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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虎骨案”在哈尔滨开庭(举案说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 04:34 人民网-市场报

  郭毅 马也原

  北京的“天价葡萄案”尚未尘埃落定,哈尔滨市又曝出“天价虎骨案”。2月10日,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法院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贪占赃物虎骨的案件,在检察机关的指控中,贪占的6.5公斤虎骨被定价144万元。

  1994年1月,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公安局用300多天的时间,破获了一起倒卖珍贵孟加拉虎骨的特大走私大案,并收缴6架虎骨(共71.9公斤)。随后,此案被移送到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分院审理。犯罪分子被判刑后,虎骨一直封存在牡丹江林业分院。2001年12月20日上午,该院院长赵立华与审判员李建国及司机将虎骨取出销毁时,将一部分虎骨私下分掉。后经牡丹江林业司法局一副局长及一位律师举报,黑龙江省纪检委组成专案组调查核实后,此案被指定由哈尔滨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鉴于案情重大,此案由太平区人民检察院报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虎骨鉴定出天价

  据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12月下旬,时任牡丹江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分院院长的被告人赵立华在与该院审判员、被告人李建国,法警、被告人陈雷预谋以销毁该院扣押的虎骨的手段非法占有虎骨。数日后,李建国、陈雷在征得赵立华的同意后,将卷柜内的价值144万元的3袋虎骨拿出后,部分分成3份归为己有,剩余部分销毁。后2人各留1份后将另1份虎骨送给赵立华。案发后,从赵立华处收缴虎骨1.6公斤;从李建国及其朋友处收缴虎骨2.3公斤;从陈雷及其朋友处收缴虎骨2.6公斤。

  庭审中,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黑龙江省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引起辩护人及旁听者的强烈反应。该鉴定结论认为,按照林业部门有关文件规定,虎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虎骨具有特殊利用价值,国家严禁经营,故做出价格鉴定结论为:每具完整虎骨的价格为48万元,鉴定标的6具虎骨价值共计288万元。此案中所涉及的这6.5公斤虎骨价值要按3具整虎的价值计算,为144万元。

  适用法律出空白

  3位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此鉴定结论书于法无据,不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辩护人指出,此鉴定书的重要依据———林业部的文件不能作为价值鉴定的依据。199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价格事务所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以及其它价格法规,客观及时地估定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价格”。结合本案,林业部的这一文件既不是法律,又不是司法解释和法规,更不是价格法规;林业部的此文件不适用本案。从适用范围看,文件适用野生动物保护型的案件,而本案是贪污贿赂案件。

  从制定此文件的依据看,可以判断此文件也不适用本案。因为它所依据的都是非法杀害、猎捕、出售、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这一规定是主要打击杀害、猎捕、买卖濒危野生动物的人,而不是打击要销毁虎骨时突发贪心的人,况且林业部的这一文件违反我国价格法第18条和第20条的规定,它的定价不能算作政府定价;根据1993年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虎骨贸易的通知》,虎骨不允许买卖、交易,没有参考价格,因此作价是不准确的。

  此外,此案的3名被告人不明知这些虎骨价值高达144万元,也没有得到这样多的利益。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才能构成故意。而这三名被告人不明知,如何认定他们的主观恶意?

  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也认同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目前确实没有可以参照的价格,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故鉴定是比照做出的。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学专家谈“天价虎骨案”()

  2月10日开庭审理的“天价虎骨案”在黑龙江省法律界引起广泛的争议。有的法学专家认为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不够准确;有的则对检察机关做出的鉴定结论存有异议;还有的认为此案的鉴定机构不适合。2月12日,该案第一被告人的代理人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要求对虎骨进行重新评估作价。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恩学、王国忠认为,我们首先应当看到一点,贪污罪是一种财产犯罪,它的前提是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为目的。在司法上,除黑市价格外,虎骨是没有价格的。虎骨是一种不以价值来论的东西,禁止流通;在国际公约中,是禁止使用的。它的这一“有价值也不能用”的特点使其与别的赃物不同。例如汽车,国家允许通过商业渠道进行买卖,变为价值,而虎骨不能通过上述的方式转换成为金钱价值。从3名被告人的行为本身看,他们是想占有,但不是以占有其金钱价值为目的,所以定性为贪污,值得商榷;退一步讲,假定可以认定为公共财产,也要看它的价值是多少。目前司法机关采取的评估办法显然是占不住脚的。庭审中出示的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是原林业部的文件。林业部门的这一文件是为惩治杀害、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而其没有权利规定贪污罪的犯罪额度。如果3名被告人猎杀了一只活虎,将其中一部分变卖,可以按照犯罪额度最大化的原则,按整虎计算;而此案的情况完全不同。对这种不允许流通的物品,法院有权作出销毁的决定。如果它的价值按照十几年前作为中成药的原料虎骨的价值来定还情有可原;此案的鉴定机关没有这个职责,它不是什么价格都能鉴定的。如果就按现在这种估价来定罪量刑,则违反了“罚当其罪”的原则。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副所长、黑龙江省法学会常务理事、硕士导师王元庆认为,人民法院审判有两大功能:定罪和量刑。我国刑法采取的是罪刑相一致的原则。除了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存疑外,他还认为“黑龙江省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是认定此案是否构成犯罪的最核心证据,分量是举足轻重的。此案的标的是三具虎的部分骨架,而不是3具整虎的骨架。鉴定结论很显然是与事实不符的。

  按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原林业部文件的级别是比较低的,属下位法。如果它与上位法有冲突,则应当服从上位法。199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是上位法,应当服从这一法律。再者林业部门的文件适用对象不对,它不适用贪污贿赂犯罪。从事实来看,以3只整虎的价格来定罪和量刑,是轻罪重判了,经不起推敲。3名被告人所私分的赃物虎骨还在,完全可以依据事实重新鉴定,还事实以本来面目。

  《市场报》 (2004年02月20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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