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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论):避免“恶法”的创新之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3日 09:32 民营经济报

  刘武俊

  据首都媒体2月20日报道,近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于均波在北京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今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立法工作,并将首次实行立法听证会制度,就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举行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依我之见,实行立法听证会制度的新举措充分彰显了立法公开和立法的公众参与理念,提高了地方立法的透明度,
拓宽了市民参与立法的渠道,实现了相关利益群体与立法的亲密接触,也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践行全国人大关于提高立法质量这一重要承诺的具体体现。

  立法听证的主旨在于通过吸纳相关群体的民意使法律具有充分的民意代表性。诚然,立法应当充分吸纳和体现民意,而不能照官意画瓢。法律这种“公共产品”理应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公意代表性,否则就可能蜕变为服务于少数利益集团的“私人产品”。要吸纳民意,就应当实行开门立法,建立立法听证制度,通过媒体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广泛征求包括利益相关人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意见。用句中国式的政治话语讲,就是立法要坚持“走群众路线”。立法听证其实就是立法活动践行“群众路线”的具体表现。实践证明,通过立法听证充分吸纳民意的立法可以为法律的顺利实施清除某些潜在的障碍,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提升公众对法治的期望和信心。

  现代立法机关即议会是典型的民意代表机构,议员(在中国称人民代表)应当成为传达民意的喉舌和社会各阶层的代言人,而不能沦为少数利益集团操纵和利用的工具。当然,立法者除了国家权力机关之外,还包括拥有行政立法权的政府机关。因立法起草工作通常采取由对口的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方式,极易滋生立法中的部门利益保护主义现象,所以有必要在行政立法中树立“立法回避”观念并落实为可操作的具体制度,亦即凡直接涉及某行政部门利益的立法起草工作,该行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回避,不能参与更不能主持该法案的起草工作,而应由国家权力机关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委托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起草。另外,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应当尽可能举行立法听证会,充分听取和吸纳有关利益团体及各方人士的合理意见。总之,实行立法回避和立法听证的主旨就是要将“程序正义”的宪政理念融入立法活动,通过正当程序的力量最大限度地抑制立法者自身的恣意,并最大限度地吸纳和表达民意。只有充分吸纳民意的立法才具有真正的民主性、正当性和合理性;只有充分表达民意的法律才堪称以民为本的“良法”。

  学术大师哈耶克在其名著《法律、立法与自由》中高屋建瓴地指出:“立法,即审慎地制定法律,已被恰如其分地描述为人类所有发明中隐含着最严峻后果的发明之一,其影响甚至比火的发现和弹药的发明还要深远……立法被人们操纵成一种威力巨大的工具。人们需要运用它来求善,可是人们尚未学会驾驭它使之避免产生巨大的恶。”哈耶克的这番忠告颇值得人们尤其是立法者品味和深思,通过诸如立法听证等制度最大限度地吸纳民意和民智,是立法机关“生产”良法、避免“恶法”的题中应有之义。

  当然,在实行立法听证制度的基础上,若能进一步推行立法项目公开向社会招投标制度,建立公民立法建议奖励制度,或许立法的公众参与的热情将会更加高涨、效果也会更好。

  (作者系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晓航/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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