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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聘员工有权收取货款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 10:53 民营经济报

  朱小斌律师:

  员工被解聘后,仍以公司的名义向客户收取货款,这在法律上有效吗?

  读者:王小姐王小姐:

  如果笼统地讲,员工被解聘后,是无权再以公司的名义去收取货款的,我想应当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被解聘员工的角度,既然他已经被贵司解聘,贵司亦未再委托其向客户收取货款,他当然就无权再向客户收取货款。员工既未向公司交付货款,又未向客户返还货款的情况下,将会涉嫌构成犯罪。

  从客户的角度说,由于这名员工一直代表贵司向其收取货款;而公司在解聘这名员工后,并没有告知客户,也没有通知客户不能再向这名员工支付货款,从而致使客户有理由相信,这名员工仍有权代表贵司收取贷款。

  鉴于《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

  的规定,企业或者个人在从事商务活动时,不仅要注重对代理人的选择,而且在与代理人终止代理关系后,一定要及时通知相关的客户,以免自己的利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朱小斌: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执业重点为各类经济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电子邮箱:zhuxiaobin_2002@sina.com(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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