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公司强制“平移”机制将出台退市公司可流通股份应在终止上市后第45个工作日开始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退市公司经重组后,确实符合主板上市条件,可申请重新在主板市场挂牌交易
本报讯(记者刘兴祥)据消息人士透露,由监管部门制定的《关于做好股份公司退市后续工作指导意见》将于近日颁布。该《指导意见》主要针对主板市场退市公司的代办股份
转让后续工作进行规范。
据悉,该《指导意见》核心内容包括:由以前的退市公司“自愿”将股份转让转至代办股份转让交易系统,改为“强制”性平移到该系统进行交易,规定除有省级政府特例批准允许其不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上市以外,其它退市公司必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不符合上述条件,又不主动提出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由证券交易所与证券业协会负责为其安排指导主办券商,并由该主办券商负责退市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所有事宜。目前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必须与所在证券交易所签订有关退市补充协议,并需承诺若出现退市情形时,将股份转让交易“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此外,退市公司经重组后,确实符合主板上市条件,可申请重新在主板市场挂牌交易。
据悉,作为该《指导意见》的实施配套文件,《推荐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已于日前下发至各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进行最后的意见征求。根据此《协议书》的规定,只要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无异议,上市公司在主板市场退市后将直接按照规定的程序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转让。
据了解,去年4月1日,有关部门下发的《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适用于2002年退市后的公司。根据该《协议书》,上市公司在退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时没有具体的时间与程序规定,基本上取决于公司的意见,同时,还须获得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或确认的文件。截至目前,在已退市的10余家公司中,仅有4家进入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然而,根据《推荐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上市公司在退市后将必须按照具体的时间程序进入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在上市公司的股票终止上市后的5个工作日内刊登股份确权公告,20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股份确权手续,在40个工作日内刊登“股份转让公告”。然后,退市公司的可流通股份在第45个工作日就应该开始挂牌转让。
另外,公司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或确认的文件不再是必备条件。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退市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主办券商要向公司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同意或确认的文件,如无异议,注册地省级政府在公司股份挂牌转让后的2个月内出具相应文件,并由主办券商负责取得该文件。如果注册地省级政府不同意,则要在公司股份挂牌转让前出具相应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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