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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原罪”不是一个伪问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3日 09:53 经济参考报

  民生银行对于造假责疑的澄清公告是一份值得“疑问相与析,奇文共欣赏”的奇文。该行对于原股东深圳前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邱影新所指责的2000年5月30日董事会的决议签名造假一事并未否认,还进一步证实,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为尽快办妥变更事宜,将2000年5月30日董事会的决议变造为“股东大会决议”。

  上市公司发行上市中的原罪,一般都认为是《证券法》生效之前的老问题,属于历史
遗留问题,而且,在某些人的眼里,还似乎是一个伪问题。其实,即使民生银行的问题犹未可定,但这个结论也大有改写的必要。我们注意到,中国证监会今年1月7日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长运股份在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存在一些违法行为:虚构1996年至2000年收回应收账款共计5661万余元,从而虚增银行存款;等等。查长运股份是2000年12月21日发行的股票,次年1月9日上市,显然属于《证券法》生效后的原罪新生代。

  从以往经中国证监会查实并作出处罚的案例来看,上市公司发行上市中的原罪大致有几个类型:一种是实质性条件虚假,如红光实业编造发行前三年度利润达1.57亿元,扣除虚假利润,实际上根本不符合上市条件。长运股份的问题就属于此类。一种是手段造假。例如蓝田股份在上报发行材料中,伪造相关的土地权证和银行对帐单,综艺股份倒做了涉及改制时间的一系列文件等。民生银行的情况如果属实,至少属于轻微的手段造假问题。三是两者兼而有之。大庆联谊不仅虚报前三年利润达1.62亿元,而且还伪造了时间虚假的改制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和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吉诺尔也存在类似的情况。

  应该说,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开市初期法规不完善、市场规则不健全,在相关上市公司过度追求低成本融资圈钱的驱动下,同时也在一些地方政府政绩工程的过多干预和撮合之下,在券商等中介机构片面追逐寻租效应的推波助澜之下,不少上市公司或多或少存在这样那样的原罪问题。只不过对上市公司发行上市中的原罪,历来总是讳莫如深,好像它是一个伪问题似的。

  虽然早在1993年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中对于虚假陈述就明令禁止,《公司法》明确将“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和“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列为退市条件,《证券法》也明确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按《公司法》的规定退出。但目前证监会只对“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作退市处理,而对“虚假记载”和“重大违法行为”列为退市的规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实质上等于放纵了上市过程中的欺世盗名、背信弃义行为,为各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圈钱寻租原罪大开绿灯。

  无可否认,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确实出现过“绿灯行,黄灯停,遇到红灯绕道行”的现象。在刚刚进入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许多事情却仍然为计划经济的框框所困扰,有时不得不采取“绕道走”的对策,才能达到改革的目的。但是,好心和为难都不是违法违规的正当理由,也不能成为漂白原罪的理由。在上市条件和履行相关手续上的“绕道走”,明显违背了相关的证券法规,构成了欺诈上市和对投资者权益的侵害。如果情有可原,那么,谁来体谅受侵害的投资者?作者:黄湘源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4-2-23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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