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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1日 05:5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本公司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2月13日公司接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济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获悉如下重大事项: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该院”)依法受理债权人济南市光华包装厂申请本公司破产还债一案后(相关公告见2003年9月27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本公司作为债务人向该院提出了和解申请,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了本公司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该院认为,和解是基于自愿基础上进行的,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该院裁定如下:

  一、认可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自该院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中止本公司破产还债程序。

  上述裁定为终审裁定。

  该院于2004年2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对上述裁定进行了公告,本公司须在公告后三个月内履行完毕债务和解协议。

  目前本公司正在积极清收欠款并多渠道筹措资金,准备履行和解协议,以确保3个月内终结破产还债程序,使公司步入正常发展轨道。债务和解协议履行后,将显著改善公司资产质量,增强公司持续发展能力。如果本公司不能在三个月内履行完毕债务和解协议,公司仍存在破产还债的风险。

  本公司并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对债务和解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及时披露。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2月21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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