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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扬言自杀”者做法欠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2日 06:19 新京报

  据《新京报》2月21日报道,杭州市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规”对扬言跳楼自杀被解救的贵州人田茂和处以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理由是该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还占用了大批的警力和救援设备”。

  不可否认,杭州警方的处理办法有其合理之处,那些因为生活琐事动辄扬言跳楼的人的确扰乱了社会秩序,也浪费了大批的警力警备。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并不是所有的“扬言
跳楼”者都是在蓄意扰乱社会秩序,在不能把扰乱社会秩序者和真正的自杀者区别开来时,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值得商榷。俗话说,蝼蚁尚且偷生,更不用说有七情六欲的大活人了。如果不是心理或身体痛苦到了极点或者迫不得已,一个人决不会走上自杀的绝路。人命关天的大事,自然会惹人关注、招人围观,而正因如此,就有一些本意不是自杀的人扬言自杀,有的是想以此胁迫以达到某种目的,有的只是一时想不开而下意识地走到这一步,真正自杀的可能性较小。但我们要知道除了这些人之外还有真正的自杀者。这种情况下,自杀者在被解救之后其心理一般非常脆弱,需要进行充分的心理治疗,在此时进行拘留很可能会对其造成新的伤害,不利于心理健康的恢复。

  自杀没有触犯法律,那么,如果不能把以自杀为名扰乱社会秩序者和真正的自杀者区别开,警方简单的一刀切的处理方式在“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同时肯定“冤枉了一部分好人”。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要有基本的对生命的关爱意识。对自杀者在将其救下之后,首要的是保证其生命安全,不管是由其家人还是由警方,对其进行充分的心理治疗,努力使其回归正常的生活道路,唤起其对生活的信心,而不是以有人通过自杀制造混乱而把他投进看守所。这才是以人为本的做法。洛秋(身份不详)(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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