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二○○四年二月十六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人数6人,代表公司股份220,548,05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6.65%。
本次会议关于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五条的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其中反对的股份132,3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反对的股东为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卢堡工贸有限公司及(香港)桂江企业有限公司;同意的股份88,2
48,05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同意的股东为(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贵州经济贸易公司及流通股东,因此,本次股东大会董事选举未采用累计投票制。
附议案内容如下: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五条,其余条款序号顺延。该新增条款的内容如下:“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超过30%时,公司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且实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开选举、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独立董事与其他独立董事分开选举、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独立董事的选举先于其他独立董事的选举的原则。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集中投向某一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投向两位或多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但当选的非独立董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先在所有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中选举出一名独立董事,然后再在该当选的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中进行剩余独立董事的选举。在选举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独立董事或选举其他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均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均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集中投向某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投向两位或多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但当选的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独立董事或其他独立董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在董事会表决时,提名董事应回避表决;在股东大会上对董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提名董事本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回避表决。由监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在监事会表决时,提名监事应回避表决,股东大会表决时,提名监事本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回避表决。对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该提名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的选举,因没有采用累计投票制,被股东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诉诸法院,法院判决第四届董事会的选举无效,相关信息见本公司2003年8月28日、2003年12月1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监事会
二OO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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