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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物业税”更人性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1日 11:13 民营经济报

  近期,有关“物业税”的讨论非常热烈,但多数都在算经济帐。日前《中国经济时报》撰文,认为算经济帐倒不如首先弄清楚设置该税种的社会价值目标以及基本原则究竟是什么?或者说,针对这样一个涉及面极广、敏感度极高的税种,不仅要算经济帐,也要算“政治帐”、社会帐。文章认为,物业税的设置以及税率的确定,首先应建立以下三个原则前提,并借此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一是“民生”原则。拥有一个遮风避雨的栖息之所,是百姓最基本的生活乃至生命需要。当“福利分房”已成为历史,几乎所有民用住房都具备了商品性质,故每个城镇家庭的户主便都成了“业主”。所谓“民生”原则,也就是说在这个属于市民基本生存、生活需要的领域里,政府在采取任何政策时都应秉承这样的价值目标:只能促其水准提升、负担下降,而不是相反。

  二是“区别对待”原则。虽然“燃油税”和“物业税”系同时出现的新话题,但它们具有完全不同的社会含义和税负性质。道理很简单,“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事关所有人,而“行者有其(私家)车”仅事关部分人,必须区别对待。如今,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拥有物业数量可为标志之一。即使对拥有两处以上物业的业主,也应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并决定是否施加税负并设置不同的税率。不同税率甚至悬殊的税率,所表达的恰恰是社会“公平”的要求。

  三是反对“为税而税”。所谓“为税而税”,说的是:一种新税种的设置或某税赋的调整,当局的惟一动机或价值目标仅限于增加税源,为此甚至不顾及任何社会副作用。近闻,河北清河县实行“3年纳税百万可得副科级”的土政策,个体户真的当上了县法院副院长,便是力证。诚然,这样的荒唐不可能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全国范围内普遍发生,但也不能完全排除这样的隐忧:在物业税设置的动机、理念中,包含着某些“为税而税”的因素。

  (金陵/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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