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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破产与贱卖法 长沙:一边在破产一边在敛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 17:17 中国经营报

  “几乎每一次转型都成为一些人敛财暴富的捷径。”一位曾长期参与长沙市国有企业改革的内部人士,面对记者发出这样的感慨。见证过一些干部对国有资产五花八门的“作案手法”之后,最让他惊叹的还是长沙市几年来盛行的国有企业“假破产”。

  打着“破产还债”旗号“国退民进”

  据他介绍,湖南绸厂的破产,就极具代表性。1997年12月10日,湖绸在连续9年亏损之后,负债已高达1亿多元,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破产还债”申请。13天之后,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依法破产。

  湖绸破产清算组经7个月的破产清算、评估,确认湖绸的全部资产价值为10211万元,负债数额为10487万元,其中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分行营业部有抵押债权为6239万元,长沙市交通银行有抵押债权为2548万元。

  1998年7月24日,湖绸破产清算组将湖绸全部资产,委托长沙市拍卖行公开拍卖。在第48期拍卖会上,天鹿公司以5860万元的价格竞得湖绸全部资产。天鹿公司为何以“天价”竞拍一个资不抵债的公司?熟悉内情的人这样分析,根据当时的政策,国有企业破产之后可以把所有的债务撇掉,从而顺利实现“扭亏为盈”。

  以湖绸为例,如果剔除所有债务(仅银行抵押债权就达9000万元),上亿的资产主要是位置极佳的土地,“很多发展商早已争着要买”。果然,1998年8月1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湖绸的上述拍卖所得,在拨付必需的破产清算费用后,剩余款项全部用于安置职工,同时裁定“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并“终结湖南绸厂破产还债程序”。

  应该说,到此为止湖绸的破产仍然是有法可依。但是,天鹿公司后来并没有交付过一分钱的拍卖成交价款,却在1998年9月6日从湖绸主管部门那里移交到手湖绸上亿的资产。原来,天鹿公司是原湖绸党政工一把手于1998年1月7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值得注意的是,这家公司申请注册的时间,是在湖绸进入破产程序两周之后。

  根据天鹿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在5个股东中湖绸厂长饶放平出资40万,占股20%;书记常希娥出资30万,占股15%;工会主席秦秀君出资20万,占股10%。天鹿公司在接手湖绸之后,至今总共卖掉两块原湖绸的土地,收到2380多万元的现金。另外两块地正在卖,估计可以收到2000多万的现金。

  对原湖绸的土地,天鹿公司“几乎都是贱卖了事”。其中东风路上一块20亩的土地,卖给一家房地产公司,只收到1800万元,平均每亩的价格不足100万元。但是在同一地段,另外一家企业在同一时间却卖出了每亩228万元的“天价”。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长沙市包括锦纶厂、二纺印等一批国有企业,都是像湖绸这样打着“破产还债”旗号“国退民进”的,但是到最后债权人的利益一点都没有得到落实,这在当地被称之为“假破产”。

  对“优质国企”也要“分光”

  对于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有些干部采用的是这一套办法。对于一些效益不错的国有企业,他们同样也不会放过。2001年通大和湘江涂料作为长沙市“优质国企”改革试点,因为“分光国有资产”曾受到中央的批评。

  通大1999年末净资产评估值为42225万元,减去土地资产32850万元、非经营性资产883万元、五项提留2224万元,进入股改后的企业净资产为6267万元。本来,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这些净资产都是国有资产。但是在改制过程中却被硬生生划成两块,其中被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只有1800万元,集体资产却高达4467万元。

  据说,之所以采取这样的“灵活”政策,是因为他们正在试点“集体资产可以量化给个人”。湘江涂料被核定进入改制的7000多万元优良资产,国有资产仅为1500多万元,其余均为集体资产。具体操作是,通大和湘江涂料将绝大部分集体资产按1:1.45和1:1.88的比例配售给干部和职工。

  通大总经理吴京生,购股100万,按1:1.45的配送后实际持有245万股。湘江涂料总经理许荣怀,购股100万,按1:1.88配送后实际持有288万股。通过改制,两家企业的经营者都持了大股,许荣怀和吴京生也由国企干部成了商海大老板。

  据说,当时长沙市400多家预算内企业,多数都准备走这条路子。长沙市的做法,最后惊动了中央。2001年5月,中央派了一个调查组,对湘江涂料和通大进行为期10天的调查。

  长沙市的做法虽然被叫停,但是“影响已经出去了”。

  症结:“自收自支”无人监督

  天鹿公司的几个股东,不花一分钱,就把价值上亿的国有资产,装进了自己所注册的公司里面。长沙市拍卖行负责人华虹认为症结就出在国有资产经拍卖之后,委托人与买受人的“交割”上。

  按常规,买受人未向拍卖行或委托人支付价款,委托人不可能将湖绸的资产过户给买受人。因为这样一来,将形成该笔巨额国有资产流失。但是,目前长沙市国有企业的破产,多数是委托人(主管单位)与买受人(破产企业)之间的自行交易,在制度上把关不严造成交易“自收自支”无人监督,使大量国有资产无偿变成私有资产。

  以湖绸为例,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长沙市拍卖行就在后面特别加注了两条说明(1、所有成交价款由买受人直接向委托人支付。2、所有标的的转移权属的变更由委托人与买受人直接办理)。据说,这种在拍卖行“空前绝后”的事,是当时有关领导打招呼授意这样做的。

  在参观了上海和深圳等地的做法之后,华虹认识到长沙也必须尽快建立“交割证明”制度。这种制度的可行之处在于,经重新调整的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监督买受人把价款交到委托人,委托人又把标的转给买受人,之后才出具《产权交易交割证明书》。而买受人必须凭着《证明书》,方可到各部门办理相关的资产过户手续。华虹认为,“交割证明”制度就好比是保险绳,既保护了收购企业,又保护了国有资产。据说,长沙市国有企业破产拍卖,使当地的商业银行产生了大量的撇账,引起了各总行的不满。

  长沙市国有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破产时的理由,均是申请“破产还债”,而一个十分耐人寻味的现象是,该企业破产拍卖成交价几乎都是“清算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用”两项相加的总和,最后由法院裁定偿债率为零,从而使所有银行持有抵押权的债权全部落空。

  长沙市可以大张旗鼓这样做,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在操作中找到了钻国家银行体制的“窍门”。国家在确定101个城市对国有企业实行破产政策时,专门从财政部拨付800亿元给人民银行,用于核销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但是,国家没有明确每家银行可从800亿中核销的具体数额,各家银行只得从破产个案中予以核销。

  另一方面,中国银行实行的是一级法人制度,各家国有商业银行遍布各地的支行,都不是法人单位,对外的一切债务最终都由总行来买单。

  而通过默认这些企业破产,争取纳入国家破产企业名单,在这些企业破产后,该类贷款全部能从总行中得到核销。显而易见,这样的做法,使这些破产企业所在地的银行的不良贷款比例大幅度减少,而实际受伤害的是总行和国家财政。

  作者:本报记者黄钙长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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