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
笔者认为应当取消当前证券市场上对股东分得的股息、红利征收20%所得税的做法。
就当前证券市场上的各种税收而言,对股东分得的股息、红利征收20%所得税的做法是最不合理的一种税收制度,它不仅无法起到“鼓励社会公众投资”的效果,相反,它还妨碍
着公众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妨碍着投资者进行理性的投资活动。
首先,从投资者的整体来讲,股市上的投资者不是有“所得”,而是有“所失”,投资者的整体亏损是一个公开的事实。据有关业内人士的初步计算,从1992年到2003年这12年间,股市二级市场上的投资者共计亏了6300多亿元人民币。而其中仅2001年下半年以来,二级市场投资者的损失便达到1万亿元左右。既然投资者总体上是严重亏损的,而股息、红利根本就难以弥补投资者的亏损,在这种投资者毫无“所得”的情况下,却要对投资者征收股息、红利所得税,实在是名不副实。
其次,就股息、红利本身而已,也并非是投资者的“所得”。与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不同,银行存款的利息是储户的一种“净得”:储户在存款额度不变的情况下,“净得”了利息收入。而股息、红利则不然,股市上的股息、红利分配是需要经过除息处理的。原本每股10元钱的股票,若每股分配0.50元红利,在经过除息处理后,每股股价只有9.50元了。可见投资者并未通过分红而得到真正的利益。而投资者要实现这份收益,则必须通过市场的填权炒作才能完成。因此,股市上的股息、红利分配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所得”。
其三,进一步讲,股息、红利甚至是投资者的“所失”,而且是“上市公司分红越多,投资者损失越大”。如某股票分红前收盘价为每股10元,若每股分配0.50元红利,则除息处理后的股价只有9.50元了,而每股0.50元的红利需要缴纳0.10元的所得税,投资者实得0.40元红利,如此一来,经过分红后,投资者的股票市值9.50元+股息所得0.40元,合计只有9.90元,这较之于分红前的每股10元的股价损失了0.10元。如果这家公司每股分配1元钱红利,则除息后的股价为9元钱,而1元红利需缴纳的所得税为0.20元,投资者实际所得红利为0.80元,如此一来,经过分红后的股票市值9元+股息所得0.80元,合计只有9.80元,这较之于分红前的每股10元的股价损失了0.20元。这种“分红越多,损失越大”的税收政策,显然是不合理的,更不可能起到“鼓励社会公众投资”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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