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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废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4日 09:46 中国经济时报

  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

  记者杨良敏北京报道2月21日,在此间举行的北京市法学会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分会2003年年会上,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主任孙德强在会上发表演讲时大胆建言,《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应予以废止,并建议在此基础上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

  据介绍,该建议已于10天前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孙德强、王向前两人的名义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林嘉教授在这次年会总结发言中特意提到这篇文章,并对其建言表示赞许。

  孙德强在演讲中,从三大方面详细陈述了他的理由:一、从法律效力的层面来看,该《条例》中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而不是国务院。二、从内容上看,该《条例》中规定的内容有损害国家法律统一;三、按《立法法》的规定,《条例》应予以废止。

  记者在孙德强结束演讲后要来一份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建议书。据建议书介绍,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构建了“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确定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构成及工作程序,全面而系统地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随后,劳动部根据《条例》的授权分别制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调解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以下简称《组织规则》。根据上述文件,全国在1993年基本建立了覆盖全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并以上述文件为依据开始进行劳动争议仲裁。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劳动法》对《条例》中所规定的三个内容进行了确认,即“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构成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构成,并使之上升为法律。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主要内容仍规定在《条例》、《组织规则》、《办案规则》以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甚至其办事机构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

  建议书说,2000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颁布《立法法》,该法第八条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属仲裁制度的一部分,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并且,《立法法》、《劳动法》、《仲裁法》也都没有授权国务院制定劳动仲裁制度。这样,当《立法法》生效后,《条例》、《办案规则》、《组织规则》、《调解规则》和一系列由劳动部及办事机构制定的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顷刻丧失了其存在的法律基础和逻辑基础。同时,《条例》中规定的当事人制度,受案范围和时效制度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和《劳动法》,因此,建议废止《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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