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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死刑不是贪官的专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1日 01:25 新京报

  《新京报》今天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原县委书记万瑞忠昨日上午被用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中国青年报》在2月20日的一篇评论中指出:许多贪官包括成克杰、李真、马向东直至王怀忠在被执行死刑时采用的都是注射的方式,认为注射死刑的人道主义光芒尚不可能照耀到所有罪犯身上时,对贪官们采用注射死刑是一种照顾、一种在最后时刻享用特权的表现。对于这个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首先,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枪决和注射死刑都是法定的死刑执行方式。其次,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颁布统一的操作规范之前,死刑执行方式和适用个案属于执行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死刑并不是贪官的专利,事实上,适用注射死刑的其他罪名的罪犯的比例远远高于职务犯罪的比例。

  在互联网上,只要搜索“注射死刑”一词,你会很容易地发现,被决定采用注射方式处决的死刑犯,涉及罪名包括杀人、抢劫、贩毒、故意伤害等几乎所有设定最高刑罚为死刑的罪名,甚至包括一些社会舆论认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暴力犯罪分子,足见注射死刑并不是贪官的专利。作者有这样的感觉和理解,想来是这些贪官的案件原本就比较吸引眼球的缘故。

  当然,由于各种现实制约因素(主要是成本问题),枪决作为死刑执行的主要方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将仍然存在。

  作为一名积极的司法改革倡议者(全国法院庭审时采用法槌的动议者),笔者曾经建议将注射死刑和器官捐赠挂起钩来,即死刑犯如果自愿捐赠自己的某个器官或同意捐赠遗体给医疗机构做科研之用时,行刑法院在条件允许下可以优先考虑对其采用注射死刑的执行方式。一则法院避免了“走后门”或“照顾”的嫌疑,二则许多急需器官移植的病人也可以重获新生,三则罪犯也可以对受他们伤害的社会有所弥补。黄鸣鹤(厦门法官)

  相关报道见A19版(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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