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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可在华设投资性公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 08:54 金羊网-新快报

  投资性公司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可持有境内公司未流通法人股

  新快报讯(记者 吴谭)2月18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并明确投资性公司可持有境内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规定指出,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申请前一年其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或者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申请前一年其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投资性公司可以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持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也可以持有境内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视为境外发起人或股东)。

  投资性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后,可以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市场开发、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租赁服务以及服务外包业务等,但不得直接从事生产活动。

  外国投资者须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中国投资者可以人民币出资。

  中国台湾、中国香港和澳门特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准用该规定。(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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