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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股权悬疑之:程序之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4日 16:03 《法人》杂志

  在6000万股权易手的每一环节上,都存有许多让人无法不起疑的问题

  6000万股权被拍卖之后,前进公司及所涉股权的其他债权人都对那场拍卖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北京二中院的查封是否违法?

  邱影新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北京二中院查封的时间是1998年9月5日。此前,东莞市检察院先于同年的3月12日致函民生银行予以查封,明确要求“即将我公司的陆仟万元股权在你行就地保存,一年内(至1999年3月12日)不得让其转让,退股及出示抵押的担保证明”。

  在东莞检察院将案件移交东莞公安局承办之后,东莞公安局又于1998年8月27日致函民生银行告知前进公司“参股的陆仟万元及手续费均为赃款,所持股权属非法所得,为防止涉案资产流失,在此案的侦查、起诉、审理期间,未经我局许可,不得让其转让,退股及抵押、质押”。

  但是民生银行表示,并未收到上述公函,所以东莞司法机关的查封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前进公司的代理律师曹斌认为,东莞市检察院的送达回执上盖有“民生银行财务会计部”的公章,且送达回执上文件名称“关于保存我司陆仟万元股权的函”与发函名称完全一致,足以证明民生银行已收到了检察机关的上述公函。虽然,送达回证上没有签署收到的时间,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及其侦查员杨显川可以证明送达时间是1998年3月18日。

  而且,曹斌律师告诉《法人》,东莞公安局的查封函是通过机要文件方式送达的。公安部经侦局查实,1998年3月前,民生银行已经拥有机要信箱。广东省机要局、北京市机要局均证明东莞发给民生银行的机要函件未发生批退情况。

  有关专家们称,北京二中院的重复查封行为是违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拍卖的合法性存疑?

  曹斌律师对《法人》称,此次拍卖的合法性存在疑问。理由:

  一是拍卖标的的主体问题:这6000万股权已被东莞司法部门刑事先查封,要处置也应由东莞司法机关处置,不应由北京二中院来处置。如果刑事案件终结,东莞司法机关又同意由北京二中院处置,那东莞司法机关则应解封此股权或委托北京二中院执行,否则处于刑事查封状态的股权处置的主体仍是东莞司法机关,北京二中院因民事诉讼是无权处置的。

  二是该股权早被分别质押给深圳招商银行和工商银行等单位,且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中院与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判决认定质押有效。这表明,这6000万股权属于不可拍卖标的。即使属于可拍卖标的,但拍卖前也必须经过质押权人的同意,而深圳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及珠江基金均表示对拍卖情况并不知情。

  三是拍卖活动本身存在一些显而易见的违法之处。诸如拍卖公告中隐瞒了拍卖的时间、地点、被执行人名称等。且拍卖股价结果相差之大让人生疑。

  另据了解,与前进公司股权同时被拍卖2000万民生银行股权的中国旅游信托公司也质疑拍卖的合法性。该公司称,在拍卖前其拥有的2000万民生银行股权早已被工商仲裁部门仲裁给了深圳平安信托投资公司。

  在拍卖当天11点多钟,平安信托投资公司向北京二中院执行庭庭长递交了执行异议书。按法律北京二中院应该立即停止执行,中止拍卖。而北京二中院未予理睬,在下午照常执行拍卖。

  《法人》就拍卖的合法性求证当时在场监督的北京市公证处的公证员李铁林时,他称,拍卖是合乎法律程序的。至于说当中是否存在猫腻,这不是公证处所能保证的,因为所有的材料都是由北京二中院负责的,而他是没理由不相信二中院提供的材料。

  当《法人》问及当时拍卖的具体竞拍单位名单时,李铁林称事情已经过去多年,他也记不清楚了。而当《法人》要求查阅当时的拍卖档案时,李铁林婉言告知记者这涉及机密,不便查阅。

  民生银行信贷部的负责人则向《法人》表示,邱影新对拍卖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是因为其东莞分公司涉嫌东莞建行“非法吸存案”正在接受调查,不了解外面的情况,其心情可以理解。但他认为邱影新对民生银行的行为多有误解。

  民生银行的这位负责人说,需要明确的是,不是民生银行拍卖前进公司所持的民生银行股权,而是法院拍卖的。当得知北京二中院受理了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将前进公司6000万股权全部拍卖时,民生银行也曾做法院工作希望只拍卖前进公司所欠民生银行钱额部分,而非全部的6000万股权,但未能如愿。

  该负责人称,对法院的执行活动,他们也无法阻拦。

  “事实上”,这位负责人说,“在处理股东贷款问题时,民生银行始终贯彻‘既要保全资产,又要照顾股东利益’。采取拍卖的形式解决前进公司的问题,是迫不得已的最后办法,也是保全民生银行贷款不受损失的惟一手段”。

