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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研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无必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4日 08:32 21世纪经济报道

  星期五观点

  存款保险制度是美国的首创。

  1929年的大危机使美国经济遭受了毁灭性的打击。为了避免悲剧重演,1933年美国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开始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规定对存款额在2500元
以下的银行存款实施全额保险。自此,美国基本上告别了发生金融恐慌的历史。

  救火队长?

  存款保险制度为什么能杜绝银行挤提和金融恐慌呢?

  因为如果每个存款人在事前就被告知,即使银行真的破产了,他们在事后也能获得全额赔偿。那么,即使开户银行发生了流动性问题,甚至即将面临清算,存款人也没有积极性去排队提款,挤提也就不可能发生了,更不会蔓延。

  存款保险制度被引入金融领域的直接动机是为了消除因银行挤提而导致的系统性风险。这和我们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识有所不同———由于国内普遍认为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纯粹是为了保护公众存款人的利益,所以通常把它形容成一个“救火队长”的角色,大大低估了它对保证银行体系安全的作用。

  我国虽然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一直实行的都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海南发展银行还是广国投,它们所欠自然人的负债(包括本金和利息)基本上都是由政府来全额偿还的。如果我国不存在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即政府不向被关闭金融机构的自然债权人全额支付负债),那么,银行挤提肯定会相当普遍(至少在城市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会是这样)。

  道德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虽然能够有效防止银行挤提并保护公众存款人的利益,但它却是一个一刀切的政策:无论是风险偏好型的银行还是风险规避型的银行都必须按同样的比率向存款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而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偿债危机的银行往往是那些过度追求高风险的、不善于经营的银行。所以,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隐含了这样一种做法:向那些管理良好的、作风谨慎的银行征税,来弥补那些追求高风险的、管理不善的银行所造成的损失,所以它似乎是一种打击先进鼓励落后的制度。

  另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虽然降低了银行系统的挤提风险,但也使银行系统减轻了进行风险管理的压力,从而增加整个银行系统其它类型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我国银行业目前就存在比较严重的上述道德风险问题。由于各商业银行形成的历史坏帐可由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或央行再贷款注资解决,所以,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银行降低贷款不良率的积极性。

  1998年政府发行了2700亿的特别国债来充实四大国有银行的资本金,并剥离了1.4万亿的坏帐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但是到2004年初,国务院又动用450亿美元注资两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增加它们的资本金。

  与此相类似,政府在处理无法继续经营的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信用社和银行的债务时,其对自然人的债务一般都由央行再贷款解决。所以,无论是剥离四大行的不良资产、还是向它们注资或提供再贷款,都可看作是一种变相的存款保险。所不同的是,“保费”是通过税收或通货膨胀税的形式从普通大众那里筹集来的。

  针对存款保险制度所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人们设计了各种制度安排试图予以化解。其中最常用的一个办法就是根据各个存款机构的信用评级来实施差别化的保险费率。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保证信用评级的信息是真实可靠的。但是,在大多数新兴市场上,这一点又往往很难真正做到。

  如果实行的是自愿投保政策,还会出现一个所谓“逆向选择”问题:如果保险费率一样,与稳健的存款机构相比,风险偏好型的存款机构将更愿意参加保险,从而给存款保险机构的长久运营带来困难。所以,各国在制度设计上,一般采用强制性的投保政策。

  当务之急

  既然我国已经存在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那么会出现这样一种疑问:我们还有必要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吗?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首先,如果从公平角度来看,银行系统的风险应该由各个银行自己来承担,而不应通过税收或铸币税的形式向普通老百姓转嫁。

  其次,如果不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那么政府实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将无法得到保证,因为无论银行的损失最终是由财政拨款还是由人民银行再贷款(或用外汇储备注资)解决,都会使政府在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时丧失一部分自主权。而且随着银行业对外和对内开放步伐的加快,银行间的竞争将会逐渐加强,如果国有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然保持目前的资产状况,那么政府对它们实施救助的频率和范围肯定会逐渐增加。

  第三,目前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各银行并不用定期交纳保险费,所以在这种制度下,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将比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更为严重。已经得到注资或坏帐剥离的银行绝不会相信那些所谓“最后的晚餐”的说法。更为严重的是,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金融当局根本无法通过实行差别保险费率等办法来改善各银行的“道德风险”动机。

  第四,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政府将不可能向银行业引入优胜劣汰机制,从而无法真正实现金融领域的市场化和高效率。一方面,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之前,政府不可能完全打开银行业对内和对外开放的大门。因为这些新进入的私人性质的银行企业本应该被排除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庇护之外,但是,考虑到银行业发生危机的扩散效应以及银行体系在我国的重要地位,政府又必须把它们纳入到这个保险网之内,这是政府不愿意看到的事情。

  另一方面,如果不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那么对银行的破产清算将很难实行,因为政府不可能不顾忌到恶性通货膨胀以及经济衰退的威胁而对大量资不抵债的银行强行推行破产。可以说,之所以银行挤提现象在国内并不严重,主要是因为政府并没有严格按照破产法对银行实施破产,如果这一条成为硬的制度约束,那么银行挤提将立刻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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