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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红”没侵犯“长虹”商标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 10:53 民营经济报

  背景:长型红枣注册“长红”商标

  枣庄市山亭区店子镇四面环山,盛产长型红枣;这种枣个大、皮薄、核小、肉质细、糖分高,在当地享有盛名,至今已有300多年的栽培历史。店子镇的分级净化干枣,在中国(北京)国际博览会上荣获“名牌产品奖”,在上海优质农产品交易会上获“畅销奖”,产品迅速打进北京、青岛、济南等地超市,每公斤高峰时卖到50元以上。

  为了进一步打响品牌,增加市场影响力,1999年底,店子镇政府以“愿我们的红枣产业永远红红火火”为寓意,请专家绘出“长红”商标图案,并于1999年12月17日,以枣庄市越峰山泉饮品厂的名义,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长红”牌干鲜果品商标,经过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于2001年1月28日在总第769期《商标公告》上公布,审定号为第1562786号、长红CHANGHONG。

  焦点:侵权还是搭乘便车

  “长红”商标公告不久,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据了解,1999年7月21日,四川长虹就申请注册了第1296545号“冻肉、加工过的鱼、食用油、果子冻、冬菇”商标,先于枣庄市越峰山泉饮品厂的“长红”商标注册时间。四川长虹提出,店子镇的“长红”商标与“长虹”商标相同,涵义相近,且读音完全相同。店子镇申请指定的商品“果肉、果酱”等与四川长虹已注册商标所指定的‘果子冻’等商品实为类似商品,其二者所对应的消费群体、消费渠道及产品原料极其相似,已经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类似商标,足以给消费者带来误导,造成商品识别混淆,恳请国家商标局维护四川长虹作为驰名商标的商标专有权。

  面对四川长虹提出的异议,店子镇政府和相关企业经过深思熟虑,在2001年8月16日委托山东省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答辩书》,提出了如下理由:

  1、两个商标的字形不同,涵义更是大相径庭。

  2、两个商标的图形完全不同。3、两个商标所代表的商品虽然都列在第29类,但属于国家商标局规定的不同细分行列。

  4、即使是驰名商标也得区别看待。

  结论:历时三年“长红”获正名

  经过深入调查取证,这场历时3年之久的“长虹”商标之争终于在2003年的岁末划上了一个句号。国家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为“长红CHANGHONG”,指定使用在“干枣、浸酒的水果、果肉、果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长虹”、“长虹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冻肉、加工过的鱼、食用油、果子冻”及“电视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在加工工艺及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属于非类似商品。对比双方商标可以看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的中文部分均以“长”字为首字,双方商标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第二个字的区别上,虽然红与虹读音相同,但一般认为,红指颜色,虹则表示自然中的一种光的现象,故而长红与长虹在含义上不同;且红与虹均为常用字,一般消费者不会混淆。同时,双方商标在整体外观上也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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