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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购物警惕六大“发票陷阱”(消费提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 04:29 人民网-市场报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消费者由于对发票的作用认识不清,购物时忽略索要发票,常常陷入尴尬的境地,有时甚至上当受骗。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购买商品时不要忽略了索要购物发票,警惕“发票陷阱”。

  陷阱一:借口没有发票,要求一周后再取,以避开“七日内退货”的规定。消费者应要求商家当天开具发票或让商家写明购买日期或未能拿到发票的原因以及换取发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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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该字据上加盖商家公章,还要签上售出者的名字。

  陷阱二:发票上不填品名而以一些字母或代码代替。一旦出现问题,使消费者无法举证。对此,消费者一定要确认发票上所填写的品名是否与自己所购物品名称相符。

  陷阱三:在发票上加盖降价或打折商品、售出一律不退等字样,试图混淆与处理商品的界限。

  陷阱四:三包期内退货,发票上不注明退货日期。如果你购买商品后出现问题,商家更换了你所要的商品时,一定要让商家在以前的购货发票上注明更换商品的新日期,而所换新商品的三包期要从更换日期算起。

  陷阱五:以经营者之间所用的购销合同代替发票。一旦经营者撤柜,商场则称是消费者与某人的私下交易,与商场无关。遇此情况,购物时一定要确认清楚,开具发票的究竟是商家本人还是商场,出现问题以后知道应该找谁。

  陷阱六:借口已向消费者提供了优惠、作了降价,在提供发票时,要消费者提供税金。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可能商家是有意在逃税。

  一些业内专家指出,地税部门是按照其发票月用量向经营者提供发票的,不存在没有印好、领不到或过期的现象,经营者不开具正规发票的种种说辞多半是逃税借口。消费者应坚持索要购物发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徐旭忠)

  《市场报》 (2004年02月20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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