途径取得民生银行的股权,拍卖程序即使存在法律问题,却很难对其持有股权现状造成影响,前进公司希望的执行回转将不太现实。

  当然,这样的结果并不是不是邱影新所期望的。然而,前进公司要想追回所拥有的民生银行股权,绝不亚于一场战争。而他所面临的对手是民生银行、北京二中院、东方集团。势力悬殊之大,回天乏力!

  附:执行回转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9.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110.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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