  但《法人》发现,这位负责人有一句话耐人寻味。他说:“我行上市迫切要求清理不良资产,北京二中院执行年清理存案要求尽快结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不采取行动,前进公司股权的处理所得将悉归他人,我们无法收回贷款。”

  2003年6月19日,民生银行发布澄清公告表示,那场拍卖是在法院主持下公开进行的。民生银行作为此次拍卖的申请执行人,受偿该拍卖款项完全合法有效。

  面对前进公司的质疑,东方集团也于2003年6月20日发表声明表示:拍卖单位和竞买人均具有合法的拍卖、竞买资格,拍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规则的规定,拍卖结果合法、有效。东方集团对该部分股权为合法拥有。

  拍卖详情无从得知,《法人》试图联系此案的关键涉案单位——北京市二中院。一位知情的法官表示愿意详谈当时拍卖的一些情况,但同时表示这必须经过二中院研究室的同意。于是,《法人》随即联系上北京二中院研究室主任表明采访意图,该研究室主任表示得商定后再做决定。当日,该主任经商议后作出决定:谢绝《法人》的采访。理由是:该案已于三年前移交最高人民法院处理,北京二中院不便发表任何意见。

  涉案各方各有说辞,而当日拍卖的事实真相,《法人》已无从还原。

  股权被非法过户?

  2001年9月17日,被拍卖的6000万民生银行股权过户给张宏伟的东方集团。

  曹斌律师告诉《法人》,在拍卖以后,拍卖所得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冻结,债务无法清偿,执行无法终结,已处于事实上的执行中止状态,而且,东莞刑事案件尚未结案,刑事查封尚未解除,股权之分红与送股被东莞人民法院冻结。

  曹斌律师称,北京二中院明知上述情形,2002年2月14日为买受人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

  此股权过户,民生银行一直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2001年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根据民生银行的申请,核准了其20个发起人股份变更登记,其中就包括深圳前进公司所持民生银行的6000万股份变更为东方集团公司名下。

  然而,事情远非想象的那么简单。在调查中,《法人》发现,2000年4月29日,民生银行2000年度的股东大会的股东名单上赫然出现了东方集团董事长张宏伟的名字,并于这次股东大会被选举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接着被选为副董事长,邱影新董事被自然免职。

  而这个时候,东方集团竞拍而得的前进公司所持民生银行6000万股权事实上并未过户,东方集团所交的竞买款项尚在最高院的冻结之中,民生银行还未收到东方集团一分钱投资款……

  更让人不可理喻的是2000年5月31日民生银行2000年临时股东大会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上有邱影新的签名,而邱影新称这是有人冒充他的签名。

  既然前进公司不是股东了,邱影新又不是董事了,为何又要在董事签名单上假冒邱影新签名呢?而且,2001年9月17日股权过户后,为何直到2002年2月14日北京二中院才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至民生银行呢?邱影新称,是对过户法律手续的补充,这也恰恰证明当时强行过户的非法性。

  另一个事实是,在最高法院冻结这8550万元拍卖所得之后,其实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执行中止。然而2000年11月民生银行上市,前进公司这位发起人股东已经被东方集团所代替,而此时股权尚未过户。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登记注册中前进公司仍是民生银行股东,而在国家证监委核准的上市的公告和民生银行上市募股说明以及上海证券登记公司登记的股东名册中前进公司已被东方集团所替代。

  是国家工商局登记注册具有法律效力还是国家证监委的核准材料具有法律效力呢?如果都有法律效力,这似乎不合法理。而无论哪一方出现法律效力的不确定,那么民生银行上市就似乎有欺骗股民嫌疑?

  而这些又都给此案蒙上了一层厚厚的迷雾。

  涉嫌恶意串通?

  邱影新对《法人》表示,鉴于那次拍卖的疑点甚多,他们有理由怀疑那次拍卖完全就是部分人的恶意串通所为。

  邱影新称,民生银行申请查封、拍卖,其动机值得怀疑;北京二中院的行为也让人怀疑,因为尽管二中院声称已获得深圳中院的委托执行,但深圳中院的委托未征得执行申请人的同意。据悉,擅自提出委托执行的深圳中院法官郑海石已经被判刑。

  另外,拍卖人在拍卖公告中,蓄意隐瞒“拍卖的时间、地点”,并有意整体拍卖,显然是为了减少竞买人以利于买受人。邱影新称,三家竞买公司,其中两家还是业务密切的关系公司。

  邱影新进一步指出,在实际拍卖过程中,成交股价相差如此之大,绝非偶然。

  邱影新认为,这场内幕交易的背后是巨大的利益在驱动,因为民生银行于2000年上市消息早有披露,上市后的股权价值将大幅度上扬不言而喻,卖到民生股权就将赢利。

  是否涉嫌恶意串通,《法人》无法证实,也不敢妄下结论。但我们知道,这场股权争议仍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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